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轮被扣押,日本船东为啥还送来感谢信

日期:2021-06-21 阅读: 关键词:货轮扣押,留置权纠纷,上海专业法律顾问咨询

  去年6月,日本货轮无单放货,致香港货主损失1800万元,此后便没了下文。近日,某市海事法院接到香港货主的申请后,在董家口港紧急对该日本货轮的姊妹船进行了扣押,在接到足额担保后,马上又将日本货轮解扣放行,高效办案不仅挽回香港货主巨额损失,同时也避免了日本货轮因扣船导致的进一步损失。6月18日,受日本船东委托,通信代理尹女士专程向某市海事法院表达了感谢。

  无单放货致香港货主损失近1800万元

  去年6月,香港某公司与国外铝土矿供应商公司签订了铝土矿销售合同,约定香港某公司作为买方向卖方国外铝土矿供应商公司购买6万吨铝土矿,开立信用证并支付货款。随后,一艘日本货轮在几内亚卡姆萨尔港装运铝土矿,日本公司作为承运人签发了全套正本提单,香港某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取得了全套正本提单。

  后来,该货轮在河北曹妃甸卸货,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物却被提走了。至此,香港某公司作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遭受了货款及其他损失近1800万元。

  海事法官扣押当事货轮姊妹船

  今年5月20日,香港某公司的代理律师来到某市海事法院,要求扣押日本公司所属的另一艘姊妹船。经了解,铝土矿的实际承运货轮不在国内港口停泊,而其姊妹船将于近日抵达某市董家口港码头,如不在其离港之前将其扣押,香港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主办法官得知情况时,还在外地出差,为不耽误扣船时间,他连夜赶路从外地回来处理此案。由于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对山东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网上立案程序并不十分了解,主办法官又对其进行耐心指导。待申请人扣船及担保材料准备完善,主办法官紧急制作扣押船舶文书,联系好车辆,马不停蹄赶往董家口海事局送达扣船文书。再回到某市海事法院时,天色已经黑了,主办法官晚饭都没有顾上,又召集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商谈担保事宜。

  高效办案获当事双方感谢

  扣船之后就是周末,主办法官并没有休息,而是时刻关注船东提供担保进度,一直在做双方调解工作。一方面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尽量减少船东因船舶被扣而产生的损失。

  “我们这艘船已经联系好到舟山去维修,一旦长时间被扣押除了会产生高额的费用外,还会产生很多问题!”日本船东的通信代理尹女士说,船舶被扣押之后他们第一时间联系主办法官,了解了被扣的事由,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美国一家公司提供担保,来尽快解决此事。随后,香港该公司获得足额担保,申请解除对该船舶的扣押。

  6月3日,主办法官收到解除扣押申请后,马上制作文书,当日即前往董家口海事局,对涉事船舶予以放行。日本船东向通信代理尹女士发来邮件,请她代表船东表达对某市海事法院及主办法官由衷的感谢。

  延伸

  五年审理案件涉及世界5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主办法官以最高的效率扣押船舶,以最大的努力减少船舶航行的损失,尽可能达成让双方都满意的效果。事后,申请人及船东均对主办法官的敬业负责态度给予高度评价,对某市海事法院的公正高效司法予以赞扬。“非常感谢某市海事法院,感谢刘法官在这件事上高效的办案,对我们公平公正的对待!”18日,受日本船东委托,通信代理亲自将感谢信送到了某市海事法院。

  近五年,某市海事法院审理当事人一方或多方涉外的案件1545件,其中外国当事人主动选择到这里申请扣船、诉讼的案件126件,案件标的额人民币57.25亿元,扣押外轮78艘,拍卖外轮4艘,拍卖成交价款8000万美元。“我国海事司法公正、高效、便捷、透明的建设成果,以及人权保障、费用低廉等优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争议主体选择在中国的港口、让中国的海事法院扣船解决纠纷,而选择某市海事法院辖区扣船正是缘于对我们的信赖。”某市海事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海事审判中,某市海事法院既注重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切实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和海洋权益,又注重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开、公平、公正,有效维护了我国海事司法的权威和形象,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也为“一带一路”建设和某市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的海事司法保障。

  行使货物留置权与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区别有哪些

  两者区别在于救济性质不同,是否需要占有标的物不同,相关期限不同,效力不同,以及实现债权的方式不同。需要债权人在综合二者的优势,合理选择应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所述:

  1、救济性质不同

  行使货物留置权属于私力救济,只要条件成就,债权人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和资源自行留置,无须附加其他义务;而申请扣押船载货物属于海事请求保全的强制措施,属于司法救济,申请人必须向货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申请,根据《海诉法》第16条的规定,海事法院还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

  2、是否需要占有标的物不同

  首先,行使货物留置权的前提是要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货物(是债务人所有还是其合法占有,如上文所述仍有争议),否则留置权无法成立;

  其次,留里货物期间,留置权人不得丧失对货物的占有,否则留置权消灭,当然,被非法剥夺占有及因司法程序丧失占有等情况除外。申请扣押船载货物则无此要求;

  最后,由于《物权法》第231条已经不要求商事留置权有牵连关系,这一点已和扣押船载货物所保全的债权关系一致,但是,扣押的船载货物必须属于债务人所有这一条件可能要比货物留置权严格的多,因为后者留置的货物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仍有争议(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下的货物留置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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