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遗产继承法律咨询兄妹共同继承房屋,兄会多分吗

日期:2022-01-24 阅读: 关键词:上海,遗产继承,法律咨询,兄妹,共同,继承,

  兄弟姐妹一起继承了一套房子,却因为如何分割而产生矛盾。上海遗产继承法律咨询未经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分割,共有人有权分割共有房屋吗?

 

  基本案情

  原被告是兄妹关系,各方因涉案房屋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经法院一、二审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由胡北、胡山、胡华、胡毅继承20%的产权份额,胡秋、胡石继承10%的产权份额(以上名称均为化名)。之后六兄妹办理了上述房屋份额的产权登记。

  涉案房屋为楼梯楼,有四室两厅一阳台、两厕所、两厨房,现由胡秋一家居住。胡秋说房子是他和妻子女儿住的,但实际上只用了两个房间;胡山,胡石说他们不常住在涉案的房子里,但偶尔会回去短暂住一两天;胡北说胡秋从来没有给过她钥匙,胡秋一家住在涉案的房子里,她不能和他们住在一起。

  由于很难就如何分割共有房屋达成协议,胡北向法院起诉胡秋等五兄妹,主张胡秋购买其份额或通过拍卖和出售的方式分割房屋。胡秋、胡石、胡山均表示不同意按市场价购买,也不同意拍卖涉案房屋;胡华,胡毅没有表示是否同意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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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各方无法就购买胡贝产权份额的价格达成协议,胡贝要求拍卖出售涉案房屋,所得价格按各自份额取得。但胡秋、胡石、胡山不同意拍卖变卖,三人份额共40%,胡贝份额20%。胡华和胡毅没有明确表示同意拍卖变卖,所以同意拍卖变卖的份额不到三分之二。胡贝要求一审法院不支持拍卖变卖涉案房屋的诉讼。胡贝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人未就分割方式达成协议,从本案共有人情况和房屋实际情况来看,各方矛盾较大,难以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中。如果房屋实物分割,不能保证各共有人分割的部分具有独立性和可用性,实物分割会损害涉案房屋的价值,因此本案不适合实物分割涉案房屋。同时,其他当事人也明确表示不同意折价分割,因此涉案房屋无法折价分割。在这种情况下,胡北作为涉案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在未约定不得分割共有房屋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有权随时要求分割,在各方未就分割方式达成协议,难以实物分割的情况下,二审改判将以拍卖或出售的形式分割涉案房屋。
 

  法官观点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指共有人单方面要求其他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的权利。关于共有财产,各国和地区民法规定,共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共有物,以消除共有关系。

  上海遗产继承法律咨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共有物的改进和处置应得到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处理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共有物的管理和收入,不利于共有物的自由流通,容易在共有人之间产生纠纷和经济不利益。因此,应允许所有共有人随时要求分割共有物,以彻底解决纠纷。因此,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允许按份共有人要求分割共有财产是常态,不允许分割是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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