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著作权的确认和限制

日期:2021-02-23 阅读: 关键词: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著作权作者的确认

1.各国著作权法通常认为,作者需具备以下要件:

(1)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为是作者。

(2)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2.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创作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方式。

3.作品在创作完成后,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享有著作权。作者是最直接、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应当享有原始的著作权和完整的著作权。作者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通过继承、转让或赠与等方式成为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1、作品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对社会必须履行一些义务。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对权利人享有权利的限制即表现为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世界各国著作权法之所以对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进行限制,是因为:

其一,著作权人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吸收前人的劳动成果,在其作品完成后,也应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所利用。

其二,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权利人在享受权利时,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反映在著作权中,就是公众尊重权利人的劳动成果,也应分享权利人的劳动成果给社会带来的利益;

其三,对著作权进行限制,可防止因权利滥用而妨碍、束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

3、对著作权进行限制,主要表现在对著作财产权的限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其限制措施主要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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