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占股51%的我能否在在公司说一不二

日期:2021-06-07 阅读: 关键词:占股比例,上海股份纠纷律师,上海专业法律顾问

  上海专业法律顾问带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股东权力都有哪些,股东权利可分为两类: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

  前者如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后者如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知情权。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在我们传统理解中,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的程度,无论是直接决策或者是选任管理人,都要和其股权占比挂钩,持股比例越高在公司就越有话语权,如果占股能实现绝对控股比例,公司则可称为控股股东的一言堂。然而,在认缴制大背景下,公司的管理真的是这样吗?我们先设想一个场景,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创立一个公司,张三占股51%,李四占股30%,王五占股19%,从股权分配上来看张三是控股大股东,但是张三认缴自己的股份,李四、王五全部实缴,如果三人按照股权比例来行使股东的所有权利,是不是对李四、王五显失公平,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变得岌岌可危。

  当然,我们的法律是不会让这种极端的情况出现的,先来看一下股权比例与股东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以上两条法律规定,我们不难总结出《公司法》原则上是规定股东按照实缴比例行使分红权与优先认缴出资权,虽然尊重公司意思自治,但仍严格限制,如果想按照认缴比例行使分红权和优先认缴出资权需由全体股东约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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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权的行使《公司法》原则上规定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文意理解也就是认缴出资比例行使,但也规定公司意思自治优先于法律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以及九民纪要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跟进一步的规定,核心精神是和我们上文的分析一致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九民纪要第七条,【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我们继续就股权比例与股东权利的问题展开延展,我国法律充分尊重公司意思自治,那么,股东之间可否约定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不一致?

  公司章程可否规定同股不同权(AB股)?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直观的分析一下这些问题。2011民提字第6号,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启迪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国华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豫信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科美投资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在这个案件中,启迪公司占股比例55%,约定分配比例16%,实际出资0;豫信公司占股比例15%,约定分配比例4%,实际出资0;国华公司占股30%,与欸的那个分配比例80%,实际出资7000万。这样的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完全突破了我们的传统认识,也反映出了我国公司法关于出资的法律规定、章程规定与协议约定的冲突与协调问题,那么公司这样的意思自治行为是否有效呢。

  最终,最高法裁判认为,1,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基本对外功能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2、启迪公司、国华公司、豫信公司约定对科美投资的全部注册资本由国华公司投入,而各股东分别占有公司约定份额的股权,对公司盈利分配也做出特别约定,这是各方对各自掌握的经营资源、投入成本及预期收入进行综合判断的结果,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属有效约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

上海市占股51%的我能否在在公司说一不二

       占有股份的的比例,具体可以划分4个比例范围:

  1、占股20%以下(不含),一般以记账用: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占股20%-50%,达到重大影响,一般称联营企业,一般记: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3、占股50%,达到共同控制,一般称合营企业,一般记: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4、占股50%以上,达到控制,合并,一般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

  其中2、3这两个比例,可以称为:非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因为不是你一个说了算,当你的占股比例超50%,就你说了算,那就合并,成老大了。

  分析至此,我们提出的问题也都有了答案,不难看出公司章程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所能发挥的举足轻重的作用,故而我们建议公司经营者们,善用公司章程,最好对出资期限、分红权、增资认购权、表决权做出规定。另外,股东之间对于股东分红权、增资认购权、表决权有特殊约定的,建议在有全体股东认可的书面协议的同时,将协议内容同步体现在公司章程上。最后我们建议,为避免股东权利行使出现纠纷,除非特殊经营需要的情况,建议约定按照实缴资本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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