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大律师解商家未经同意更改定做商品认定

日期:2022-02-12 阅读: 关键词:嘉定,大,律师,解,商家,未经,同意,更改,定做,

  案例:2020年6月10日,湍黛科与永高公司签订了塑料窗口定制合同。合同规定,永高公司为湍黛科安装了至德6070百叶窗,安装日期为2020年6月22日。2020年8月5日窗户安装完毕后,永高公司多次出现质量问题。2020年12月,永高公司修复了湍黛科的窗户漏气。

  此外,实际安装的窗户品牌与合同中约定的品牌不同。

  湍黛科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撤销永高塑料窗口定制合同,并责令永高退还湍黛科定制费14000元和42000元的三倍赔偿,共计5.6万元;2.请求永高赔偿湍黛科3.5万元;3.案件诉讼费。鉴定费。公告费由永高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1。湍黛科是否可以支持申请撤销永高塑料窗口定制合同并要求永高公司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的要求;2、湍黛科申请永高公司赔偿定制费14000元是否有法律依据;3、湍黛科要求永高公司赔偿3.5万元损失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1、湍黛科申请撤销永高塑料窗口定制合同,要求永高公司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湍黛科要求撤销合同,并以永高公司欺诈为由要求赔偿三倍。欺诈是指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表达错误意图。本案永高公司在合同签订阶段没有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湍黛科也没有错误意图。永高公司实际安装的门窗品牌与约定品牌不一致,属于履行合同中的违约行为,而不是欺诈行为。因此,责任是违约责任。湍黛科以合同欺诈为由申请撤销合同,要求永高公司承担三倍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

  2、关于湍黛科向永高公司申请退还定制费14000元的问题。如果合同有效且未终止,则无法定情况退还定制费,因此不支持湍黛科要求永高公司退还定制费14000元的诉讼请求。

  3.湍黛科要求永高公司赔偿相关损失3.5万元,由于窗口尚未拆除,具体损失金额需要拆除,湍黛科要求损失是在合同撤销的前提下,由于法院不支持合同撤销,损失不应在本案中处理。对于永高公司的违约行为,湍黛科可以单独主张权利,如有损失,可以在另一起诉讼中解决。

  1.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销双方签订的《永高塑窗定制合同》,永高公司退还湍黛科门窗定制费1.4万元;2.命令永高公司赔偿湍黛科4.2万元三倍;3.赔偿湍黛科3.5万元经济损失,总计9.1万元以上。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永高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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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和原因:1。永高公司在本案中存在以下欺诈行为:1。双方签订永高塑料窗定制合同:永高公司应为湍黛科安装德国品牌门窗,事实上,永高公司没有按照双方的德国品牌为湍黛科安装门窗,但未经授权将合同约定的德国品牌改为其他品牌,安装门窗多次出现质量问题,如:玻璃多次爆裂。门窗整体漏气。玻璃多次脱落等,湍黛科多次维修,永高公司多次维修,最终没有维修,质量问题仍然存在,这一事实可以证明永高公司存在劣质欺诈行为。

  2.双方签订永高塑料窗定制合同时,永高公司通知湍黛科安装门窗品牌型号为德国品牌,基于湍黛科与永高公司签订合同,如果通知安装春季其他品牌门窗,湍黛科不会与永高公司签订合同,永高公司陈述让张旭做错了意思,永高公司诱导合同行为也是欺诈行为。

  3.永高公司一审声明湍黛科安装了6575型号。上诉人测量,实际安装仍为6070型号,这也是一种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金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倍。

  2、永高塑永高塑料窗定制合同应依法撤销,永高公司应退还湍黛科的定制费1.4万元。由于安装的门窗质量问题严重,无法修复,无法达到湍黛科安装门窗的目的。因此,应拆除门窗并退还1.4万元的安装费。

  3.永高公司给湍黛科造成的经济损失为3.5万元。具体损失如下:1。玻璃脱落导致窗台和地板被砸碎;2.拆除和安装窗户的成本;3.在拆除过程中,窗台、墙壁、楼梯、吊棚等财产将被损坏。损失的事实是永高公司的行为造成的,永高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湍黛科的上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在二审中查明事实并支持上诉。

  永高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中发现的事实。在二审中,双方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的证据,二审法院组织双方交换和质证证据。

