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遗产继承律师浅谈过继的孩子拥有继承权吗

日期:2022-04-17 阅读: 关键词:上海,的,遗产继承,律师,浅谈,过继,孩子,拥有,

  孩子有权继承父母的财产,那么抚养孩子有继承权吗?近日,上海的遗产继承律师看到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子女继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马夫妇共有三个孩子:大儿子背心、二女儿马乙和小儿子马丙。2004年6月25日,马丁被收养为养女,并登记结算。马和他的妻子于1995年9月13日和2018年11月14日去世。马甲于1990年3月29日与案外人马某华离婚,于1993年12月去世。他们生前有孩子马某娟和马某峰。马乙于1996年7月去世,生前未结婚生子。

  在马的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他们买了一套房子。这对老夫妇死后,他们的小儿子马克和他的孩子搬进了案件中涉及的房子,切断了与其他亲戚的联系,拒绝分割案件中涉及的房子。马丁和背心的儿子,女儿向法院起诉马克夫妇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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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马丁只同意与大哥背心的儿子和女儿分割遗产,不同意与养女马丁分割遗产。他认为自己是收养的孩子,不应该参与遗产分割。在审判过程中,马丁提供了有关收养、定居和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据。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认为,被继承人马某福夫妇生前未立遗嘱,其留下的房屋由马丁、马丙、马某娟、马某峰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继承。在审判过程中,马丁主张房屋产权可以归马丙,马丙支付相应的折扣,或者产权归其所有,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的折扣。马某娟和马某峰主张房屋折扣,房屋产权属于马丁或马丙。马丙不同意上述意见,要求法院拍卖房屋。法院认为,为了有利于房屋的使用,便于实施,马丁提出有能力支付房屋折扣。这所房子适合马丁。马丁和马丙各占三分之一,马某娟和马某峰各占六分之一。马丁分别支付了马丙、马某娟和马某峰的房屋评估价值1133144元。


  律师说法

  本案是由子女继承父母引起的财产纠纷。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抚养子女的继承权。《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本法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因收养而获得与亲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其继承权没有区别。第二,继承权的平等原则。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有权承担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不因性别不同而有所不同。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无论男女,只要不依法剥夺财产继承权,均享有平等继承权。

  过继的孩子还有继承权吗?这里指的是过继后的孩子对其生父母的遗产还有没有继承权。过继,也叫过嗣、继嗣,是指自己没有儿子,收养同宗之子为后嗣,是传统宗族观念中的一种收养行为。

  过继,在法律上的性质属于收养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上海的遗产继承律师也就是说,过继的孩子对生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但对养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因为过继属于收养,所以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继承权,跟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继承权是不一样的,必须是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才相互享有继承权。另外,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还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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