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纠纷律师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保人有责

日期:2020-03-03 阅读: 关键词: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债务纠纷律师,上海经济纠纷

  上海律师事务所: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保人有责任吗?上海经济纠纷律师回答说,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的,不能一概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区分8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上海经济纠纷律师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保人有责

  一、保证人明知贷款系用于还贷,不能以未经其同意改变贷款用途为由免除保证责任。

  上海专业债务律师解释:保证人明知借款的真实用途是“以贷还贷”的,即使主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与真实用途不一致,保证人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系借款人自主利用资金之行为,出借人并无监管之义务。在保证人未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不得变更的情形下,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保证担保依然有效。

  上海市债务律师解释:对借款如何使用是借款人自主利用资金之行为,借款人单方改变借款用途,出借人未参与协商,不属于借贷双方私自协商变更主合同之情形,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仍发放借款的,违背了保证人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保证责任免除。

  上海债务律师网:京华公司本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和按合同约定履行尽职调查,进而知道或应当知道高登公司改变了贷款用途,但其并没有停止发放上述贷款,事后亦未向高登公司提出异议。对上述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京华公司亦没有告知保证人光大公司并征得其同意,其市场风险明显超出了保证人的预先设定,亦违背了光大公司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对光大公司构成了欺诈。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四、无特别约定,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偿还旧贷,保证人不免责!

  上海债务债权律师:借款合同上载明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而借款人实际用于偿还其所欠他人的借款,改变借款用途的,非出借人所能掌控,不能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亦不能免除保证人富宏服饰公司的担保责任。

  五、银行与借款人合意将借款用途变更为借新还旧,抵押人不知情的应免除其担保责任。(有相反判例)

  上海经济纠纷律师:抵押合同约定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须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是,上述约定不能对抗《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因主合同变更导致担保人免责的法定情形。银行与借款人合意将借款用途变更为借新还旧,抵押人不知情的应免除其担保责任。

  六、合同约定债权人有监督用途的权利而未行使,担保人不能仅以此主张免责!

  裁判要旨:贷款人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等相关资料,由贷款人审核确认等,属于贷款人的权利并非是其审查义务,担保人若无其他抗辩事由,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以债务人借新还旧为由免责的前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借新还旧,而债务人单方擅自将新贷款用于偿还旧贷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能免责。

  七、保证合同承诺可变更贷款用途的,保证人不因以贷还贷免责。

  上海经济纠纷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释:1.保证人承诺对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应预见到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带来的各种担保风险。以贷还贷系转移贷款用途的一种,即使本案存在该情形,因保证人承诺在先,其仍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八、借贷双方隐瞒事实告知担保人虚假借款用途,构成串通骗保,担保人免责!

  裁判要旨: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借款用途为购买桨板,但借贷双方真实目的并非购买桨板。双方隐藏的真实目的虽没有实现,且借款人提前归还了部分款项,但剩余款项也未能被证明用于合同约定的购买桨板目的,担保人对全部借款免除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上海债务纠纷律师指出,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无特别约定,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偿还旧贷,保证人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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