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只有复印件如何证明有效性

日期:2022-04-18 阅读: 关键词:自书,遗嘱,只有,复印件,如何,证明,有效性,

  父母去世后,孩子们对父亲是否立遗嘱有不同的看法。上海遗产纠纷法律咨询遗嘱在不能提供原遗嘱的情况下合法有效吗?

 

  01、基本案情

  王先生和王太太有四个孩子,分别是大姐、二哥、三姐和四姐。王先生和王太太为夫妻共同财产买了房子,但只以王先生的名义登记。

  王先生和王太太去世后,四个孩子对房产的分配产生了分歧。姐姐提起继承诉讼,声称王先生以前没有立遗嘱,房子应该由四个孩子继承,每个人分享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二哥、三姐、四姐提交了王先生手写遗嘱的复印件,上面写着房子的产权是二哥继承的,还有王先生手写的签名字迹和姐姐的确认签名。三人一致认定姐姐持有遗嘱原件。

  面对这份复印件,姐姐否认遗嘱不是王先生写的,她自己也没有签字确认。

  根据二哥、三姐、四姐的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遗嘱复印件的字体笔迹进行评估。使用的对比样品得到了四个孩子的认可。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遗嘱复印件上王先生的字迹和样本字迹来自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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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经鉴定,涉案遗嘱是王先生自己写的,可以认定王先生已经明确表示,所有涉案财产均由二哥一人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二哥、三姐、四姐不能提供原遗嘱,也不能否认王先生以合法形式表达对财产分配的真实意愿,确定上述遗嘱的有效性也符合法律保障公民正确表达遗嘱、尊重和执行遗嘱的立法目的。

  然而,涉案房屋是王先生和王太太的共同财产。这对夫妇各占产权份额的1/2。王先生只能对自己的份额进行遗嘱处分。王太太的产权份额应当依法由四个孩子继承。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涉案房屋由二哥继承产权份额的5/8,大姐、三姐、四姐各继承产权份额的1/8。姐姐拒绝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法官说法

  本案中,二哥、三姐、四姐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有书面自书遗嘱,并提交相应复印件作为证据,辩称原件已被大姐隐瞒。在这种情况下,二哥、三姐和四姐要求司法鉴定上述复印件中被继承人签名的真实性,符合法律规定。鉴定后,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也还原了案件的事实,足以确定二哥、三姐、四姐陈述的真实性。因此,法院确定自书遗嘱合法有效,依法作出判决,符合被继承人的遗愿,也是公平正义的最佳体现。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民事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客观、真实地陈述案件事实,确保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准确确定和处理结果。因此,姐姐违反事实向法院作出虚假陈述,在司法鉴定程序中揭露案件真相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遗产纠纷法律咨询希望本案能为参与诉讼的民事主体敲响警钟。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冒险作出虚假陈述或者提交伪证。否则,如果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发展和法院对案件的正确审理,就会自食其果,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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