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这么多明星逃税?怎么认定他们逃税的呢?上海法律在线咨询网在线解答

日期:2022-09-16 阅读: 关键词:上海法律在线咨询网,逃税

  逃税罪指纳税人没有依法缴纳税金,包括欺骗、隐瞒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逃脱缴纳税金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上海法律在线咨询网就为大家介绍逃税罪的构成要件相关的知识。

为什么这么多明星逃税?怎么认定他们逃税的呢?上海法律在线咨询网在线解答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税收征管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征管方式的总称,包括征管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征管制度等,不遵守税率、纳税期限的规定,以及违反税收征管制度,都是对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侵犯。行为人的行为不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但是违反国家外贸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汇管理制度的,不构成死罪。例如,走私犯罪行为必须具有逃避国家税收的性质,但国家进出口关税是由海关监管和征收的,因此,其侵权的直接对象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因此只能定义为走私犯罪,而不能定义为逃税犯罪,不能因走私和逃税而受到惩罚。

  (二)客观要件

  客观上讲,本罪的特征是以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偷逃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偷逃税款在五年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税务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所谓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实现逃税,平时我们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课程设置账簿,为了能够应付税务管理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账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编造账簿、记账凭证,即把学生已有的真实账簿和凭证数据进行信息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账外设账、账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成本数额和应税服务项目发展产生一种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就是这种教学方式方法多为个体对于经营者所采用,以此使税务工作人员已经无法分析得知其经营国际收支基本情况。

  2.把更多地支出或更少的收入记入账账簿。通过这一行动,行为者试图减少应纳税额,以达到逃税的目的。主要的方法如下: (1)公开销售隐性记录; (2)债务价格未记录后直接销售的产品销售; (3)未开发票销售或向银行开票销售未记录的产品销售; (4)使用罚款、滞纳金、索赔来减少销售收入; (5)展品或样品的价格未按销售会计核算后的价格等。此外,多行在户,在同一时间,只有其中一个可用于税务官员,也是一个经常隐瞒收入肇事者的手段。

  3.经税务机关通知拒报、拒缴税款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税务机关报告申报”: (一)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或者预扣税登记; (二)纳税人不需要依法登记,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提交纳税申报表的; (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尚未依法登记或者预扣税款的,经税务机关通知依法申报的。

  4.伪造纳税申报单。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纳税资料。人们经常对生产规模、盈亏、收入状况等进行虚假申报。以达到逃跑的目的。人们有时虚报一项,有时虚报几项。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产品或者通过其他信息欺骗技术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上述五种行为是逃税犯罪手段的一般概括。事实上,逃税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每种行为往往包含几种具体的逃税方法,其中常见的有:

  1、伪造、变造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这是最常见的逃税方式。这种方式多为个体户使用,一般不建账或不按要求建账,使税务人员无法了解其经营收支情况。比如一个个体店铺的老板,在自制的纸质账本上记录收支情况,采用了一些只有他自己看得懂的数字和文字。经多次检查监督,他仍以 "文盲 "、 "不识字 "为由拒绝建账,实际上是偷税漏税的机会;国有和集体企业经常通过伪造或篡改账簿来逃税。企业是要建账的,所以在这一点上,企业往往会采用涂改账本的揭式偷税方式。比如某集体企业是生产火柴的,企业负责人为了少交税,在账本上“写文章”,重新核算材料入库,重新列成本,乱提多费,少提折旧等。并且逃避所得税,后期增值。对职工个人而言,通过工资以外的多重利益手段逃避个人收入调节税。通过上述手段,账面收入与实际收入之间,账面支出与实际支出之间存在巨大差距。结果少交各种税50多万。

  2.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

  纳税人建置真假两本账,真账自己一个实用,却把假账当作真账交给国家税务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作为我国纳税可以依据。他们认为有的是通过盈利能力企业,即在假账上人为中国制造“亏损”,有的将大宗经营额计到真账上面,而将小宗经营额记入假账,造成生产经营发展状况不佳的假象,从而少缴税款。

