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如何申请破产?上海股权案件律师带您了解

日期:2023-02-16 阅读: 关键词:上海股权案件律师,破产申请

  2021最高法院请愿书号。第1295号,重庆市富国国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清算案,已申请一审、二审和再审,三院均认为该律师事务所不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不能申请破产清算。上海企业法律顾问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事务所如何申请破产?上海股权案件律师带您了解

  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是参照公司形式进行内部管理、并不是公司;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不是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未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而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执业许可证、不是企业。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属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系非法人组织。

  《企业破产法》的适用研究对象为企业公司法人;其他国家法律制度规定一个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律师法》等现行相关法律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进行破产清算。

  再审申请人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以下问题简称富国律所)因申请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服务人民对于法院(2020)渝破终1号民事法律裁定,向本院学生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分析审查,现已审查工作终结。

  富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再审,说明:

  1、富国律师事务所是合作律师事务所,是营利性法人,对其所有资产负有债务责任,其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民法通则》第六十条、第七十六条(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第一条的中华民国。

  2、富国律师事务所严重破产,依法申请破产清算。

  3、富国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进行解散清算,并依法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人民中华民国破产法》(《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4、二审法院驳回富国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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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富国律师事务所解散决议通过后,一直未能恢复经营或退出市场,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富国律师事务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 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玉坡终审民事裁决第1号,并接受富国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可以通过根据该法规定清理债务问题或者重整的主体,主要内容包括中国企业具有法人或者没有其他国家法律制度规定学生可以提供参照该法进行研究破产清算的组织。

  富国律所作为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技术服务工作机构,不能产生直接经济适用《企业破产法》进行分析破产清算。1988年6月3日颁布政策实施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发展试点建设方案》及1996年11月25日颁布实施的《合作学习律师事务所风险管理解决办法》均已失效。

  以上这些法规的相关部门规定时间不能自己作为一种认定富国律所享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可参照《企业破产法》进行处理破产清算的法律理论依据。修订后的《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取消了合作律师事务所这一部分律师事务所审计组织结构形式,并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设立一些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能力承担无限责任。

  富国律所经重庆市司法局同意学校进行的公司制律师事务所试点,主要指该律所可以选择参照上市公司不同形式方面进行系统内部控制管理,并不能够代表富国律所系法律规范规定的营利法人,且根据富国律所的章程,其对内适用《中华全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外适用《律师法》及《中华优秀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目前亦并无影响其他有关法律体系明确方式规定律师事务所之间可以分为参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

  因此,富国律所不具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并不违反会计法律行为规定,富国律所申请再审提出的关于其是营利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理由,缺乏相应法律科学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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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上海企业法律顾问了解到,富国律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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