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_非法医美行为与危害结果关系认定

日期:2020-06-08 阅读: 关键词:上海律师

  文章摘要:上海律师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一个人只应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危害结果发生后,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上海律师_非法医美行为与危害结果关系认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及《解释》的规定,行为人非法行医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要包括: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是行为人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因果关系认定。

  在判断非法行医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等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就当然具有因果关系,即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医疗行为是极其复杂的专业行为,就诊人生命、健康遭受损害时,并不一定因非法行医所致,必须进行因果关系认定,排除意外事件等因素。

  上海律师赞同第二种观点,出现就诊人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时,不能一概归责于行为人的非法医美行为,不能简单认为两者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在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医美行为能否构成非法行医罪时,行为人要承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加重结果责任,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医美行为,出现了“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就诊人死亡”的加重结果,且该加重结果应是对就诊人造成的加重结果。

  (2) 非法行医行为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疗活动是专业性极强的行为,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该以行为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预见到有可能发生特定危害后果为前提,且需要借助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进行判断,行为人虽然非法行医,但特定危害后果的发生,若系意外事件,则不应把该危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3)行为人人对加重结果至少具有过失。在非法行医罪中,行为人对于非法行医行为持一种故意态度,但对加重结果至少是一种过失态度,即应该预见到该加重结果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了该加重结果却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对该加重结果持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

  上海律师认为,如果行为人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是一种积极的追求态度,则直接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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