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不留神,往他人账户错汇50万元,想要追回,但是被法院驳回。上海经济纠纷律师解释一下这是为什么?
错转账户50万元,其中36万元被扣除
2016年5月,武汉市民严先生通过承包商承担了一个项目。根据《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严先生向工程承包商支付了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开具收据时承诺在工程完工后将押金退还给严先生。
2020年6月,发包人按约定退还了首笔押金20万元。
2021年6月,发包人向严先生退还第二笔定金50万元时,由于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将钱误汇至承包人账户。但此时承包商因欠债被某机械公司申请执行,50万元到账后,法院依法扣除36万元以上。
起诉到法院被驳回
得知此事后,严先生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失败了。在紧急情况下,他向江夏区人民法院起诉承包商和一家机械公司,要求法院将从承包商账户中扣除的款项退还给他。
一审法院认为,除非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否则动产的所有权认定规则应为所有权即所有权。货币作为一种移动货币,不会损害其价值,属于动产的类型,即谁拥有货币,谁就拥有货币的所有权。
发包人将50万元汇入承包人账户后,承包人占用并享有50万元所有权,严先生和发包人不再占用50万元,因此不享有50万元所有权。
即使严先生和承包商承认发包人的汇款行为是为了履行退还押金的义务,退还的押金实际上也应该由严先生获得。由于发包人已将50万元汇入承包人账户,严先生只能获得承包人享有的普通债权,其权利内容和效力仅限于要求承包人支付一般金额,不能直接将50万元的所有权汇入承包人账户。法院驳回了严先生的主张。
严先生拒绝接受上诉,并提出,发包人退还的50万元是其工程质量保证金,具有担保功能,他应优先受偿。
法院二审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担保或担保功能已经实现,并已转化为普通债权,上诉被驳回,原判维持。
追回50万元的途径有两种
根据承办法官的说法,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发包人在汇款时汇错了账户。
有两种方法可以让严先生追回这50万元:
一是认定发包人可以把钱汇给承包人的行为,然后找承包人自己收债;
第二,不承认这种行为,让发包人继续退还押金。作为事故责任人,发包人应先退还严先生50万元,然后向承包人索要50万元。
占有就是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所有权认定和公示规则如下:房地产权的归属和转让根据房地产登记机构的登记确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动产权的归属和转移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定。对于货币,无论是实物形式还是虚拟形式,所有权认定一般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
对于错误或错误汇入他人账户的资金,即使没有转账,汇款人的真实意图也表明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他人。汇款人不再拥有资金所有权,不能直接收回汇款。
在汇款项目错误的情况下,收款人一方因与汇款人缺乏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而获得利益。因此,如果汇款人承担不当得利债务,汇款人可以依法要求返还收款人。但是,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收款人是被执行人,汇入收款人账户的资金有被人民法院强制扣除的风险,可能导致汇款人享有的不当得利债权无法顺利实现。
移动支付和电子支付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和运营中的主流支付方式,但其风险因素不容忽视。毕竟,错误汇款和错误汇款的情况很常见。我们需要养成良好的支付习惯,小心谨慎地使用电子支付,以避免错误和不必要的损失。
上海经济纠纷律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4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在交付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如果受益人没有法律依据获得不正当利益,受损害的人可以要求受益人返还获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履行道德义务的支付;债务到期前的清偿;明知没有支付义务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