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少女并奸淫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上海法律顾问带您了解

日期:2023-01-05 阅读: 关键词:上海法律顾问,强奸罪的构成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刑法不禁止重法的适用,即只要刑法不规定轻法的适用,为落实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就应当按照重法原则轻法定罪量刑。例如,所有保险诈骗犯都利用保险合同,在这个意义上,所有保险诈骗犯都犯保险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财产)。上海法律顾问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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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可能认为,第224条规定了合同欺诈,第198条规定了保险欺诈,这在普通法和特别法之间有关系。在这方面,如果统一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就会有不合理之处:利用保险合同骗取保险利益,不论情况的大小或严重性如何,最高刑罚为15年监禁, 利用其他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处无期徒刑。

  因此,本文认为,如果刑法第198条与第224条之间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在适用法轻法轻法轻法轻法轻法原则的情况下,应运用该原则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一是利用保险合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违反了英美法条和同一部法律的专门条款;二是同一部法律的专门条款规定的法律处罚明显低于英美法条款规定的法律处罚。

  此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特别法的适用不符合罪刑相称原则,刑法第224条并不禁止普通法的适用。换句话说,《刑法》第266条没有明确规定要求适用特别法。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法治优先于法治的原则。如果在宿舍内引诱少女的行为构成《刑法》第236条第3款的加重情节之一,也是如此。

因为《刑法典》第360条第2款的特别规定规定的法定刑罚明显低于《刑法典》第236条第3款的一般规定,而且,如果第360条第2款的适用明显不符合罪与罚相称的原则,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不禁止适用一般规定或者没有规定必须适用特别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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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分析上述法条之间关系发展及其数据处理工作原则,可以通过得出具有以下研究结论:当嫖宿幼女的行为方式不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加重情节时,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我们就应认定为嫖宿幼女罪,而不应认定为奸淫幼女罪。

  第三,从刑法第360条第二款没有规定加重法定刑的考虑,也可以得出上述结论。

  如上所述,《刑法典》第362(2)条对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的罪行规定了比对强奸未成年少女罪行的普通法定刑罚更高的法定刑罚,这一规定是有合理根据的。那么为什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没有规定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的加重处罚情节呢?

  我的答案是,只要在床下与少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的加重情节之一,就应被视为与少女通奸罪,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因此,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并不需要规定加重的法定刑。

  基于上述观点和理由,下列嫖宿幼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幼女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定罪量刑:

  (一)嫖宿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嫖宿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场所嫖宿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流嫖宿幼女的;

  (五)嫖宿幼女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因此,贵州习水案如何处理,要看被告人是否具有上述加重情节。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贵州习水案被告人嫖宿幼女不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以嫖宿幼女罪论处是适当的。

  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进行解释,已经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的罪名。本文研究只是企业为了可以避免出现混淆与表述更加方便,将奸淫幼女类型的强奸罪称为奸淫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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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法律顾问觉得,抢劫罪的成立要求有故意占有和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动机没有限制;过激、侵犯、填补精神空虚的动机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相互排斥。根据本条的观点,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与少女发生性关系的,应当确立与少女通奸罪。当然,如果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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