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日期:2021-05-28 阅读: 关键词:法条,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刑法》第274条是关于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上海刑事专业律师

  本条规定的“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犯罪主体。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这是敲诈勒索罪的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施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其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问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惧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3.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是敲诈勒索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如果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小,一般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不需要动用刑罚。多次敲诈勒索,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条件。有的犯罪分子,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成员,凭借其组织或团伙的非法控制或影响,频繁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欺压群众,扰乱社会治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即使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也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解释》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274条对敲诈勒索罪量刑档次的划分采取了数额加情节的标准。根据本条规定,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的量刑作了两处修改。一是为适应打击实际中一些敲诈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的需要,增设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量刑档次。二是为在经济上打击敲诈勒索这一财产性犯罪,在每一量刑档次都增加规定了财产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至5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同时《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解释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敲诈勒索的犯罪分子是否“有其他严重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考虑犯罪分子是否为累犯或者惯犯,是否为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的组织领导者,敲诈勒索手段是否恶劣,是否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敲诈勒索等情节,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解释》规定“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数额达到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实际执行中要注意:(1)区分敲诈勒索罪和的界限。由于以暴力相威胁是敲诈勒索的手段,也是胁迫性抢劫罪的手段,因此二者容易混淆。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行为仅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被害人尚有相当程度的意志自由,还有延缓的余地。而在抢劫罪中,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现实的威胁,已没有延缓的余地。(2)区分敲诈勒索罪与的界限。以扣押人质的方式勒索财物的,是绑架罪。声称绑架人质,实际上并未实施,勒索他人财物的,是敲诈勒索行为。

  【立法理由】

  1997年《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近年来,敲诈勒索犯罪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些地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把敲诈勒索行为作为他们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的经常性手段。有的犯罪分子频繁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被害群众敢怒不敢言。他们敲诈勒索的具体方法也多是以明确的暴力相威胁。这些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1997年《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完全适应打击现实中敲诈勒索犯罪的需要。一是单纯以数额为依据的入罪门槛不够科学。二是未规定财产刑,不能在经济上打击犯罪分子。三是对于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l0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偏轻。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多次提出修改完善敲诈勒索罪规定的建议。《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多次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规定,增设了第三个量刑档次,增加规定了财产刑。

  构成要件

  一、概念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1979年《刑法》第154条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对原条文作了修改,增加了“数额较大”这一犯罪构成要件。1997年刑法实施后,敲诈勒索犯罪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些地方的黑社会组织和恶势力团伙,把敲诈勒索行为变为他们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的经常性手段。他们敲诈勒索的具体方法也多是以明确的暴力相威胁。这些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1997年《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完全适应打击现实中敲诈勒索犯罪的需要。一是单纯以数额为依据的入罪门槛不够科学。二是未规定财产刑,不能在经济上打击犯罪分子。三是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偏轻。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多次提出修改完善敲诈勒索罪的建议。因此,《刑法修正案(八)》第40条对原条文又作了修改,增加了多次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规定,增设了第三个量刑档次,增加规定了财产刑,但罪名未改。

  二、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认定要义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不以犯罪处理的以下情形:

  (1)敲诈勒索数额不到数额较大标准。一般敲诈勒索案件中,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主要要件。因此,对于敲诈勒索数额没有达到较大标准,如果没有多次敲诈勒索的情节,也没有《敲诈解释》第2条规定的依照数额较大50%计算构成犯罪数额的七种情形的,一般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对勒索财物数额较小的行为,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2)敲诈勒索数额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特定情节的。根据《敲诈解释》第5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①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②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③被害人谅解的;

  ④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3)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根据《敲诈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

  (4)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敲诈勒索情节显著轻微的。根据《敲诈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5)对在讨回合法债务的过程中,使用了带有某种威胁性的言辞、举动的行为,也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二、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敲诈勒索犯罪是数额犯,也是结果犯,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未敲诈勒索得财物的,不以犯罪处理,也不存在敲诈勒索未遂的问题。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就存在敲诈勒索既遂、未遂的认定问题:

  (1)以数额巨大、特别巨大财物为敲诈勒索目标,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敲诈勒索得财物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刑法关于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量刑规定和犯罪未遂的处理原则,以敲诈勒索罪(未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敲诈勒索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敲诈勒索罪既遂处罚。

  (2)多次敲诈勒索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将多次敲诈勒索増加规定为犯罪,体现了刑法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切实关注和严格保护,为打击敲诈勒索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因此,有别于一般的敲诈勒索罪的是,多次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体现在敲诈勒索对财物的侵犯上,而且还体现在多次敲诈勒索行为所体现的对社会秩序甚至对公民人身安全的侵害上。司法实践中,在《刑法修正案(八)》前,多次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严重危害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并对群众人身安全形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往往由于案犯一次作案案值达不到定罪标准无法对其定罪处罚,只能作治安处罚,打击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震慑,也影响了民警和群众与敲诈勒索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导致案犯有恃无恐,屡打不绝。因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多次敲诈勒索的,不论数额多少,均可以作为罪定罪处罚。因此,多次敲诈勒索的,般不存在未遂问题,但其中的某次甚至其中的数次存在敲诈勒索未遂情节的,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三、划清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是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从犯罪客体来看,不仅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关系,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主观方面来看,两者具有相同的犯罪目的,即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在威胁的内容、方式、程度和时限上,有所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场直接向被害人发出的,都是直接侵犯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威胁,如以杀害、伤害相威胁;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采用直接的暴力威胁,也可以通过毁人名誉、设置障碍、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既可以是当面对被害人公开实行,也可以是采用其他形式,如利用书信、通信设备或者通过第三人的转告作出。

