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的一名警察婚后沉迷于赌博。后来,他的妻子提出离婚,所以他制造了一场车祸来杀死他的妻子。失败后,他谎称自己发生了一起车祸,向特警支队的同事求助,并抓住机会抢救他的特警手枪和防爆枪。最近,他被判处10年监禁。
上海刑事案请律师根据内蒙古阿拉善盟中级法院的刑事裁定,被告郑新璐出生于1989年10月。他原是乌海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住在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2017年11月11日,他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他于11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和盗窃被捕。本案公诉机关为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检察院。
2018年7月10日,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检察院向乌海市海勃湾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0日,法院对他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他拒绝接受并提出上诉。2019年9月6日,乌海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20年1月3日,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法院在内蒙古高级法院指定的管辖下受理此案。
同年2月14日,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检察院向阿拉善左旗法院提起公诉。由于防疫原因,法院于2020年3月9日裁定暂停审理,并于2020年10月28日恢复审理。2020年12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郑新璐提出上诉。原判决认定被告郑新璐与受害人王菊芳(化名)有夫妻关系,2016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郑新璐长期沉迷于网络赌博。婚后,他们与其他家庭琐事不和,经常吵架。王菊芳向他提出离婚。
2017年11月10日10时30分左右,郑新璐开着一辆白色高尔夫车,带着妻子来到乌海市海勃湾区甘德尔山风景区山坡上的停车场。他故意从停车场开车冲下山坡车辆撞到障碍物后,他停了下来。车内安全气囊弹出。郑新璐看到妻子身体不好,就把她拉出车外,捏了捏脖子,用石头多次撞头,导致头部、手和身体。经乌海中恒司法鉴定所鉴定,王菊芳头面缝合伤口20余处,累计长度470px,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她的损伤是由创伤外力造成的。
原判认为,被告郑新璐故意制造车祸的错觉,因为家庭纠纷,并使用掐脖子和石头击中受害者的头部,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造成一人轻伤。他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为了防止犯罪的披露,被告郑新璐公开抢劫特警配枪,危害公共安全。他的行为构成了抢劫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罪。抢劫枪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受害人银行卡现金15.50万元,被告郑新路和受害人王菊芳于2016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涉及银行卡大量资金存入婚姻关系,无证据证明15.50万元为她个人,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指控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盗窃。关于被告盗窃受害人信用卡,盗窃受害人身份信息向支付宝等四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借款,因为被告为了偿还信用卡欠款,实施上述行为,其主观目的是临时营业额,大部分已归还,部分逾期贷款是由被告采取强制措施造成的。在案件中,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证据不能达到真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因此,公诉机关不支持被告郑新路。被告郑新璐已开始故意杀人抢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他没有成功。他们都是未遂者。结合被告的犯罪情节和案件原因,他可以根据既遂犯罪减轻处罚。被告郑新璐判处前一人犯数罪,并处以数罪并罚。
关于被告郑新路提出其行为性质属于故意伤害,即使故意杀人也是暂停犯罪和辩护人认定郑新路构成故意杀人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调查,被告郑新路多次使用手机搜索,浏览开车悬崖如何打开高尔夫天窗丈夫杀妻子赔偿女人等相关信息,开车下观景台造成车祸,同时没有采取制动措施,证明被告既有犯罪预谋,又实施犯罪行为,结合后续致害行为和凶器、打击部位、次数、受害人伤害等,足以确定被告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犯罪的犯罪要求,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被告提出浏览高尔夫天窗打开,这并不意味着它与杀害王菊芳直接相关;浏览其他网站时弹出的杀害妻子等浏览记录;由于操作失误,将车开下观景台。以上不能说明其预谋杀害受害人的辩护意见和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明显违反常识,与本案中发现的事实不符。特警到来后,被告听到受害人说他想杀了她,于是他上前抢劫特警配枪。后来,他被特警制服,不能认定为暂停犯罪。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无法确定。
关于被告提出抢劫枪支犯罪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辩护人指控抢劫枪支犯罪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上海刑事案请律师经调查,被告郑新路抢劫枪支行为有单一警察装备和相关证人证相关证人证言,足以确定被告打算抢劫特警配枪,其行为符合抢劫枪支犯罪的犯罪要求,应当以抢劫枪支罪定罪处罚。虽然被告在法庭上表示,他对抢劫枪支没有异议,但他认为这只是一种有用的手指枪,不应被依法认定为自首。综上所述,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处被告郑新路故意杀人,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抢劫枪支犯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并处十年有期徒刑。
判决结束后,上诉人拒绝接受,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说:首先,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确。上诉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客观上也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应当属于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在伤害受害人的过程中主动停止犯罪行为是暂停犯罪。上诉人犯罪后主动报告,如实承认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并有自首情节。第二,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抢劫枪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上诉人触摸枪的目的是杀死自己,没有采取乘客不准备或公开抢劫枪支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没有伤害,既构成抢劫枪支罪,属于暂停犯罪。事件发生后,如实承认触摸枪支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一审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和辩护意见。
检察官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枪支罪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证据充分,量刑适当,上诉人上诉理由无法确定,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出庭意见。
二审查明的关于故意杀人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
关于抢夺枪支罪,二审查明,2017年11月10日10时30分许,上诉人郑鑫鹭在乌海市海勃湾区甘德尔山景区故意驾驶车辆从停车场冲下山坡后在半山腰处对被害人王菊芳实施殴打,致王昏迷后,郑鑫鹭谎称自己发生车祸给正在执勤的乌海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张某打电话求救,3名特警到达现场后,恰逢王菊芳苏醒并呼救,郑鑫鹭见状公然抢夺特警张某佩戴的92式手枪、抢夺另一特警佩戴的97-2式防暴枪,特警张某口头警告无效后鸣枪示警,后来将郑鑫鹭制服。
该院认为,上诉人郑鑫鹭因家庭纠纷,意图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故意制造车祸假象,并采用掐颈、石块击打被害人头部等方法,对被害人实施故意杀害行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郑鑫鹭为阻止罪行败露,公然抢夺特警配枪,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抢夺枪支罪。对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定性问题,由上诉人的辩护人补充提交的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出具的补充侦查报告书,证实通过调取的银行流水证明,上诉人郑鑫鹭从被害人银行卡内转走的钱为夫妻共有,故一审法院对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定符合查明事实,该院予以支持。
上诉人郑鑫鹭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人、抢夺枪支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均未得逞,均系未遂,结合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上诉人郑鑫鹭判决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上海刑事案请律师据此,原判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抢夺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日前,该院作出终审裁定称,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