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漕律师给予二倍经济补偿最终依据

日期:2021-12-28 阅读: 关键词:劳动合同,上海华漕律师

  案件细节:2013年5月1日,佘泽杰入北京某人寿保险公司,入职后,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张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询问张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自2019年7月1日起,现行有效劳动合同将终止。张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9年4月28日,双方就续签劳动合同存在分歧。

  2019年6月29日,公司微信通知:佘泽杰...您的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公司通过考核调查,决定通过公司研究与您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文本是2018年统一印制的标准版。2008年版的劳动合同已经废止。你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遵循的基本法一致。现在正式告诉你,如果你没有在2019年6月30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你将被视为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届时,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将于2019年7月1日正式终止。

  佘泽杰回答说:好吧,我真的很想签字,但我只是觉得新合同中的工作已经改变了,工资没有具体的反映等等。我去过三次,也给了公司反馈,但我没有得到公司的反馈。公司决定于2019年7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

  佘泽杰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6862.2元的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佘泽杰主张已向公司提出了对新劳动合同文本的意见,但公司没有积极反馈。公司认为佘泽杰因个人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2019年11月20日,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支付6862.2元佘泽杰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拒绝接受,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24点为准。公司于2019年7月1日作出终止决定,已超过6月30日24点,非法终止,需要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的最后一天24点为准,不能扩大解释理解为第二天0点,因此公司决定于2019年7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已超过2019年6月30日24点,属于终止行为,而不是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佘泽杰支付赔偿金。具体计算标准,双方同意佘泽杰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815.24元,法院不予异议。法院根据佘泽杰不高于非法终止赔偿金的裁决确认仲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公司支付6862.20元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赔偿金。公司拒绝接受,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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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判决:公司关于劳动关系将于2019年7月1日正式终止的声明是对现有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处理,不违法终止。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的问题。根据本案发现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佘泽杰实际工作至2019年6月30日。此后,公司对佘泽杰没有劳动行为,双方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建立真正的劳动关系。

  关于公司2019年6月29日发布的微信通知,其内容是通知张在2019年6月30日期满前续签劳动合同,并通知张当时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公司关于劳动关系将于2019年7月1日正式终止的声明和2019年7月1日起停止支付佘泽杰社会保障的行为,均为现有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处理。佘泽杰主张这是一种解除行为,缺乏依据。

  关于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法院认为,在与佘泽杰的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主动与佘泽杰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合同义务。双方未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佘泽杰拒绝以事实行为签订。

  虽然佘泽杰拒绝签署新合同文本中的工作变更、工资不明确、工作量和考核标准不明确,但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新合同降低了佘泽杰的劳动条件,公司在2019年6月29日2019年6月29日的微信通知中明确向佘泽杰解释您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基本法与原法一致,您的收入标准按原基本法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佘泽杰仍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无法确定。公司多次通知佘泽杰续订劳动合同失败,并通知佘泽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

  综上所述,佘泽杰主张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裁定公司向佘泽杰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不当,法院予以纠正。最后,二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佘泽杰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6862.2元;佘泽杰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等法院裁定,劳动合同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此后,双方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佘泽杰主张解除这种行为是没有依据的。经审查,高等法院认为,本案的重点是公司是否应支付申请人佘泽杰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本案发现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双方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公司2019年6月29日发布的微信通知是通知张武在2019年6月30日期满前续签劳动合同,并通知张武当时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张武主张这是一种终止行为,缺乏依据。

  关于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本案证据显示,公司没有违法行为,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是佘泽杰拒绝签署,理由是工资没有具体反映,但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新合同降低了佘泽杰的劳动条件。因此,佘泽杰主张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不支持不当。佘泽杰的再审申请理由无法确定。综上所述,高等法院裁定:驳回佘泽杰的再审申请。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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