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被强制执行谁来承担举证责任?上海公司债务律师来回答

日期:2023-02-14 阅读: 关键词:上海公司债务律师,举证责任

  申请进行执行一个人在企业执行工作过程研究中将执行法律依据可以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已公告通知债务人),但双方均未申请变更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原执行相关案件以及是否应当选择继续执行?该第三部分人在债权受让后超过申请执行时效,能否向原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变更其申请执行人?上海法律顾问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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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补充申请书遗嘱执行人的变更是与申请书一致的行为。执行机构不得根据其职权进行干预。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将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后,执行法院在不更改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下,原申请执行人的原始当事人地位不变。

  在原执行程序中未申请更改申请人的原权利人始终是执行申请人,这不影响案件的继续,申请执行时效的法律效力不会中止或者中断,不构成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法律因由。原案尚未执行,仍在执行过程中的,转让债权人权利的第三人在债权转让超过申请执行原案的期限后,应当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仍属于执行过程中提出的变更申请。

  此外,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或者执行程序外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签署催收通知书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人在国家级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的债权转让公告或者通知含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者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在遗嘱执行人申请企业增加股东被裁定不予执行后,遗嘱执行人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增加股东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企业执行工作行为进行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管理行为研究提出一些异议,或者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控制执行标的发展提出异议的,人民对于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案例-RRB-指南第三款和第15条的规定,为审查反对的执行。被执行人提交初步证据,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理由是被执行企业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但认为足够证据在股东手中。举证责任应该如何分配?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强制执行补充变更的主体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对方补充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请求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声称证据内容对控制方不利的,可以认定其有效。

  法律指南(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5月1日实施)第一条、第九十五条。被执行企业进行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嫌逃避执行,执行人民法院该应如何有效应对此种发展情况?

  被强制执行人恶意更换法定代理人,故意逃避执行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理:

  (一)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禁止被强制执行人在审判期间更换法定代理人;

  (二)采取措施限制原法定代表人出境;

  (三)对原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或者依法向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建议行政处罚;

  (四)原法定代表人是被执行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董事的,增加为依法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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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法定代表人仍为被执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或者相关消费的措施;

  (六)原法定代表人被执行并构成拒绝执行犯罪的,依法追究原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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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法律顾问提醒大家,《民事诉讼法》第100、241、255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68条;《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民法通则》第七十条;附加变更条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刑法》第313条;(2017)最高法恢复执行裁定第73号,(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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