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浦江旁律师谈微信群主要付大责

日期:2021-11-04 阅读: 关键词:闵行浦江旁律师,物业公司,侵权言论

  虽说言论自由,但是文明、和谐、友善是我们应自觉践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算在网络空间也不例外。微信群成员骂人后,群主及时劝阻,在劝阻无效后解散微信群,法院对此的判定是群主及其所在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闵行浦江旁律师在另外一起类似案件中,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为履行物业管理而创建的微信群群主对群成员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置之不理,对被辱骂者求助也无动于衷的案件,群主被法院以“慢作为”“不作为”为由判决由其所在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群主及时履行管理责任无需担责

  某物业公司的员工安乐发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了微信群,业主钱某和孙某均系该微信群的成员。2020年8月23日至9月3日,孙某与钱某因摄像头安装问题在微信群发生争论。在争论过程中,双方频繁发布了恶意辱骂对方的言论,如“变态佬”“垃圾佬”“冲凉不关窗暴露狂”等。其间,孙某与钱某均在群里 群主安乐发,要求其处理。

  群主安乐发在双方争吵期间多次劝阻,在劝阻无果的情况下,于9月4日解散该群。孙某认为物业公司未阻止钱某的辱骂言论,使其名誉受到极大的贬损,故将钱某和物业公司同时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在微信群内发表侵害孙某名誉权的言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物业公司履行了群主管理和物业服务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安乐发在群主的权限范围内积极采取了管理措施。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孙某与钱某的主要矛盾因摄像头安装问题而起,群主在微信群内对物业安装监控一事作了解释。

  在孙某与钱某发生争吵的2020年8月31日、9月1日和9月3日,安乐发不仅及时在群内进行了劝阻,提醒群内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对孙某和钱某 自己的言论积极回复,并建议双方互撤监控,且多次与孙某私信沟通摄像头的拆除问题。2020年9月4日,在劝阻仍无效果的情况下,安乐发在群内发布“解散业主群的通知”,称“目前因安装的摄像头的拍摄位置问题,导致邻里之间产生误会,影响了邻里之间的关系,双方在群内互诉,已违背建立本群的初衷。

  服务中心在处理本事件时没能有效地阻止,给各位业主带来极大的困扰,在此表示深深的歉意!鉴此,服务中心将在今天20∶00暂时解散本楼栋业主群……再次提醒广大业主切勿高空抛物及做侵犯他人权益的事情”,随即解散了群聊。上述行为既是安乐发履行群组管理责任的体现,也是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体现。其次,安乐发履行义务的方式恰当。群主虽然对微信群有管理职责,但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

  从微信软件赋予群主的管理权限来看,群主除言语劝阻、将群成员移出群聊或解散群外,再无其他群管理方法。因此,群主客观上不可能杜绝群内侵权行为的发生,仅可在管理权限内,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微信群用于物业服务,如安乐发轻易将个别业主移出群聊,有违建立微信群的初衷,因此,安乐发采用劝导为主,劝导无效后解散微信群的管理方式,符合微信软件和涉案微信群的功能和特点,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的方式恰当。

  因此,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闵行浦江旁律师谈微信群主要付大责
 

  群主“慢作为”“不作为”需担责

  2018年,某物业公司的员工古尔鲁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微信群。自2018年至2019年,有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频繁发布针对业主张某的恶意辱骂言论,如“天天看到一些老王八刷存在感,一副恶霸丑样,一把年纪大概断子绝孙没孙子孙女带……死猪不怕开水烫,越烫皮越厚,大家知道这老王八网红是谁吗……”“看,王八对号入座了,还是个智障王八”等,并在群中发布张某的照片。

  张某多次在群内向担任群主的古尔鲁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如“ 客服部单区管家-古尔鲁什么人在违规?你为什么不采取措施?”“ 客服部单区管家-古尔鲁为什么不回答”“ 客服部单区管家-古尔鲁看到我发的那个截屏没有?不要装聋作哑”。张某还多次通过微信私聊联系古尔鲁,发送群聊截图并询问“怎样处理”“时间这么久了,为什么还不处理这类问题”。但古尔鲁事发后一年多的时间内未对张某所发信息予以回复,也未采取其他措施。

  2019年5月15日、19日,古尔鲁于群内发布公告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称“本群已被用户投诉大量违规,为了小区的和谐发展,业主之间能和谐相处,现决定于今日13∶00,正式解散本群……”并于19日解散该群。张某对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业主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同时,张某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故又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物业公司员工古尔鲁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法院认定微信群主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闵行浦江旁律师综合考虑群中侵权言论出现的频率、持续时间、物业公司发布公告是否及时等因素,认定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存在过错,因而加重了张某名誉受损的程度。

  根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侵权责任轻重的认定,应当遵循责任大小与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相适应的原则。本案中,物业公司虽因其不作为而应承担过错责任,但导致张某名誉受损的直接原因是直接侵权人的行为,故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明显小于直接侵权人,其责任亦应小于直接侵权人。因此,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张某赔礼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目前,我国部分城市已经出台了市民的《网络行为公约》,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开始。闵行浦江旁律师将互联网作为一种工具,网络素养就是一项能力。我们在公共场合所遵守的礼仪,逐渐也会在网络空间中形成共识,相信网民会在一次次的网络事件中提升自己的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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