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记录陶涉嫌故意杀人的合议庭和审判长张海波分别记录集体二等功和个人二等功。
《决定》指出,面对舆论压力和被害人亲属辱骂威胁,合议庭始终坚持从无犯罪、证据判决原则、证据规则综合运用、日常经验逻辑等方法,严格认真审查判断整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杜绝错误案件的发生,维护司法权威。
13次讯问,9次承认杀人,4次无罪辩护
2011年4月6日上午6时30分左右,陶某和情人冉某在遵义市湄潭县一住所夜宿时被杀。后来,公安机关在湄潭县车站逮捕了陶某。所有证据显示,陶某涉嫌重大作案。
在公安机关对陶某的13次讯问中,她在其中9次作出有罪情杀供述,在其余4次作出小偷入室盗窃杀人无罪辩护。
审判长张海波收到案件后,立即组织了合议庭前会议,讨论了案件的动机和相关证据。为了更清楚案件,合议庭尽快检查了现场。
在检查现场时,合议庭发现了许多疑问,如:房子周围是溅血,这意味着打斗,但薄陶和强壮的冉波无法竞争;犯罪现场和犯罪后的相关证据证明陶没有时间和条件洗衣服,除了靴子上的血,内外衣服没有血,与他的有罪供词近距离刺杀不一致。
与此同时,陶的上海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虽然当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只有指导性文件,但合议庭仍决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以落实证据判决原则。
压力巨大之下做出无罪判决
2012年3月23日,陶故意杀人案在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开庭。在审判现场,控方和辩方就陶的有罪供述能否成为证据、死者伤口的形成、凶器上的血迹、指纹、是否有第三人等争议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经过四个小时的审判,法院宣布,由于案件重大,判决将被推迟。
由于案情重大,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此案:
案发前,陶某应冉某波电话邀请,从龙里赶往思南,与冉某波一起前往湄潭。当晚,他没有和朋友吵架。半夜醒来后,陶某因情生恨,临时杀人,杀人动机牵强;如果陶某因其他原因预谋杀害冉某波,不应在案发前与冉某波等五人公开吃饭;案发当晚,冉某波和陶某住的房屋门锁被毁,为第三人入室提供条件;
上海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根据现场检查、尸检报告和现场血液分布动态,现场发生了斗争,但陶和冉波力量差距很大,不应形成这样的犯罪现场,如果陶和冉波斗争太近,不能解释为什么陶没有冉波血;视频监控显示,事发后,陶某的衣服不整齐地从小区慌乱离开,并分别告诉姐姐和冉某波的朋友张某,冉某波被入室盗窃小偷杀害,各种表现不像刚杀人并消除作案痕迹后的状态;陶在逃离现场时没有拿走凶器,而是拿走了手提包和受害者的皮外套,这是不合理的,陶在无罪辩护中说包和皮外套被小偷拿走,公安机关没有找到包和受害者皮外套相互确认;
4月6日12时,湄潭县公安局检查现场后,被害人亲属将被害人尸体运至殡仪馆。犯罪现场实际被破坏,不能完全排除第三人犯罪的可能性;陶有罪供述称凶器在沙发上,但据受害者家属回忆,从未见过羊角刀,普通家庭一般很少出现羊角刀,经检测,羊角刀没有陶指纹,直接证据不能指向陶。
合议庭认为,该案存在诸多疑问,无法合理解释。不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陶某作案,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
综上所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应当宣告无罪。2013年3月25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布陶无罪。张海波现在还记得,在法庭上,被害人的亲属在作出无罪判决时不断咒骂。
一年后,真凶终于浮出水面
案件转机发生在2014年。2月,在湄潭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娄某向警方反映,与同一监狱的李某在与他聊天时透露,李某曾在湄江镇求是园社区杀人。当时,李某因不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案作出的判决,上诉后正在等待二审判决,与娄某拘留在同一监狱。
了解情况后,公安机关立即讯问了李某。经讯问,李某承认,2011年4月6日凌晨2时许,他在湄江镇携带一把羊角刀,前往花园社区。他发现一对男女进入了一栋没有门锁的房子,于是走到屋顶休息,决定等他们入睡后再盗窃。在盗窃和抢劫过程中,男子被杀,然后逃离现场。
随后,公安机关在李某遗弃的电动摩托车后备箱中发现了冉某波的失踪皮外套。同时,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在凶器羊角刀刃部检测到死者冉某波和嫌疑人李某的基因。
2015年12月21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2018年7月,李某被判处死刑。
贵州高等法院认为,遵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加强了人权保护、程序公正、证据判决的概念,不放过任何怀疑,在严格证据制度的基础上,作出公平判决,最终使无辜者免于刑事调查,使正义得以突出,值得省法院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