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遇到交通事故我们应该找上海交通事故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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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的要求。

  在上海怎么找对交通事故比较了解的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样的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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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原告受伤,是由驾驶人与乘客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驾驶人的侵权行为是因为其在道路临时停车时干扰了其他车辆的通行,乘客的侵权行为是因为其开关左后车门时没有观察后方的情况,干扰了其他车辆的通行,驾驶人和乘客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而且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确定驾驶人和乘客各自的责任大小,也就是驾驶人和乘客对事故中共同承担责任,所以对受害人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对超出交通事故的部分驾驶人和乘客承担责任的一半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3)宿豫肥皂民初字第0518号民事判决(2013年12月26日)

  二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终字第0346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5月26日)

  基本案件。

  2013年8月15日18点左右,在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商业街天顺药店门前,王广飞驾驶的苏A4368L小型轿车临时停车时,陆小华没有观察后方就打开了苏A4368L小型轿车的后门,门与沿商业街从西向东行驶的王连华驾驶的电动汽车相撞,电动自行车倒下后,原告身体撞上了从东向西正常行驶的白色轿车的左后轮,王连华受伤,自行车损坏的事实

  由于无法协商,原告向法院要求王广飞、陆小华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5446.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交通费500元,共计55360.99元。

  法院裁判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汽车第三方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汽车和非汽车驾驶员、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汽车驾驶员、行人无过失的,有证据证明汽车以外的驾驶员、行人有过失的,根据过失程度适当减轻汽车方面的赔偿责任。

  被告泰山保险公司应在交通保险限额内赔偿各种损失。被告王广飞在汽车道上行驶,临时停车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乘客陆小华从左侧开门下车,汽车方面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超过交通保险部分,被告王广飞负全部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说: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判决结果错误。事故认定书显示,王连华受伤是因为白色面包车,王广飞和陆小华在事故中共同承担同等责任,白色面包车也承担同等责任。

  2、原审判决一方面,根据事故认定书进行赔偿责任比例的划分,认定王连华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事故认定书中王广飞和陆小华的责任区分不被认定为白色卡车王连华受伤的事实,王广飞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广飞的赔偿责任加重,上诉人向被保险人王广飞投保的商业三方保险索赔后,不能向其他负责人索赔,上诉人的利益受损。要求取消原判决,依法改变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样的损害,可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负责的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平均负责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道路事故认定书,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王连华的受伤是由王广飞和陆小华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引起的,王广飞的侵权行为在道路上暂时停车妨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陆小华的侵权行为在其开关左后门时没有观察后方的情况,妨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王广飞和陆小华没有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确定王广飞和陆小华各自的责任大小,即王广飞和陆小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对王连华的交通管理部门发生事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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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山财保江苏分公司上诉,王广飞和陆小华在事故中共同承担同等责任,白色面包车同等责任,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明确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纠正,改判保险公司承担强制保险赔偿责任,超过强制保险部分王广飞和陆小华各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律上是怎么定性的?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和民事赔偿责任一样吗

  3、两者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是证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物证、私人文件证、调查记录等不同,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和论证确定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一定责任的文件证,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也不能直接设立、变更、消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事故现场调查、检查、调查情况及相关检查、鉴定结论,立即制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为最终行政决定所需的程序和程序,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部分,责任认定的主要功能是为公安机关行使最终行政处罚权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相当于鉴定意见,是否采纳,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全国民事审判座谈会上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件时,必须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际上是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为了避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必须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者方面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资料。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有本质区别。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法的依据与归属原则不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适用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91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15条、16条等。交通警察部门根据事故双方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违规行为和违规行为与事故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力大小进行责任认定。受自身权力范围和适用法律范围的限制,责任认定不能全面、客观地分析和区分错误举证责任、责任人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作为特殊侵权事件,适用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公平原则为例外。道路交通事故侵害民事责任的四个要素:确认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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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的联系。

  在上海怎么找对交通事故比较了解的律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的联系在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民事责任认定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主要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要把交通事故责任作为民事责任认定的依据,不能放弃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民事责任认定。两种责任在某些情况下竞争,即相同的情况下交叉,交通事故责任只是民事责任的一部分。一般来说,民事赔偿责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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