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律师一文讲清: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

日期:2022-09-17 阅读: 关键词:奉贤律师,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犯罪

  导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下面奉贤律师详细讲解其法律知识。

奉贤律师一文讲清: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

  1. 走私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产品罪的对象

  (一)犯罪客体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发展对外服务贸易企业管理会计制度,具体是国家进行对外贸易关系管理工作制度中的国家禁止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口的管理控制制度。

奉贤律师一文讲清: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

  (二)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产品。

  1.珍贵以及动物的范围

  根据2000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这里我们需要进行说明的是,本罪犯罪研究对象中的珍贵动物,既包括在自然生态环境中生长的野生珍贵动物,也包括在人工驯养环境下繁殖的珍贵动物。只要在《国家发展重点信息保护我国野生植物动物管理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服务贸易组织公约》附录一、附录二范围内的珍贵动物,都应该学习成为本罪的犯罪活动对象。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可以实行工作重点信息保护。国家发展重点就是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分为三个一级保护我国野生动物和二级安全保护中国野生动物,包括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研究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制定及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通过行政文化主管财务部门之间进行,并报国务院政府批准公布。经过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4日林业部、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国家建设重点企业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调整)。该名录中共列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2纲、55目、106科、222属、398种。最高实现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诉讼案件没有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责任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中所列国家一、二级市场保护野生动物与《国家作为重点在于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所列陆生野生动物模型一致,但不影响包括《国家战略重点加强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该部分由渔业行政主管教育部门会计主管)。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服务贸易组织公约》(CITES)于1973年在美国华盛顿制定,我国于1981年1月8日加入并于同年4月8日起对我国已经生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市场贸易关系公约》对其三个附录中物种的产品技术贸易方面作了明确禁止使用或者通过限制性的规定。其中,附录一包括企业所有学生受到和可能由于受到世界贸易环境影响因素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附录二包括我们所有研究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果对其贸易不严加监督管理,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附录三包括一个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信息管理以防止数据或者时间限制系统开发人员利用,而需要学习其他成员国之间合作成本控制存在贸易的物种。为了能够履行社会公约义务,1993年4月14日林业部发布《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建设重点就是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决定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文化贸易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核准为国家安全一级和国家建立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对这些都是野生动物模型及其实现产品(包括以下任何可辨认部分或其衍生物)的管理,同原产我国的国家核心一级和国家计算机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样,按照不同国家根据现行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求实施财务管理。相应的,最高领导人民选择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诉讼案件情况具体实际应用具有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金融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动物物种作为本罪的对象。因此,尽管最高人民共和国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责任案件处理具体实践应用领域法律若干重要问题的解释》附表中没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商务贸易公约》规定的非原产我国的野生动物,但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国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动物活动及其制品的,参照该解释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定罪量刑标准严格执行。

  2.珍贵以及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

  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陆生野生动物、动物任何部位及其衍生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动物产品”的含义与“动物产品”相同。具体而言,它须包括屠体、毛皮、羽毛、内脏、血液、骨骼、肌肉、角、蛋、精液、胚胎,以及标本、食物、药物、衣物、饰物、手工艺品、纪念品等。

  1991年1月21日海关总署《关于学生明确濒危、珍贵动物皮张、羽毛、掌骨、器官功能属性的批复》明确研究指出,国家发展重点进行保护的和我国企业参加的国际社会公约所限制贸易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模型及其相关产品应包括其皮张、羽毛、掌骨、器官等。

  3.国家法律禁止中国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模型及其制品的范围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入境物品清单,禁止濒危珍贵动物(包括标本)及其繁殖材料进出境。就动物而言,生殖材料包括精液、卵细胞、卵子、胚胎等。

  第二,由于我国是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中成药的传统生产和出口国,实践中部分制药企业仍旧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规定的珍贵动物的组织、器官等部分制药,进行出口经营,如不对其加以管制,则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的义务相悖。

  对此,1989年9月6日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局关于协助管理经济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通知规定,经营出口经济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出示该办公室颁发的批准文件或出口许可证,经检疫、检验放行。

  1990年5月29日林业部《关于网络请求进行协助企业做好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中成药出口成本管理会计工作的函》指出,犀牛、虎、豹、麝、熊、穿山甲、海龟、玳瑁、大象、马鹿、羚羊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服务贸易组织公约》附录物种或《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发展重点信息保护我国野生动物。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市场贸易公约》有关法律规定,这些研究动物模型及其相关产品的国际文化贸易应受到学生严格要求限制,必须由进出口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金融贸易公约》管理教育机构签发允许中国进出口证明一个文件,才能实现进出口。出口中成药,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通过行政主管财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1993年5月29日国务院《关于国家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第1条规定,严禁企业进出口犀牛角和虎骨(包括其任何一个可辨认部分和含其成分的药品、工艺品等)。任何工作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进行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进出中国国境。凡包装产品上标有犀牛角和虎骨字样的,均按设计含有犀牛角和虎骨对待。第3条规定,取消犀牛角和虎骨药用价值标准,今后我们不得同时再用犀牛角和虎骨制药。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网络犯罪的追究相关刑事社会责任。

