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士研究生因偷菜被刑事拘留
被不起诉人涂伟程,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83********,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无业,住上海市市宝山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上海市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5月30日被上海市市公安局宝山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上海市市公安局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上海市市公安局宝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市公安局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伟程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上海大学旁律师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7日至10月2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涂伟程来到上海市市宝山区**菜市场。
多次盗走被害人安乐发在此经营的**摊位上的蔬菜,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涂伟程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番茄1个、芹菜2根、藕1根。
2.2020年10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涂伟程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丝瓜2根、菠菜1把。
3.2020年10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涂伟程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番茄1个、芹菜2根、小葱1把。
4.2020年10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涂伟程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莴笋3根。
5.2020年10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涂伟程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红皮萝卜8根、生姜1块。
2020年10月2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涂伟程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涂伟程已赔偿被害人安乐发人民币500元并取得其谅解。
经上海市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蔬菜价值共计人民币4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被盗财物等物证照片;
2.被不起诉人涂伟程的户口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被害人安乐发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涂伟程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海大学旁律师认为,涂伟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涂伟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伟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上海宝山行政诉讼律师咨询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