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虹口律师来讲讲

日期:2022-12-15 阅读: 关键词:虹口律师,高利转贷

  作者对上述观点深表赞同。应当认识到,在现阶段,从“口袋犯罪”中遏制非法经营罪的最佳途径,是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罚”的底线,不对1997年《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进行大的调整。虹口律师带您了解具体的情况。

放高利贷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虹口律师来讲讲

  就高利贷借贷行为的处理而言,由于该行为不属于1997年《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且不在相关司法解释的涵盖范围内,应从遏制非法经营犯罪扩张的角度,以无罪处理。

  将高利放贷行为认定为犯罪构成进行非法生产经营罪,违背我国刑法的立法原意。笔者认为,除了受到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和立法沿革的制约外,也有学者结合高息转贷罪,否定将高息转贷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做法。指出1997年《刑法典》第175条将银行贷款获利行为明确界定为高息转贷罪,认为以非高息转贷、以自有资金发放高息贷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将自有资金出借视为犯罪,将构成对刑法立法精神的背离。此外,“高息转贷行为是以骗取银行贷款、改变贷款用途为基础的,不仅滥用了银行的信任,破坏了金融秩序,而且增加了银行贷款的风险”。自有资金高利贷的风险仅在于行为人自有资金可能无法收回。

  因此,前者比后者有害得多。以两罪的法定刑为判断标准,以非法经营罪追究高息借贷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将“使刑法陷入轻罪、重罪、轻刑悖论”。直接违反罪刑相称的基本原则。" 因此,从现行刑法的立法意图来看,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处罚高息借贷行为。

  笔者认为,这类犯罪摆脱了非法经营罪的束缚,结合相关刑事立法的刑事规定,从刑法整体结构的角度来评价高利贷的法律地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新途径。以此为评价依据,高息借贷行为不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实际上完全否定了高息贷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能性。在合法性原则的视野下,高息贷款应当被无罪释放。不仅符合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而且符合相关民商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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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所有有关高息贷款的民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意见》、《答复社会上对高利贷资金法律性质的疑问》等,都承认私人贷款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同期利率高于银行利率四倍,同样的资金,借款利率(不包括浮动利率)不受法律保护。

  这意味着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否认所有的高息贷款行为,对于高息贷款行为的实施者,其贷款本息不超过银行同期4倍、同等资金和借款利率(不包括浮动利率)仍受法律保护。

  因此,可以进一步推断,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高利贷,本质上都是一种民事行为,行为人因实施借贷行为而承担的责任只能是民事责任。三是高利贷行为立法发展前景一一疏通堵塞相结合的高利贷行为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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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虹口律师觉得,鉴于高利贷立法缺位造成的混乱,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对高利贷的处理和理解不一。在未来的立法中,笔者认为应明确高利贷属于民事行为的法律地位,采取疏为主、堵为辅、疏堵结合的立法理念,构建高利贷的立法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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