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后又翻供还算自首吗?上海虹口律师为您解答

日期:2022-12-07 阅读: 关键词:上海虹口律师,自首的认定

  李吉林自侦查阶段后期始,推翻其最初的部分供述,称在杀害肖某之前,因发生争吵肖先捅了其腹部两刀。经查,李吉林的翻供不能成立,其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不成立自首。上海虹口律师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自首后又翻供还算自首吗?上海虹口律师为您解答

  李吉林因恋爱不成竞起杀人歹念,并采取锤砸、刀捅的手段杀死被害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60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吉林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如实供述杀人罪行后,又翻供称被害人先实施严重伤害行为的,能否认定为对主要犯罪事实的翻供?

自首后又翻供还算自首吗?上海虹口律师为您解答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必要条件。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司法实践中,“主要犯罪事实”一般理解为是指对行为性质有决定意义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人李吉林自首,但不应从轻处罚,并判处李吉林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李吉林不能成立自首,并依法核准一审、二审对李吉林的死刑裁判,主要理由是:李吉林的翻供不能成立,其改变供述系歪曲主要犯罪事实,意图加重被害人的过错。

  第一,李吉林的翻供内容不合情理。被害人肖某在已经向李吉林提出分手的情况下只身赴约且未携带任何防身之物,印证了李吉林关于被害人意图“和平”分手的供述。而且,根据李吉林的供述,当晚其还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作为女性,主动恶语相向,不顾双方体力悬殊、不计后果地首先持刀捅刺李吉林的可能性不大。

  第二,李吉林的翻供与在案其他证据所证的事实相矛盾。李吉林所供“肖某从床头柜上拿起杀猪刀朝我肚子上捅了两刀,我就马上从床铺底下拿出锤子,用锤子砸肖某的后脑”与事实不符。一是与其庭审时所供锤子被其放在靠卫生间的柜子里相矛盾。二是无论锤子事先是在柜子里或床铺底下,此时的肖某都不可能无所反应,而李吉林对此语焉不详。

  三是尸检报告显示,肖某头部的伤均在头后部,如果是肖捅伤其后,其即拿锤砸肖,根本不可能打击到肖的后脑,而应当是肖的脑部前方或头面部。庭审时,李吉林称肖捅其后一直低着头直至被砸,李所供称的被害人的反应明显与正常人捅刺他人后的反应不合。

  最高人民法院提讯时,李吉林称其是将肖扭到窗前将肖身体翻过身材砸的,与其原来所供矛盾,且未描述肖的当时反应。四是在肖某遭受打击且手中持刀的情况下,肖不可能不进行反抗,但李吉林供述其手腕等其他部位的伤都是自伤造成的。

  五是尸检报告显示,肖某右手的腕关节、手背和掌指关节都有抵抗伤,如果肖手持刀,不可能形成这些抵抗伤。因此,李吉林所供肖某先捅他,然后其持锤砸肖的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证实的情况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第三,李吉林关于犯罪过程的原始供述自然、流畅。在案的视听资料和讯问笔录等均可证实,李吉林最初关于趁肖某不备而杀人的原始供述自然、流畅,符合事态发展的规律,且与在案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予采信。李吉林辩称,其翻供是由于最初求死,所以隐瞒了肖某捅刀的情节,现经过救治其不再求死,因而如实供述。李吉林此番辩解恰好暴露出其在治疗成功后为了求生而翻供,并将过错推卸给被害人以减轻自己罪责的意图。

自首后又翻供还算自首吗?上海虹口律师为您解答

  综上,上海虹口律师觉得,被告人李吉林的翻供既不合情理,更与在案其他证据相矛盾,故其翻供不具有可信性。对此,一、二审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审均持相同意见,认为李吉林的翻供不能成立。


自首后又翻供还算自首吗?上海虹口律师为您解答 http://www.lvshi112.com/hklvshi/2681.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上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