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律在线咨询网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构成问题研究

日期:2022-09-20 阅读: 关键词:上海法律在线咨询网,扰乱社会秩序罪

  为了人们的安全和正常生活,社会是要有一定的秩序的,而人们则需要维护社会秩序。然而总有一些人会扰乱社会秩序,甚至是聚众。那么刑法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怎样的呢?下面上海法律在线咨询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上海法律在线咨询网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构成问题研究

  一、聚众侵扰社会秩序罪的客体

  聚众侵扰社会秩序罪侵占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即构造、公司、企业、奇迹单元、社会整体的正常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

  二、聚众侵扰社会秩序罪的主观方面

  聚众侵扰社会秩序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体式格局侵扰社会秩序,情节紧张,以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一)“聚众”的认定

  所谓聚众,普通是指在重要份子的构造、谋划、批示下,汇集特定或不特定的多人同时列入侵扰社会秩序的违法犯法举止。在聚众的情况下,参与者的人数每每处于随时增多或缩小的状况,这类人数上的不特定性是聚众犯法的特色之一。对于聚众的人数题目,终究纠集几何人才算聚众,《刑法》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纠集3人以上才可谓聚众,仅有2人实施犯罪不能算作聚众。那么,如何理解聚众的范围?具体来说,纠集者是否应当划入聚众的范围之内?除了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外的一般参加者是否应当划入聚众的范围之内?

  咱们觉得,起首,聚集者应该属于聚众的局限以内。来由大致以下:第一,但凡聚众犯法就幸免要包括重要份子,而聚集者是组织者,也便是重要份子,当然应该包括在聚众范围之内。第二,纠集者的行为集聚众与犯罪于一身,纠集者实施直接危害行为实际上是利用了聚集的众人的人多势众,其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危害性的性质与聚众性本身所具有的危害社会的性质相吻合。从这一角度讲,纠集者应该属于聚众范围之内。

  其次,除了重要份子和其余踊跃参加者以外的普通参加者也应当属于聚众局限以内。尽管《刑法》只惩罚重要份子和其余踊跃参加者,然则这并不能否定在聚众犯法中普通参加者所起的感化。在聚众犯法中,普通参加者不但实行了必定的伤害行动,并且起着为重要份子和其余踊跃参加者增势助势的感化。事实上,聚众犯罪最突出的特点正在于犯罪的聚众性,这种聚众性是指犯罪必须以聚集众人的方式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没有一般参加者就没有聚众犯罪的存在。所以,一般参加者应当包括在聚集的众人的范围之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围观者与一般参加者不同。一般围观者并没有参加到聚众行为之中,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危害后果的产生没有任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般围观者不在聚众的范围之内。

  (二)“侵扰社会秩序”的认定

  侵扰社会秩序,是指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与社会生理的不安,具体表现为使社会秩序的有序性变成无序性,使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变成动乱性,使社会秩序的连续性变成间断性。《刑法》关于侵扰的体式格局没有限定,既可所以暴力性的侵扰,也能够黑白暴力性的侵扰。在法律实践中,侵扰的手法不少,主要有:聚众打击企事业单元或者社会团体所在地;强占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办公、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场所;封锁大门、通道,阻止人员进出;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等等。

  (三)“情节紧张,以致事情、出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认定

  1.情节严重

  若何懂得“情节紧张”,理论上观念分歧。一种观念觉得,情节紧张,是指因为行为人的聚众侵扰行动,以致企事业单元、社会整体的失常举止无奈举行,并造成紧张丧失。另一种观念则觉得,情节紧张是《刑法》对构本钱罪所作的情节限定,而以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则是《刑法》对构成本罪所作的结果限制,刑法第290条第1款明确将情节严重和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犯罪结果并列在一起。因此,上述三者之间是并列关系,在认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三者缺一不可。

  咱们觉得,相比较而言,第二种观念更加稳健。来由以下:第一种观念实践大将情节紧张懂得成以致企事业单元、社会整体的失常举止无奈举行,并造成紧张丧失的同义语,其实质是取消了《刑法》第290条第1款对于“情节紧张”的明文划定,从而将本罪袭击的局限扩充化了,这不吻合刑法谦抑性的请求,也不符合刑法维护人权、限定国度科罚权的底子目的,并且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取消《刑法》对罪状的明确描述,这种解释方法令人难以理解和接受。第二种观点紧紧围绕着《刑法》对罪状的明文规定,将“情节严重”理解为是对构成本罪所作的情节的限制,我们认为,这种对本罪的解释符合刑法的精神和目的。因此,情节严重、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这三者应当是并列关系,在认定本罪时,这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对于情节紧张的内容,普通是指聚众侵扰的时间长;聚集的人数多;拥有人身侵害性;造成恶劣影响;行为人的动机卑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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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以致事情、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

  以致事情、出产、业务和教授教养、科研无奈举行,既包孕使构造、企事业单元、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上述任一方面的正常运行完全瘫痪,停止下来,也包括使上述特定主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正常进行,接近但还没有完全地瘫痪和停止。

  3.造成严重损失

  普通觉得,“造成紧张丧失”既包孕无形的物资的紧张丧失,也包孕有形的智力结果、社会好处和政治好处等诸多方面的紧张丧失。物资丧失的紧张水平以造成损失的数额为规范。有形的智力结果、社会好处、政治好处丧失,是指犯法行动以致以社会利益、政治利益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及其他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政党、工会、妇联和学校、科研组织等无法工作而造成的无法精确计算的损失。对于这类损失是否严重,一般可从扰乱行为的手段、持续时间的长短、因无法工作直接延误的工作事项的重要程度、损失是否可以弥补等方面把握。学界一般将本罪认定为结果犯,但是当损失严重也包括无形的损失时,这个问题该如何理解,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聚众侵扰社会秩序罪的主体

  聚众侵扰社会秩序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即年满16周岁、拥有刑事义务才能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依据《刑法》第290条第1款的划定,本罪只惩罚重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所谓重要份子,是指在聚众犯法中起构造、谋划、批示感化的犯法份子。认定行为人是不是属于重要分子,要结合行为人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中所起的作用来判断。只有行为人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中起组织、策划和指挥作用的,才能认定为首要分子。

  所谓踊跃参加者,是指自动列入侵扰社会秩序并起首要感化的人。踊跃参加者与重要份子在聚众犯法中的作用是分歧的,踊跃参加者虽在聚众犯法中起首要感化,但其所起的感化弱于间接引发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没有首要分子就没有聚众犯罪,而没有积极参加者,聚众犯罪仍有可能发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将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分清并在量刑上对二者有所区别。

  四、聚众侵扰社会秩序罪的客观方面

  聚众侵扰社会秩序罪的客观方面为有意,包孕间接有意和直接有意,即行为人明知汇集多人侵扰社会秩序拥有社会危害性而但愿或放任伤害效果的产生。详细而言,行为人明知本人的行为会危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秩序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至于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秩序后会产生什么样具体的危害后果则不是行为人明知的对象。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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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大家应该已经知道什么是扰乱公共秩序罪了吧。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到上海法律在线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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