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时应如何补偿?看看嘉定区律师如何回答

日期:2022-11-05 阅读: 关键词:嘉定区律师,划拨

  实践中,在征收企业国有土地的时候,有的征收方对于以出让管理方式可以获得的土地会给予经济补偿,但是以划拨方式发展取得的土地资源却是无偿征收,那么我们通过划拨方式能够取得一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拆迁户究竟能否成功获得提高土地使用权补偿呢?让我们看看嘉定区律师法院是怎样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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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在辽宁省某村依法可以取得企业国有经济商业发展用地5940平方米,用于进行正常生产经营。2012年,市政府为水库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国家征收管理相关研究土地及地上物,张先生拿到了一个合理的地上物补偿,在协商解决土地生态补偿问题以及公司营业损失时,征收双方之间未能通过协商结果一致,市政府始终认为没有向张先生支付对于土地补偿款及营业收入损失,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于是张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法律诉讼,请求判决市政府依法给付土地补偿款及营业成本损失。一审法院必须经过审理后,判决市政府给付补偿,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市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市政府又向最高实现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的判决,最高法作出具体行政裁定驳回市政府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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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案涉土地系由某公司通过划拨取得使用权,某公司又与张先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将该涉案土地转让给张先生。市政府认定张先生为案涉土地划拨使用权的主体,国家征收时应无偿收回。关于市政府收回案涉土地是否应当给予张先生补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认为,因社会发展公共经济利益的需要进行收回国有土地资源使用权的,应当能够及时给予拆迁户公平科学合理的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以及供应的,应当同时根据我国土地面积、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原批准用途、土地改革开发学生利用一定程度、城市建设规划设计限制等,参照国际市场地价水平经专业能力评估后予以补偿;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参照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核定土地信息使用者应有权益后予以补偿;确定风险补偿技术标准的基准日,原则上应当以行政行为主体作出收回决定的日期或者以收回土地事宜向社会系统公告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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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权分配也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一些土地征用方可能以土地使用权分配为由裁定土地使用者无权获得土地使用权补偿。遇到类似情况的,要及时咨询嘉定区律师,通过法律程序获得应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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