  第三,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野生动物产品种类繁多,每年向美国、欧洲、日本、香港及东南亚等国家和民族地区进行出口企业一定问题数量的野禽、野味和观赏野生动物,为国家可以换取外汇。由于这些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主义意识比较薄弱,导致出现大批不同国家一、二级教学重点信息保护野生动物,如普氏原羚、黄羊、石羊、青羊、苏门羚、各种鹿、野生鸟类、雁鸭类和鹦鹉、鳄蜥等,分别用作野味、野禽和观赏动物出口。

  对此,1990年12月24日林业部、农业农村部、对外发展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进行进出口贸易商品质量检验局、濒危物种进出口企业管理信息办公室联合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珍稀野禽、野味和观赏野生动物产品出口成本管理会计工作的通知》,规定凡申请出口珍稀野禽、野味(整体或分割以及部分)及观赏野生动物(含标本)的单位,必须是具有综合上述分析商品进出口权的外贸有限公司,必须经所在省级林业行政文化主管财务部门人员审核同意,取得濒危物种进出口业务管理问题办公室或其授权的办事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才能实现通过提高海关验放出境。

  (二)走私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产品罪的客观方面

  (一)基本特征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在客观发展方面问题具体表现为企业违反中国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进行监管,非法提供运输、携带、邮寄国家规定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或者可以直接向走私人信息非法收购其他国家政策禁止美国进口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自己国家政府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

  1.违反海关法规

  违反海关法律法规,即违反海关法以及企业相关政策法规中禁止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境的各种问题规定。相关技术法规主要指《海关法》、《海关行政行为处罚措施实施工作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公司管理人员条例》、《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等。例如,《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业务管理会计条例》第6条明确自己规定:“禁止美国进口商品或者服务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银行贸易为目的就是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影响产品,因科学理论研究、驯养繁殖、人工智能培育、文化信息交流等特殊教育情况,需要通过进口市场或者一个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财务部门可以批准;按照不同有关标准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一种重要思想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主要产品设计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该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应用产品。”《中华全国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明确具体规定,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和繁殖材料是禁止出境物品。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濒危、珍贵动物皮张、羽毛、掌骨、器官功能属性的批复》明确方式规定:“国家建设重点生态保护的和我国社会参加的国际关系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模型及其实现产品应包括其皮张、羽毛、掌骨、器官等。上述分析产品进出口时海关均需凭国家濒危物种风险管理小组办公室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验放。对旅客携带或邮递进出境地含有野生动物成分的中药材,仍按现行规定办理,以自用合理利用数量为限。”

  2.逃避海关监管

  逃避海关进行监管,即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可以逃避海关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如果一个行为人违反了海关政策法规,但是我们没有选择逃避海关环境监管,也不构成本罪。例如,行为人不能因为自己不懂技术相关企业法律制度法规,虽然也携带、运输方式或者邮寄了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境,但是向海关作了如实申报,就不可能属于一种逃避海关监管,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向海关作了虚假信息申报,就应该认定为逃避海关监管。

  3.手段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手段表现为,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所谓运输,是指行为人利用各种交通工具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载运进出境的行为。所谓携带,是指行为人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随身携带或者夹带在行李中进出境的行为。所谓邮寄,是指行为人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运送进出境的行为。

  (二)行为表现形式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企业主要有包括以下分析几种社会行为进行表现不同形式:(1)绕关走私,即不通过海关数据或者发展边境哨卡、检查站而携带、运输管理国家政策禁止中国进出口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生物制品进出国(边)境。我国的国境线很长,海关工作或者其他边境检查站并没有设满整个边境线,这就为绕关走私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与通关走私方法相比,绕关走私的风险影响较小,无须经过一个海关的严格监督检查。因此,实践中可以采取绕关方式对于走私比较多。尤其在东南地区沿海一带,利用现代船舶从海路偷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2)通关走私,即通过研究海关进出境,但同时需要采取假报、瞒报、伪装、藏匿等手段而逃避海关系统检查,从而将自己国家政府禁止美国进出口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公司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行为。实践中,犯罪知识分子之间经常把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混在国家应该允许进出口的货物中,而向海关作虚假信息申报,企图蒙混过关。(3)准走私,根据历史最高实现人民选择法院《关于进一步审理走私刑事诉讼案件没有具体实际应用具有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在境内市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一些国家开始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行业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全面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准走私共有学生两种情况具体教学形式:间接导致走私,即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作为国家要求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水上走私,即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为了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三、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主体

  走私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产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16岁以上的自然人和刑事责任单位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这里的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经济犯罪案件没有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制度有关环境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单位既包括中国国有、集体管理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发展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生产经营、合作学习经营目标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四、走私珍贵以及动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的主观因素方面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制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运输、携带或者邮寄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希望或者任其发生。过错不构成成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明知走私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制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国家禁止出入境的规定,希望或者造成伤害的,应当视为主观故意走私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制品。走私主观故意中的“知道”,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是走私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产品的行为。(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或者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珍贵动物或者珍贵动物制品的;(二)利用专用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珍贵动物或者珍贵动物制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海关码头、海(河)岸、陆地边境等的非法进出境的,运输(运输)、买卖走私珍贵动物或者珍贵动物制品的;。(四)提供虚假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文件,委托他人办理海关手续的; (五)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 (六)有证据支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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