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迁律师事务所发生的拆迁问题案例

日期:2021-01-29 阅读: 关键词:上海拆迁案律师,上海拆迁案律所,上海拆迁纠

  上海拆迁纠纷案律师事务所 张和李本来是夫妻。他们于1992年7月2日登记结婚。两人都再婚了,婚后没有孩子。他们结婚后,前期感情尚可,但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

上海拆迁律师事务所发生的拆迁问题案例

  2019年2月,张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9年4月17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本案认为401室、405室可能涉及外地人的利益,判决张、李离婚,未办理分割两房的请求。判决已经生效。

  1985年9月25日,李(乙方)与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土地拆迁公司(甲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拆除乙方现居住的方庄房屋,并在成寿寺大队第五队建3栋北房1个厨房(8平方米),产权归乙方所有..

  京0115(2019)6662号离婚案审理过程中,张与李双方约定婚后在该院共同生活。

  张说,2000年,他和李一起建造了一个面积约15平方米的西厢房和一个面积约5平方米的锅炉房。他把房子修好了,院子里种的葡萄和石榴在拆迁中得到了相应的补偿。

  李说,西楼和锅炉房是他和张结婚前建的,结婚后房子的屋顶确实是因为房子漏水而造的。

  在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审判中,张还声称婚后与李一起住在被拆除的房子里,在结婚第二年修理了房子的屋顶,在拆迁前两年修建了西厢房和锅炉房,并在院子里种植了葡萄树和石榴树。李对此并不认可,称两人已结婚10年,并未在医院共同建房。

  2002年8月14日,李(乙方,被拆迁人)与北京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甲方,被拆迁人)就上述院落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拥有正式住宅5套,建筑面积96.66平方米,共有非正式住宅21套(附件);乙方户籍人口5人,实际居住人口5人,即户主李、妻子张、女儿、儿子李、孙子王伟。

  拆迁补偿已经评估,区位补偿价格为504,565.20元(建筑面积96.66平方米,每平方米5,220元);重置为新价34366.91元(含3套建筑面积66.73平方米、金额25227.94元的北方住宅;1栋西宅,建筑面积13.94平方米,金额4636.03元;东房1间,建筑面积15.99平方米,4502.94元);附属物价格11256元(含院门、庭院地面、供水、脸盆、水表井、果树、电灯、暖气、地漏、院墙、棚子、下水、水池、渗井、用材树、电表、锅台、遮阳篷)。一次拆迁补助,共计29768.20元,其中搬家费1933.20元,早迁费5000元,临时过渡费2000元(200元×2个月×5人),合作期奖2万元,电话235元,电视光缆300元,分体空调300元。以上两项合计579,956.31元。

  2002年11月24日,李(乙方)与北京大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德茂嘉园6号楼2单元401室,建筑面积110.71平方米,房价款267,463元。

  2007年9月9日,李(乙方)与威海市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签订《山海家庭订房协议》,购买405房,现注册地为银滩海之云花园107号楼3-405号,建筑面积68.12平方米,单价2660元/㎡,总价181199.2元。以上两处房屋均以李的名义登记。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审理中,双方一致认可401房目前价值为每平方米4万元,405房价值为15万元。李主张上述两套房屋的购房、装修等费用全部用拆迁款支付。张表示,405室购房款已交定金1万元,出资405室装修,其他购房款由拆迁款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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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和他的前妻生了三个孩子,分别是李、和。三人均认为上述被拆迁房屋的拆迁款属于李个人财产,李用拆迁款购买的401、405房也属于李个人财产。

  裁判要点。

  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仍未处理完毕为由起诉人民法院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

  401室和405室均为张与李婚姻关系期间购买,无外人主张房屋权利。张离婚后以财产纠纷为由要求分割是有事实根据的。

  李称,被拆除的成寿寺院落中的房屋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他用拆迁所得购买的两套房屋也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根据现有证据,李于1985年与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土地拆迁公司签订协议取得被拆迁院落时,院落内有北屋3间、厨房2间(8平方米),而房屋拆迁时,北屋3间(建筑面积66.73平方米)、西屋1间(建筑面积13.94平方米)、东屋1间(建筑面积15.99平方米)。考虑到张与李喜德婚后在被拆除的院子里共同生活了十年,运用逻辑推理,从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法院接受了张为该房屋的建设和装修做出了贡献,因此拆迁款中应有张的份额;双方一致认可401室是用拆迁款购买的,法院没有异议。405房李说都是用拆迁款购买的,没有证据支持出资1万元。因此,法院综合考虑了两幢房屋的出资额以及张对被拆迁房屋的增建和装修出资所对应的拆迁资金的价值,并结合双方约定的两幢房屋的现值,确认401房归李所有,405房归其所有。

  实践经验总结。

  离婚纠纷中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财产,通常不在离婚纠纷中处理。

  婚前房屋婚后拆迁,用拆迁款购买的房屋分割涉及到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问题,需要注意。可以依法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不能依法分割。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拥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a)婚前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上海拆迁纠纷案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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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有财产仍未处理完毕为由起诉人民法院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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