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后的房产被冻结保全怎么办

日期:2020-02-26 阅读: 关键词:上海离婚律师

  文章主要内容为:当事人张某找上海离婚律师咨询,与丈夫协议离婚时,协商确定房产归自己,但是离婚后房产因各种愿意未过户,后因另一方欠债,导致房子被冻结保全,应该怎么办?上海离婚律师通过实际财产保全案例回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
 

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后的房产被冻结保全怎么办

  【案件详情】沪0101财保58号北京厚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查封了张峰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案外人凌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凌某称:2016年4月28日,案外人凌某与被申请人张峰协议离婚时约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凌某所有。2017年1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沪0115民初50066号民事判决,判决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凌某所有,故该房屋系案外人所有。要求解除对上海市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案外人提某了离婚协议书、(2016)沪0115民初50066号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终4375号民事判决书、离婚证、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等作为证据。

  申请执行人北京厚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称:对案外人提某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张峰提某的材料证明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名下。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虽然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张峰,但案外人凌某与被执行人张峰在离婚协议中即约定该房屋归凌某所有,之后经双方当事人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50066号民事判决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民终4375号民事判决均确认该房屋归凌某所有,故案外人凌某主张其具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具有事实依据,案外人的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执行。

  【律师分析】北京厚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张峰价值人民币490,649.6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请求查封张峰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北京厚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信用提某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厚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2018年3月27日,本院作出(2018)沪0101财保58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张峰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2018年10月30日,本院对原告北京厚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2018)沪0101民初917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张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北京厚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73,905.17元;二、被告张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北京厚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9日起至实际归还全部代偿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剩余未归还代偿款为计算基数,依照24%的年利率标准,按日计付);三、被告张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厚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4,2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海浦东离婚律师认为,另查明,2017年1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凌某诉张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2016)沪0115民初50066号民事判决,判决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凌某所有。

  综合上海离婚律师的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如果离婚后房产因另一方的原因被冻结保全,那么你可以依法到法院进行诉讼要求解除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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