  湍黛科提交的新证据是:1。湍黛科一审起诉后,与永高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高明进行了谈话录音,证明双方未就更换门窗品牌达成口头协议。2.一组照片。证明安装了6070型号。崔高明一审表示,只有6575型号才能安装百叶窗。3.一个电话光盘证明永高公司已经修理了门窗十多次,玻璃爆裂了四次,漏气了很多次。目前,玻璃仍在脱落。

  嘉定大律师对于湍黛科提交的证据,永高公司质证认为,对谈话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签订合同时,确定不加百叶窗。合同签订后,总金额为10300元。后来,百味窗的价格调整到14000元,玻璃破裂时没有到达现场。我认为窗户漏气是因为等级问题。胶带已更换。其他问题尚未解决,玻璃已免费更换。

  二审法院接受了湍黛科提交的证据。二审期间,二审法院组织双方到现场核实门窗现状,与湍黛科提交的照片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湍黛科与永高公司签订的定制合同是双方的真实含义,合法有效。承包商应按照定制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结果。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永高公司是否违约。2.湍黛科要求终止合同。如何确定返还款项、三倍赔偿和赔偿损失的要求。

  争议焦点1:永高公司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双方签订的定制合同为门窗生产安装合同,合同为产品品牌。型材和型号有协议,在质量要求内容中,产品使用焊接。断裂。玻璃泄漏。五金配件等质量保证也有相应的协议。从合同约定的窗口品牌和实际安装的窗口品牌,定制合同约定的窗口品牌为德国,实际安装的窗口标志为汉森铝业,与合同约定的品牌不一致,根据双方不能确定更换其他品牌窗口双方达成协议,永高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安装其他品牌窗口已经湍黛科同意。因此,永高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德国品牌窗口,存在根本违约行为。

  其次,安装的窗户是否达到了交付工作成果的要求。按照常理,安装的窗户应达到安全使用的要求。但永高公司安装的窗户并未达到上述要求。湍黛科为证明窗户存在问题,提供了数张照片及投诉到工商部门的材料,二审中提交了与永高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高明的多次谈话及电话录音、门窗照片,从以上证据中能够认定永高公司安装的窗户从2020年7月6日安装,至8月5日安装完成,至2020年12月最后一次维修,在间隔仅5个月的时间内,发生玻璃多次炸裂、窗户漏风问题,期间,永高公司也多次上门进行更换玻璃、重新更换门窗开口条等维修事项,湍黛科提交的与永高公司工作人员及崔高明的通话录音当中,也能体现安装的门窗确实存在上述问题,永高公司又不能证明存在上述问题系湍黛科使用不当所致。因此,永高公司为湍黛科安装的门窗存在一定问题。即使按照永高公司一审抗辩更换窗户品牌系为安装百叶窗原因,但新安装的窗户不能达到日常使用功能的情况下,永高公司未能完成交付工作成果。

  嘉定大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湍黛科有权要求永高公司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湍黛科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订作合同,由永高公司退还定作费14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处理结果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同时,应由湍黛科将门窗返还永高公司,鉴于目前已经进入冬季,拆除返还门窗必然会造成湍黛科无法居住,永高公司返还湍黛科款项和拆除取回门窗时间可在明年春季同时进行。

  关于湍黛科要求永高公司给予三倍赔偿42000元的上诉请求。因不同等级、不同材质、双层玻璃、三层玻璃的门窗在保温、密封、隔音上的效果必然不同,等级高、材质好、三层玻璃门窗,价格要高于等级低、材质一般、双层玻璃的门窗。虽然永高公司提供的窗户品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但无证据证明永高公司提供的型材、玻璃质量属于不合格产品,也不能证明安装的门窗价格低于至德门窗的价格,或者存在以次充好,以低价产品替换定购品牌的情形。同时,湍黛科定作门窗为双层玻璃,在保温、密封上想达到更高等级、材质更好、三层玻璃的门窗效果也是不可能的。永高公司提出系因湍黛科要求安装百叶窗导致更换其他品牌、工期顺延,对门窗出现的问题进行多次维修、更换高等级开口条等事实,表明永高公司也在尽力采取补救措施,履行维修义务,永高公司并不构成故意欺诈情形。对湍黛科此项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湍黛科要求赔偿损失35000元的诉讼请求,湍黛科未提供造成35000元损失的证据,对此项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嘉定大律师综上所述,湍黛科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辽宁永高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日起10日内退还湍黛科定作门窗款项14000元,同时由湍黛科配合辽宁永高门窗有限公司将安装的门窗拆除并由辽宁永高门窗有限公司取回;

  三、驳回湍黛科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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