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亭林律师谈陈露的分手费与敲诈勒索只一念之间

日期:2021-12-24 阅读: 关键词:金山亭林律师,敲诈勒索,巨额分手费

  许多人也知道陈露的事情。只是,感觉还是很可惜。那么久了,如果用来发展事业,即使是去做直播,估计收入也要比和霍尊谈恋爱,还不需要进入拘留所。

  事实上,我经常会遇到一些有情绪问题的人。例如某日深夜,突然间有一位仁兄来找我,说其前女友向其索取十万元的分手费,想报案,问我如何才能立案。金山亭林律师仔细考虑了一下,还是没有具体地回答他,毕竟,我认为,很多分居费用的其实不是“坏人”,而是“糊涂人”。

  金山亭林律师一直不明白为什么有些人认为恋爱(一定/应该)有钱赚或能赚钱,这是理所当然的。假如确实存在赚钱这个东西,理论上,有多少劳务,按市场价格如何计算,要计算清楚。分拆单项,跑腿,外卖,陪谈,送衣服去干洗…算好账单再要钱,有理有据,不然一件事就要几十万,比较难不被报案。

  要构成敲诈勒索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行为人威胁或要挟他人非法占有公共和私人财物。因此在理论上,这种罪名相对容易被打破。要犯法的话也很简单,一般而言,凡有可能涉嫌敲诈的,都是犯下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所以除了行为人所用手段基本没有胁迫性的情况外,就是看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其实也很好理解,一般而言,是一些不属于某个人的,他/她没有可以证明的权利根据,而这个人去强行索取,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一些人认为他们拥有全部权利,但是他们没有,这种情况下,即主观上对自身是否存在权利基础产生了误解(认识错误),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仍有可能出罪,由于入罪要求“主客观一致”。

  所以陈露的情况符合这种“特殊情况”吗?即可能产生认识错误,认为自己是合法占有,但实际上是非法占有,因而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个要单独考虑。在实务上,对行为人“认识错误”的认定标准一般较高。也就是说,如果行为者是一名认识能力很好的人,那么至少大多数(像他/她)人面对同样的情况时会产生认识上的错误,办案人员才会认真地考虑当事人是否会在这种情况下犯错误。

  在此之前,金山亭林律师还总结了一个小窍门:绝大多数人都应具有一般认识,专业人士应具有专业知识,一般人士可不具备专业知识。因吴某波事件“珠玉在前”且人人皆知,多数人都知道,前妻索取巨额分手费风险很大,陈露更是不可能不知道吴某波事件。因此,对于霍尊与陈露事件,办案人员都不会认为陈露(本应)有其合法权利依据的错觉。

  相对来说,法律权利基础这个问题需要十分完善地加以论证,即行为人如果希望以自己拥有权利基础或认为自己有正当权利基础或认为自己具有合法权利基础,证明自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它必须提供比较充分的证据。但是即使让陈露来证明,陈露也难以证明,究竟值九百万,又有什么理由认为自己应该得到九百万。

  李靓蕾要钱没关系,因为大多数婚姻法都会规定婚后财产是共有的,所以婚后财产共有这一概念已经深入人心。因此,即使王力宏与李靓蕾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根据美国法律李靓蕾也未必能争产成功,但是,至少每个人都会从心底感觉,王力宏那么多钱,给李靓蕾生了几个孩子的全职太太李靓蕾,部分是正常的,是可以理解的,很应该的。更何况,李靓蕾一直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向金钱要钱,她说的是“不希望孩子的生活有个变数”。

  其中,陈露最主要的论点就是“在这几年里,我为他做了多少事,放弃了多少”,她认为这些都值九百万。但是问题在于除了她自己,很少有人会这样想,霍尊并不这么看,亲友们也不这样认为,大众也不这样认为。

  陈露很难证明,自己为霍尊付出的代价是几何值。正如上面所说,跑腿,外卖,陪聊,送衣服去干洗…这些“服务”多少钱,要计算清楚才行。而这种“你情我愿”的事,在民间最多被理解为类似“善心善行”的概念,是不能产生保护债权的。

  但是陈露当然生气了。怎么了正如上面所说,她失去了许多机会成本,即“放弃了多少”。对经济稍有研究的人都知道,机会成本比成本更为重要。九年来,陈露把谈恋爱当作一份工作,一丝不苟,最终对方说分手了,真是让人无法忍受。但是问题是,陈露也不能证明九年机会成本几何级数。这些成本和机会成本加起来,一定值九百万多元,但问题是,这种付出,这种成本或损失无法进行估价,人们还没有广泛地认同它具有直接或可转化的经济价值,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它具有这种价值。

  对于“付出”的估价,可以再多说两句,为什么婚礼上“付出”难以估价?究其根本原因,就是这种“付给”基本上是单打独斗的,外人也不知道具体情况如何。而且,即使把这种支付当作一种服务,也没有发现多少可供参考的案例,即使是起诉,裁判也只能“斟酌”。何谓「酌」?较为著名的“酌定”案件有:北京的王女士,婚后做家庭主妇,在家里干了5年的家务活,最终拿到了5万元的“家务费”。

  所以,陈露不能说明其要求九百万的行为具有法律权利依据,极有可能构成敲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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