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案件律师答违反行政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划责

日期:2022-02-21 阅读: 关键词:上海,交通,案件,律师,答,违反,行政,经营,从事,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附属行为,本质上是指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关联方非法转让给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关联方,并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行政许可,规避国家有关行业准入制度的行为,依法给予否定性评价。上海交通案件律师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以关联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关联方和关联方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孙告诉淄博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年8月19日9时44分,被告赵驾驶被告王所有鲁C牌车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赵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后,原告不负责。事故车辆隶属于被告淄博客运有限公司。后来,原告孙向赵、王、淄博客运公司要求支付后续的经济损失,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协商。孙要求被告赵赔偿551500元,被告王、淄博客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赵某辩称,应由保险公司、车主、淄博某客运公司承担,个人无法承担。王某辩称事故属实,我方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淄博一家客运公司辩称事故属实,被告赵没有在我公司办理登记手续,是王私下雇佣的;事故车辆于2020年2月21日报废,王与公司无关;2013年8月9日,王书面承诺事故全部费用由业主承担。综上所述,我们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2012年8月19日9时44分,被告赵驾驶被告王所有车辆进入非机动车道,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赵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隶属于被告淄博的一家客运公司。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按照有效的民事判决在保险限额内赔偿。2021年2月8日,原告孙向赵、王、淄博客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后续的经济损失。经审查,原告孙后续治疗费6.3万元,后续护理费131400元,残疾辅助设备费8500元,共202900元以上。


上海交通案件律师答违反行政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划责
 

  裁判结果

  淄博张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被告王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赔偿原告孙202900元的经济损失;第二,被告赵、淄博客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第三,驳回原告孙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王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淄博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淄博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机动车附属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其原因和性质也多种多样。本条规定仅限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附属行为。机动车附属经营一般是指没有运输经营权的个人或者单位将机动车附属于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以公司名义进行运输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实际车主经运输企业同意,以运输企业的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其中车主为关联方,运输企业为关联方。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百二百一十一条没有区分付费和免费关联,也没有例外规定,因此关联行为的付费不影响关联方在关联经营情况下的责任。

  《民法典》对关联经营下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有效预防交通事故,有效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机动车从事的道路交通行业风险高,需要行政许可。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明确规定,从事客运或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还规定,车辆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企业允许他人关联,是一种伪装的转让、租赁行为。在这方面,交通部门一再明确坚决清理和禁止运输车辆关联经营和禁止关联经营。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关联行为违反了强制性行政法规,应当依法否认其效力。

  关联运输经营行为是违反强制性行政法规而被命令禁止的行为,但关联方仍然这样做,其将营业执照出租给他人,允许关联方使用其名称是其自愿选择,视为其自愿承担他人在经营中可能带来的风险,导致风险扩大,允许风险发生,主观风险也有明显的过错,客观上是关联方运输经营可能给不特定的第三方带来的风险,提高关联车辆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关联方知道自己没有经营资格,以他人的名义经营,主观上也有明显的风险过错,作为机动车用户,事故的发生也是当然的责任主体。虽然关联方和关联方在造成损害的过错中可能不同。但两者相互了解,共同实施非法行为,两者的过错相互结合,造成事故,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道路运输经营不同于一般机动车旅行,其使用频率、事故率、损害后果相对较高。为保障公共安全,必须从源头上控制机动车道路运输经营,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确保经营者的风险管理能力,确保第三方的权利能够及时得到救济。上海交通案件律师为实现公法目的,私人法律还应通过社会利益,确保行政管制的有效运行,有效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关联方的非法成本,减少车辆运输经营违法现象的发生,减少交通事故风险,确保公共安全。

  本案是交通事故受害人追究后续医疗相关费用的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案件。有效的法律文件已确定被告淄博客运公司与王为附属关系,并在事故中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涉及的车辆不再运行,但事故发生在涉及的车辆运行期间,因此被告淄博客运公司作为附属单位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百一十一条以关联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由关联方和关联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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