上海民间借贷律师发布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日期:2022-08-31 阅读: 关键词:上海民间借贷律师,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代理的原告龚XX诉陈XX民间网络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被告出借银行借款后,被告并未严格按照相关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归还借款,而是通过寻找解决各种借口推延还款时间期限。原告催收无果,不得不开始寻求中国司法管理手段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办案心得,当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借款时,应当作为衡量出借人的还款风险能力、信誉等情形。出借人出借借款时,应当让借款人信息提供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当借款期限到期时,出借人应当能够及时向借款人催收借款。借款人在社会约定的期间我们不予还款,出借人应当得到及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此提高维护学生自己的合法用户权益。接下来就由上海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讲解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民间借贷律师发布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一、原告原拥有一个位于发展本市浦东新区龚华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一套,由于该房屋建筑楼层具有较高,不适宜作为原告可以居住。

  1、2011年,原告委托被告以人民币(〈币种)100万元出售该房屋。

  2、当时,被告表示急需资金,要求原告借款70万元,其中原告首先借给被告60万元。

  3、为此,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以胡基斋(川沙)第074076号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除老招待所南首两层楼房及后四分之一以外的房屋抵押,如被告资金到位,以现金清偿,利息为银行四倍。如果被告的资金在2012年4月底前仍未到位,则以抵押给原告的房屋一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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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后被告进行实际需要借款为70万。

  5、随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同意于2011年7月底偿还或向原告购买房屋。

  6、被告既没有偿还也没有为原告购买房屋。

  7、因此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根据借款协议及借条向原告返还借款70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还款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银行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暂定182888元。

  8、被告陈xx辩称,原告一套系统位于中国浦东新区龚华路的房屋建设并不是原告可以委托被告出售,被告只是为了帮助原告出售。原告买了房子后,向被告借了70万元。由于原告是被告的姐夫,约定的利息是按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而不是贷款利率。目前,被告无力偿还贷款,在被告的房屋被拆除之前,被告无法偿还贷款。经审理需要查明,被告系原告进行同居男友的弟弟。

  9、2011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被告陈xx以其家中“胡集宅(川沙)第074076号”房屋作为抵押,东南面第一栋二层小楼及老客堂后四分之一部分除外。如果被告资金到位,利息按银行利息的四倍计算,如果被告资金到2012年4月底还不到位,被告将抵押上述相关财产,偿还债务,搬迁时,被告有义务配合搬迁,完成相关权利的转移。协议签署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收到原告30万元贷款(2011年2月14日〉16万元,2011年2月15日〉14万元)。

  10、2011年2月16日,原、被告公司签订进行补充相关协议选择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以实借据为据,现经协商,待被告企业外部发展资金管理到位,根据需要原告可以要求自己购买二室一厅商品房归还,要求装潢好及水电煤卫等全套配套基础设施设备齐全,时间为2011年7月底,商品房归还则宅基地房屋权力(利)返还被告,商品房以二楼至三楼为原则,一经签字此补充网络协议与借款合同协议是否具有一定相同法律效力。

  11、2011年2月25日、3月10日、4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和借据,确认收到原告20万元、10万元、10万元贷款。在被告未能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退还一套两居室一厅商品房后,原告提起诉讼。

  12、以上这些事实,有借款合同协议、借款进行补充相关协议、借条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发展关系受法律环境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70万元的事实,是基于《贷款协议》、《贷款补充协议》、《贷款条款》以及双方的陈述,法院依法认可。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并承担自2011年8月1日起逾期付款的商定利息,本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

  因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不明确,双方存在争议,本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陈xx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龚xx退还人民币70万元;

  2、被告人陈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本金70万元人民币,自2011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支付原告龚某逾期未付的利息。

  3、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一方不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12,628元,减半时间收取计6,314元,由被告陈xx负担。

  5、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副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

  2、对借款期限没有进行约定或者通过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为了确定的,借款人信息可以实现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一个合理使用期限内返还。

  3、借款人逾期不还的,应当按照合同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程序

  4、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不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国家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企业履行社会其他相关义务的,应当通过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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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是一种信用形式,不过由于经济的特殊性沦为了非法的借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高利贷。而现今,随着社会、科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需要被“正名”,并且需要借助民间借贷的力量去补全现在存在金融缺口、满足民间信用的现实需求,而不是一味的去逃避,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切的方案都需要以实际为准。关于利息的约定,尽量在借条中予以明确,防止纠纷发生导致扯皮现象。涉及到款项建议先咨询律师,以免维权艰难。以上就是上海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讲解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民间借贷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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