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房产纠纷律师谈宅基地不能转让可能犯法

日期:2022-02-23 阅读: 关键词:杨浦,房产纠纷,律师,谈,宅基地,不能,转让,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刘某是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村民。2012年9月,他与同村人员杜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杜某以175万元的价格将其宅基地的房屋出租给刘某,租赁期限为70年。刘享有加工、改造、租赁、转让等权利。两人以租售的方式将该地块的使用权转让给刘。几个月后,刘找到了来自四川的吴,并以235万元的价格将该地块转让给了吴,从中获利60万元。吴某取得该地块后,拆除了上原有的一层建筑,重建了六层半的建筑,并以小产权的名义出租出售。后来,被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查处,并将此案移交花都区公安局。2018年3月6日,犯罪嫌疑人刘、杜被捕。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宅基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为具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关,只能在同一村集体成员内转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杜将土地转让给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如一户一户,面积超标,但杜和刘是同一个村庄的村民,因此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刘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村土地转卖给外国户籍的吴。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转售土地使用权罪,决定批准逮捕刘。

  检察机关进一步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价值飙升,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也提高了农村宅基地的闲置率,宅基地转让不时发生。

        杨浦房产纠纷律师这里提醒:宅基地不能转让。根据宪法第十条的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权,其所有权属于集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占有和使用自有房屋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享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侵犯了集体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然而,在现实中,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形式主要体现在农民转让他们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法》的原则,农民转让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不可避免地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处罚。根据受让人的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转让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有效;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违反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杨浦房产纠纷律师谈宅基地不能转让可能犯法
 

  事实上,最高法院类似问题的答复:不宜定罪!

  杨浦房产纠纷律师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上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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