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漕河泾律师凭银行转账证明打赢官司

日期:2021-10-15 阅读: 关键词:徐汇漕河泾律师,民间借贷,转款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徐汇漕河泾律师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被告原系恋人关系。2015年7月16日、7月17日,原告通过上海徐汇区银行故诉至一审法院,诉请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分别转账5万元至被告的账户。双方无借条。原告认为该10万元款项系借给被告资金周转,(2017)皖02民终208号案情简介: 2016年7月31日和2016年8月9日,甲通过徽商银行无为支行分别向乙名下的银行账户汇款13600元和12800元,合计26400元。甲的妻子在保险公司上班,乙因办理保险业务曾将信用卡放在甲妻处。

 

  案件来源:


       北大法宝网,(2017)皖02民终503号民事判决,(2017)皖02民终208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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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款项交付凭证仅能证实当事人资金往来的情况,其本身并不能证明所往来款项的性质是属于借款、还款还是其他经济往来。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但仅提供了转款凭证,未能提供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相关凭证,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达成借贷合意,故本案不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存在10万元的借贷关系,并举证证明其向被告转账汇款10万元,被告对收到原告的10万元并无异议,只是主张该10万元并非借款。但一、二审期间,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其他债务关系,故对原告主张的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应予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

 

    二审判决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须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两个构成要件。乙向甲借款,依据日常交易习惯应出具借条,甲完全能够要求乙出具借据。但甲没有要求乙出具借据,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的经济风险。另外,根据甲提供的徽商银行对账单,显示双方之间存在多次经济往来,且乙因办理保险业务曾将其名下的信用卡放在甲妻处的事实,甲予以认可,故徽商银行的对账单仅能证明甲曾向乙汇款26400元的事实,并不能直接反映该汇款的性质,甲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汇款系借款。综上,甲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对甲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徐汇漕河泾律师提示:《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七条涉及到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转移问题。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即“谁主张谁举证”。其实,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在原被告之间转移的。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向被告提供了钱款,则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方,被告方应举证证明该款项已经归还或该款项非借款性质,才能免除自己归还借款的责任。

  徐汇漕河泾律师从本文两案例可见,仅凭转账凭证要想打赢民间借贷诉讼有一定的风险。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条能证明双方具有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收条或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借款已交付。稳妥起见,上述两样证据都要有。上海民间借贷律师事务所


 

  案件来源:北大法宝网,(2017)皖02民终503号民事判决,(2017)皖02民终208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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