  3.多行开户、隐瞒收入

  有的公司纳税人在进行多个国家银行开户,同时可以使用,却只向税务管理机关工作提供这样一个,将大量的实际经济收入隐瞒起来。如某企业在工商银行、建设发展银行各有自己一个个人账户,但只向税务行政机关登了工商银行的账号,一年时间之内,在工商银行走账200万元,在建设投资银行走账150万元,可见其偷税比例之大!为了能够避免安全检查而露出破绽,他们在“小金库”走账时,既不留存根,也不留银行兑单,很难及时发现。

  4.虚开发票、偷税漏税

  发票管理既是中国商品信息购买者的记账会计凭证,又是一个商品或者销售者的缴税依据,因而对于某些部分不法犯罪分子公司为了达到偷漏税款便在发票上动脑筋、做文章。(1)最典型的就是“大头小尾”发票。按照匹当手续,发票可以开出一式数联,其内容我们应当进行完全没有一致。一联交给学生顾客,一联留下发展作为存账备查,前者即所谓“头”,后者即所谓“尾”。行为人只将发票联如实填写数额,却另外存根联少写,这就导致形成“大头小尾”,当然以“小尾”作为我国纳税提供依据,行为人就可偷罹税款;更有甚者,将发票存根销毁或隐匿,危害结果更为经济严重;(2)还有的行为人涂改发票,从中渔利;(3)代开发票。这种传统做法也是目前已经十分具有严重。有些无照经营者,业务上需要利用发票,以吸收以及顾客,但又因为不能同时通过研究正当有效途径分析得到提高发票,于是就打通关节,找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这样一种既可能够促进他们自己的销售,又可使“帮忙”者得到“手续费”等实惠,最后根据双方得利,国家利益受损;(4)使用很多外地发票。按照不同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在经营实践活动开展中欧须使用体验当地的统一采购发票。一些工作单位或个人主义为了选择逃避学习税收,故意设计使用外地发票。这样对买方市场来说社会影响作用不大,一样可作记账凭证,但对产品销售方来说却无从查其存根,从而给偷些税款拓开方便之门;(5)不开发票。有些购买者购物己用,有无发票无所谓,而销售者则利用此机售出物品而不开发票,隐瞒了真实的销售人员收入。更有甚者,推行“不要发票服务价格政策优惠”手法,引诱顾客一定不要发票;(6)买卖假发票。目前国际市场上充斥其中大量地伪造发票,以少量钱币就可以直接买到大量的空白发票,盖有伪造的税务监制章,使用者可随意填写。发票系统成为解决一些关于不法分子损公肥私的法宝。

  5.销毁、隐匿账簿,欺骗他人。

  对于学生一些企业个体经营者或小型私营业主而言,因其经营发展规模影响不大,且又无过多的经济贸易往来,因而有无账簿关系问题不大,只要我们自己心里明白就行了。即使没有设置账簿的,也不正见。为了使税务工作人员已经无法通过了解其经营活动情况,以失火、被盗、遗失、鼠咬等借口销毁或隐匿账簿。在这种不同情况下,纳税人就可任意申报其营业成本收入。

  6.多列支出,少列成本收入,以假乱真

  这种做法主要是一些掩盖实际收支情况的虚假手段,表现形式一般是: 公开销售秘密; 无发票或凭票出售已经销售的商品不计销售额,销售商品不计长期挂在账户上; 用罚款、滞纳金、 liquidated damage、补偿等减去销售收入; 向员工提供价格展品或样品而不记录销售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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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虚假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纳税资料。行为人通过对生产规模、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虚假申报的种类有如下几种:(1)虚报生产状况如亏盈等情况;(2)虚报生产规模;(3)虚报应税项目;(4)虚报据实收入;(5)虚报职工人数,等等。行为人有的经常采用一种,有的几种并用。如被告人王某经营标准件商店,经营范围也仅限于标准件,并以此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王某发现经营有色金属赚钱后,未经工商、税务部门批准,又擅自经营铜丝,但仍以申报的标准件税目缴税,后被税务机关发现。税务人员检查时发现王某标准件的收入也不对,经核查查明王某通过不开发票的手法少报营业收入2万元。在此案中王某既虚报了应税项目,又虚报了应税数额。

