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遗产律师阐述死亡赔偿金非遗产

日期:2022-01-27 阅读: 关键词:上海,专业,遗产,律师,阐述,死亡,赔偿金,非,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某甲因某乙驾驶机动车而死亡。某甲的妻子某丙,未成年子女某丁,某戊向法院起诉某乙赔偿损失,其中死亡赔偿金25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某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以独立请求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要求将死亡赔偿全部作为某甲的遗产直接判给某人,以清偿某人生前欠某人30万元的债务。那么,死亡赔偿可以算是遗产吗?
 

  答:民法理论上对死亡赔偿的性质一直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根据扶养损失理论解释为精神损害赔偿;另一种是根据继承损失理论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本质上摒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修改,法释〔2001〕7号)采用的扶养损失理论的立场,将死亡赔偿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理论上可以认为是。
 

  上海专业遗产律师认为,继承损失理论只是与支持损失理论相比的借喻或类比理论,旨在强调损失利益的范围不同。损失利益是受害者应增加但不增加的财产,属于可预测利益,而不是实际利益的损失。支持损失理论将应赔偿的损失利益范围限制在被支持人的生活费上,而损失继承理论定义的损失利益范围是受害人家庭作为经济一体化未来可预测的收入损失。显然,损失利益的范围与遗产的范围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留下意味着遗产应该是死者生前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损失利益既不是现实权利,也不是固有的利益,而是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理论。因此,只从字面上解释为遗产。
 

上海专业遗产律师阐述死亡赔偿金非遗产
 

  上海专业遗产律师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来看,由于死亡赔偿是对具有经济一体化性质的受害者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前提当然是受害者因侵权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死亡应该先发生,由此产生的各种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该先发生。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就会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
 

  一般来说,死亡赔偿不是赔偿金,也不是赔偿死者。死者不能享有或行使法律和事实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人类基于感性的直观性会将死亡赔偿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理解为死亡赔偿,但这与死亡赔偿的法律性质和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在内容上,死亡赔偿是对构成经济一体化的受害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是具有钱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者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
 

  因此,死亡赔偿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死亡赔偿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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