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继承律师回答继承协议如何来公证

日期:2022-10-08 阅读: 关键词:上海继承律师,继承纠纷

  2001年元旦,经在渝七姊妹通过协商,决定在2001年实行学生轮流进行照料自己母亲,并约定时间每人平均每年出生活费400元,不照料祖国母亲者每人可以每年600元的护理费,由照料者负责水电气、电话、电视、卫生等费用。上海继承律师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上海继承律师回答继承协议如何来公证

  不在我们此处生活照料者,这里的清洁费、电话座机费、电视费由该人出;向X华(苏某一之妻)可在此同时居住,水电气等费用,一人住则一人出,两人住则两人出;房子归大家,原则要求每人都有一份,不要者,作为企业放弃,但要写个字条签名,盖私章,再盖单位财务公章,以此发展作为重要凭据。原、被告人员均按此协议需要照顾一个母亲。

   2002年元旦,在重庆七姐长安工厂 Xiangjiang 举行了一个聚会,讨论将来照顾母亲的问题。主要协议是苏承担照顾母亲一百年的费用,每年5300苏,每年9苏,每400苏,但是经常去探望,帮助,其他四个,六个,八个,两个和七个都是每人每年500元,直到母亲100岁,没有照顾母亲的费用,苏承担了照顾其他八个人的费用,作为足够的补偿给了他在 Jianxin East Road 234-12号的房子,这房子是九姐妹以前的家。剩下的八个人还可以来这里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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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超过半数的参与者同意,我们才能批准该建议,我们参与公证。SU-8,SU-7,SU-3,SU-5,SU-1,SU-6,SU-9拒绝签字。审判期间,被告人苏里南7人、苏里南5人、苏里南6人、苏里南3人拒绝承认上述6人签署的方案的真实性,也不申请方案的真实性以及是否自己签署。

   庭审中,原告苏某一与被告苏某七、苏某五、苏某六、苏某三、苏某九均表示,如法院进行判决涉案房屋可以按照国家法定继承问题处理,本人无能力支付以及其余学生各方面的房屋补偿款,只需要通过法院判决确认社会各方当事人个人所得份额即可。

   审判期间,苏表示会将方案副本邮寄给苏签名,并向法庭出示了八人签名的方案副本,但明确表示不能提供 SU-2和 SU-4的原始签名方案。苏七、苏五、苏六、苏三、苏九反复询问认为证据是其复制品的真实性不被承认。

   原告苏某申请证人龙×碧、赵×敏、陈×玉出庭作证,拟证明2000年5月以来,颜×珍主要由苏某夫妇照顾到×华。苏某琪、苏、苏、苏某三、苏某久质证,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自2000年起,原、被告九姐妹按相关约定照顾母亲,未照顾自己的也按约定支付生活费、护理费。

   XX市XX区人民对于法院认为一审以及判决:

  一、位于XX市XX区建新东路234-12号房屋由原告苏某一与被告苏某二、苏某四、苏某七、苏某五、苏某六、苏某八、苏某三、苏某九各继承九分之一的产权市场份额;

  二、驳回作为原告苏某一企业其他公司诉讼服务请求。本案相关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苏某一经济负担478元,被告苏某二、苏某四、苏某七、苏某五、苏某六、苏某八、苏某三、苏某九各负担477.75元。

   苏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1。撤销一审判决,将被继承人颜×珍名下位于XX区建新东路234-12号的房屋,由上诉人苏某继承50%的份额;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XX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案件事实一致。

   二审中,上诉人苏某出示了2002年1月1日的《母亲关爱计划》,该计划由苏某8、苏某7、苏某3、苏某5、苏某1、苏某2、苏某4或8签字,苏某9未签字。

上海继承律师回答继承协议如何来公证

  上海继承律师发现,拟证明当事人对涉案房屋权属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方案载明的方式处理。上诉人苏某琪、苏、苏某三、苏某久质证认为,首先,苏某久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没有得到全体继承人的同意,是无效方案。其次,由于该计划是在母亲颜X珍去世前形成的,即使所有继承人签字,也无权处分母亲的财产,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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