  8. 以各种借口进行税收减免

  国家政府为了可以鼓励学生某种教育事业的发展或其他一些特定研究目的,常常为某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通过减税、免税、退税。如合资公司企业提供材料以及进口产品免征关税、对福利性服务企业税收减免产品税等等。行为人不能为了实现逃税,常常在此处钻空子,“创造”减、免、退税的条件,实则挂羊头卖狗肉。现在骗取退税问题已成为人们一种具有独立的犯罪,骗取减税和免税仍属逃税罪的范围。常见的骗取减、免税手法有伪装合资或合作学习企业、伪装安置残疾人的福利影响企业、伪装高新科学技术提高企业文化等等。 逃税罪是结果犯,它必须能够达到降低法定工作结果我们才能有效成立。根据《最高领导人民对于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中国公安司法机关管辖的刑事诉讼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纳税人需要采取各种欺骗、隐瞒重要手段方面进行分析虚假纳税申报系统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数据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成本总额10%以上,经税务审计机关人员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行为处罚的;(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方式或者被税务机关应该给予2次以上这些行政监管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情况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无法接受环境行政监督处罚的,不影响刑事风险责任的追究。

  《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作了分析如下信息修改:(1)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偷税”代之以“逃避缴纳企业税款”,恢复中国本来之义;(2)对逃税的手段可以不再作具体问题列举,而采用一个概括性的表述——“纳税人通过采取一些欺骗、隐瞒手段方面进行网络虚假纳税申报工作或者不申报”,以适应教学实践中不断逃避缴纳税款可能导致出现的各种环境复杂变化情况;(3)对构成“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存在较大、数额具有巨大”的具体数额作为标准没再作规定。经济发展生活中,逃税的情况也是十分丰富复杂,同样的逃税数额在不同历史时期对社会的危害最大程度也不同,法律对数额不作具体管理规定,由司法监督机关需要根据学生实际作司法人员解释并适时做出调整提供更为合适;(4)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这是对偷税罪的最重大修改。对逃避缴纳税款没有达到一定规定的数额、比例,已经基本构成主义犯罪的初犯,满足现在以下方法三个主要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部门机关应当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影响税务审计机关对于行政处罚。“已受行政处罚的”不单是指逃税人已经收到了提高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主要是由于行政罚款)决定书,是否已积极主动缴纳了罚款,是判断逃税人有无悔改之意的重要价值判断能力标准。(5)对达到逃税罪的数额、比例控制标准不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也作了明确规定——“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过刑事处罚方式或者被税务机关应该给予我们二次处罚的除外”,体现了对有逃税行为屡教不改的人全面从严处理的立法指导思想。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能够给予他们二次利用以上就是行政处罚的人又逃税的,还必须建立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数额、比例相对标准,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教育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管理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发展以及利用外资金融企业、中外资技术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相关法律或行政政策法规制度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一个中国国家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没有影响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扣缴义务人之间相互勾结,为逃税犯罪问题提供用户账号、发票可以证明自己或者以其他手段实现共同建设实施逃税行为的,应以逃税共犯论处。税务会计工作研究人员主要构成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这种犯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具有逃避应纳税义务和非法获利的目的。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逃避应纳税款的义务,其结果将影响国家税收,从而产生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行为。如果没有这种主观的直接意图和目的的不法利益,如过失,则不构成逃税。确定行为人是否有逃税意图,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条件、业务水平和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因不了解税法或疏忽大意而不按时报税或纳税,或因管理制度混乱、账目不清、人员职责不明或频繁调动而不报税或纳税,不构成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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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上海法律在线咨询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逃税罪的构成要件的问题,如果大家对这类问题还有什么疑惑,可以到上海法律在线咨询网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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