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纠纷律师谈赵明利改判案

日期:2020-12-11 阅读: 关键词:上海经济纠纷律师,上海经济律师

  上海经济纠纷律师认为:市场经济活动发生的纠纷,如果没有带来严重的危害结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有效处理的,原则上不应该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相反即使带来严重的结果,形式上构成要求的合适性行为也不能用刑法解决纠纷。只有形式上符合欺诈罪的构成要件,实质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应适用刑法定罪。

上海经济纠纷律师谈赵明利改判案

  2019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被告人赵明利诈骗再审案件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赵明利无罪。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负责人回答记者的问题

  本案是民事纠纷,但作为犯罪处理,审判机关必须从中吸取教训。

  第一,严格界定刑民界限,防止经济纠纷作为欺诈犯罪处理。在经济活动中,刑事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经济纠纷,但即使有重大的经济利益诉讼,也不一定意味着有刑事欺诈行为。本案中,赵明利没有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放置在长期重复、滚动交易的整体调查中,符合双方长期认可或默认的合同履行方式,也没有给合同对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没有超过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对于某民商法领域的履约行为,原审判决将其认定为欺诈犯罪行为,非常不恰当。混淆经济纠纷和刑事欺诈犯罪,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正常民事活动,侵犯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对某地区商业环境造成很大损害。

  第二,严格认定犯罪构成,进一步加强证据审查,确保证据确实充分。判断涉案行为是可能引起经济纠纷的欺诈行为,还是单纯的经济纠纷事由,实体法上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范确立的犯罪构成,程序法上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收集、固定证据,合理判断相关证据。刑法的最后手段要求,对于市场经济活动发生的纠纷,如果没有带来严重的危害结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有效处理的,原则上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相反,即使带来严重的结果,形式上构成要求的合适性行为也不能用刑法解决纠纷。只有形式上符合欺诈罪的构成要件,实质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应适用刑法定罪处。

  第三,明确司法审判在优化商业环境中的保障定位,结合司法改革进程,进一步完善司法审判模式,切实履行保护责任。各级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使司法成为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促进民营企业家创业,安心投资,安心经营。各级法院应结合司法责任制等司法改革要求,加强审判改革,重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的关联,重视刑事案件审判与刑事诉讼审查的联系,特别重视刑事诉讼对纠正冤案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有效的防范和纠正机制,防止冤案引起的100-1=0社会效果。

  我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赵明利在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的冷轧板采购交易过程中,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欺诈罪的构成要素,不构成欺诈罪。原因如下:

  一、赵明利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属于行为人主观心理事实认定的范畴,但应结合案件客观事实综合判定。在货物交易型事件中,判断货物交易者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1)货物交易者是否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是否虚构交易主体,是否以其他交易主体的名义参加交易,是否使用伪造、无效的印鉴、证明书等欺诈对象,是否使用其他欺诈手段使交易对象陷入错误的认识,同意货物交易者是否有支付货物的能力(3)货物交易者提取货物后,是否继续支付货物(4)货物交易者提取货物后,是否承认货物交易者提取货物后,是否有拒绝支付货物的习惯(7)。本案证人刘某1、李某、马某等见证、发货通知书及银行进账单、明细账、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付款统计表等证实,1992年至1993年,赵明利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建立了持续的冷轧板采购业务往来,赵明利多次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采购数量不同的冷轧板,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多次向东北风冷轧板公司支付货款。在实际交易中,提货和付款不是一次付款、一次付款的关系,也就是说,提货和付款不符合双方的交易惯例,双方也按照这个交易惯例继续交易。1992年4月29日、5月4日、5月7日、5月8日,赵明利提货后未结算,也就是说,没有将东北风冷轧制公司发行的发货通知书交给该公司财务部履行结算手续,但上述期间的5月4日和之后的5月29日、1993年3月30日,赵明利支付的货款220535元、124384元、2万元分别转移到东北风冷轧制公司账户。上述情况充分表明,赵明利在被起诉的4次提货行为发生期间和发生后,继续转账支付货款,有积极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意思。实际上,赵明利也积极履行支付大部分货款的义务,不否认提货事实的发生,不实施逃跑行为。在是否已经支付货款的问题上,赵明利和东北风冷轧制公司发生了争论,但是由于双方都没有结算所有交易而发生的履约争论,赵明利也无法认定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因此,赵明利根据双方认可的交易惯例和方式进行正常交易,无法认定其对被指控四次提货未结清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上海经济纠纷律师谈赵明利改判案

  二、赵明利未实施欺诈行为。证人刘某1、李某、马某等证言及检察技术鉴定意见、搜查记录等证实,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在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的交易过程中,存在4次提货未结算的情况,但这种情况不能简单地与欺诈手段相同。本案中,赵明利四次提货未结算,符合双方交易惯例,属于被对方认可的履约行动。4次提货前,赵明利已向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财会部预交支票,并履行正常提货手续。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负责发行发货通知书的员工刘某1,在发行发货通知书之前,向会计部确认了赵明利提前交付支票的情况,经会计部同意后向赵明利发行了发货通知书。根据交易流程,东北风冷轧板公司提货用的发货通知书有三连,其中一连留在销售部,一连留在成品库,一连(结算连)返还财务部。赵明利4次提货后,未将发货通知书结算联交回财会部履行结算手续,但另外2联仍在销售部和成品库存,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可以通过结算发现上述未结算情况。实际上,东北风冷轧制公司也通过保留的发货通知书发现了赵明利4次未结算的情况。因此,赵明利四次未结算的行为并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的相关人员也没有陷入错误的认识,也没有根据错误的认识向赵明利交付冷轧板。原二审判决将赵明利的行为表达为取货不付款的手段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骗走冷轧板46.77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不符合案件客观真相。

  三、上海经济纠纷律师原二审判决混淆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经济纠纷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由于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权利冲突,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和解、调停、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合法权益。刑事欺诈犯罪是行为者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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