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乘坐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的,乘客需要购买车票或者船票的,而非法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刑事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倒卖车票、船票罪的犯罪有什么构成要件?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倒卖车票、船票罪与倒卖捏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界限
本罪与倒卖捏造的有价票证罪在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等均有类似的地方,但两罪的犯法工具分歧。本罪的犯法对象是实在、无效的车票、船票,而倒卖捏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犯法工具只能是捏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其余有价票证。是以,两种犯法普通情况下也不难区别。有一种情况需要加以注意,就是车票、船票本身真实合法,但已失效,行为人如果通过涂改时间等方式加价倒卖给他人,就不符合本罪的犯罪对象特征,如果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二、倒卖车票、船票罪的休止形状认定
对于倒卖车票、船票罪既遂、得逞规范的意识不同,即关于行为人以图利为目标购得车票、船票后,尚没有将车票、船票卖出的行动,应该认定为倒卖车票、船票罪既遂仍是得逞。一种观念觉得,组成倒卖车票、船票罪得逞。车票、船票是不是曾经卖出是本罪实现形状的首要标记。一个残缺、典范的倒卖车票、船票行为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手法行动,即购入行动(无论经由过程什么手法,无论是原价购入仍是溢价购入);二是效果行动,即转手卖出去行动(无论因此高于仍是低于购入价卖出)。唯独两个行动都完成为了,才达到了法律请求的“行动实现”程度,才能构成倒卖车票、船票罪既遂。如果只有购入行为而没有卖出行为,不能视为“行为完成”,只能构成倒卖车票、船票犯罪未遂。同时,从行为结果上看,对购入车票、船票尚未出售的行为而言,行为人不仅没有实行完毕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依照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图,仅购入车票、船票绝不是他的最终目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倒卖车票、船票罪既遂。只要行为人以倒卖为目的购买了车票、船票,使其脱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有效控制而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就已经构成犯罪既遂。是否卖出、是否获利在所不问。
咱们觉得,本罪属于典范的情节犯,即以情节严重为组成犯法的要件。同时,必须注重的是,这类情节犯唯独组成犯法与否的情形,即如果情节不严重,就不构成犯罪,因此,原则上不存在未完成形态,也就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问题了。
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现象发生,我们一定要远离,更不要以身试法,如果您现在遇到了刑事问题,可以寻求上海法律在线咨询网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