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事务所讲企业怎么证明商标正在使用

日期:2021-05-17 阅读: 关键词:商标使用,商标侵权律师,上海知识产权事务所

  上海知识产权事务所 能够用于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或消费的商标,是企业重要的一种无形资产,对企业品牌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企业往往因为不知如何更好使用或证明商标使用,而遇到一系列问题,如商标还未注册被他人抢注、注册过程中被异议、注册成功后遭受无效宣告、注册商标侵权后损失难计算等。因此,如何搜集或保留商标使用的证据,证明商标使用的证据在商标案件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通常商标许可有三种类型:

上海知识产权事务所讲企业怎么证明商标正在使用

  1.普通许可

  即商标注册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商标注册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我们最熟悉的商业品牌加盟代理就是用的这种方式。商标注册人可以多选择一些被许可人进行商标授权来获取收益。

  2.排他许可

  这种情况也很好理解,商标注册人只能选择一位被许可人进行授权,而被许可人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是并行的,排他许可只能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区内使用该商标。如果出现商标侵权行为,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当商标注册人不起诉或者怠于起诉时,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3.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区内,将该注册商标只许可给一个人使用,商标注册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这种情况下被许可人相当于“准商标权人”当商标被侵权时,被许可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只有等到许可合同上的时间到期后商标注册人才能再次使用该商标。

  一、商标使用证据的重要性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等规定,可知,商标的使用证据对商标知名度的判定、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以及各种商标案件和纠纷的判决、裁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如下:

  (1)可以通过商标使用使一些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产生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从而作为商标注册获得商标保护。

  (2)无论是未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如能通过提供该商标的大量使用证据,证明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熟知程度与影响力,可以请求驰名商标认定,获得驰名商标等保护。

  (3)申请注册商标过程中,遇到同日申请,可以通过证明在先使用,获得申请注册商标权。

  (4)自己的商标未注册时,如有其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自己的商标,可以通过商标的在先使用证据证据该商标已经通过使用在某一行业或范围内,被相关公众知晓,具有一定影响力,从而防止他人注册。

  (5)如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注册,可以通过在先使用证明未注册商标已被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从而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6)防止注册商标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二、商标使用证据的一般表现形式

  企业商标使用证据的形成场景多样且分散,不同的案件中对商标使用证据的要求又存在差异。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使用证据的一般表现形式为: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或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即凡是能够反映该商标真正实际用在了商业经营过程中,面向了消费群体,起到了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主体的作用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而哪些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的,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的、或仅提供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的证据,是不能认定为商标使用的。

  三、建议

  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商标权益或防止他人侵犯自己的商标权,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要注意采用证据的商标使用方式以及保留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如:

  (1)商标使用要有规范性。在证明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时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是一项重要证据,但往往企业在自称商标使用很久,但真正搜集证据的时候发现材料很少。主要是因为,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并没有规范大量使用商标的意识,比如在合同或销售发票等交易文件中,一般只是提到宽泛的产品或服务名称, 很少将具体商标放入,使的难以认定相关销售行为和待证商标之间的关联性。上海知识产权事务所

  (2)使用证据搜集保留要有完整性。相关证据要形成证据链才能达到证明目的,如在商标许可使用抗辩过程中,不仅要提供商标许可合同,还要提供商标在核准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具体证据,比如填有商标信息的发票、注明有商标的销售合同、贴有商标的产品等,各个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从而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即可有效证明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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