  (2)威胁索取的利益不同。抢劫罪索取的利益只能是财物,而且绝大多数是动产;而敲诈勒索罪索取的利益可以是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可以是非财物性利益,如迫使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等。

  (3)威胁的后果不同。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逼迫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遇有抵抗时立即施加暴力。而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手段,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但是并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尚有考虑、选择的余地。敲诈勒索罪比抢劫罪虽然威胁的内容要广,但是程度稍轻,时限稍缓,使被害人有个回旋的余地。

  四、划清本罪与的界限

  两者在行为方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有严格区别: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强迫交易罪还可以由单位构成;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是以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与受害人不存在交易关系,强迫交易罪以存在交易为前提,目的是通过不公平的交易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4年4月17日)指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226条第2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263条或者第274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道究刑事责任。

  五、划清本罪与绑架罪的区分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具有许多相似之处,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有勒素财物的行为,都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次オ是人身权:而绑架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则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次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而在刑法分类上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①敲诈勒索罪以敲诈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为主要方式,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为客观表现,但不实施绑架行为;绑架罪则主要是通过绑架人质的手段逼迫他人交出财物。

  ②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手段是采用轻微的暴力或者非暴力,对于被威胁者来说压力相对较轻;而绑架罪则是以杀害、伤害人质相威胁,具有加害的现实性和紧迫性,对于被威胁者来说压力较大。

  ③敲诈勒索罪是直接从被害人手中取得财物,而绑架罪则是从被绑架的人质亲友或所在组织处取得财物。

  六、划清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仅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敲诈勒索罪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还侵犯公民的人身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

  ①诈骗罪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认识错误,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手段是采用轻微的暴力或者非暴力,使受害人害怕;

  ②诈骗罪中被害人交出财物是“自愿”的,而敲诈勒索罪中的被害人交出财物是不自愿的,是被迫的,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规定,行为人目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其原因就在于赌博者、嫖娼者交出财物都是不自愿、被迫的;

  ③构成犯罪的后果要求不同。诈骗罪构成犯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而敲诈勒索罪除了数额较大外,多次敲诈勒索的也可以构成犯罪。

  七、划清本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界限

  《刑法》第262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均无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规定,2009年2月28日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此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于:

  (1)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自己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行为人本身并没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2)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但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中的敲诈勒索,则不必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

  (3)敲诈勒索罪是行为本身已经构成犯罪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中的敲诈勒索,未必构成犯罪或者敲诈勒索的具体实施人因年龄不满十六周岁而不成为犯罪主体。

  实践中应当注意,未成年人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如果已经达到犯罪程度,如数额达到较大或者多次敲诈的,对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组织者应当以敲诈勒索罪的共犯、主犯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一般处罚原则从重处罚。

  八、注重对敲诈勒索犯罪提供帮助的共犯的处罚

  根据《敲诈解释》第7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冀)立案标准

  (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或2年内敲诈勒索达3次,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6万元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依照《刑法》第274条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对应情节有关概念解释附加刑的适用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数额较大;

  (2)多次敲诈勒索。1.“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000一5000元;

  2.“多次敲诈勒索”:指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1.犯本罪,判处刑罚时,必须判处罚金。根据《敲诈解释》第8条规定,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数额巨大;

  (2)有其他严重情节。1.“数额巨大”的起点为3万一10万元以上;

  2.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数额达到“数额巨大”80%以上,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3)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数额特别巨大;

  (2)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30万-50万元;

  2.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80%以上,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3)以黑恶勢力名义敲诈勒索的;(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认定“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这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根据《敲诈解释》的规定,“数额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以30万元至50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正确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数额达到“数额巨大”80%以上,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3)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80%以上,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3)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以上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

  (1)“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然有数额上的要求,即分别要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80%。如果数额未达到相应要求的,则不能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敲诈解释》第2条第7项规定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严格控制适用范围,不能随意认定。实践中,一般是指以下情形:①导致他人精神失常;②导致他人重伤的;③导致他人自杀的;④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有的地方以考虑犯罪分子是否是累犯或者惯犯,是否是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的组织领导者,敲诈勒索手段是否恶劣等情节为依据判断行为人敲诈勒索犯罪是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敲诈解释》的规定不符,因而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

  3.敲诈勒索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与“数额巨大”并存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与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并存时,或者具有多个“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该如何量刑?

  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以“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作为确定量刑基准的事实依据,“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般应用来增加刑罚量的依据。这主要是因为敲诈勒索犯罪属于财产型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在犯罪数额上,犯罪数额是反映敲诈勒索罪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标尺之一。

  4.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对敲诈勒索罪的量刑作了如下规定

  (1)构成敲诈勒索罪畢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③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1月19日施行 法发〔2018〕1号)

  四、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符合《刑法》第274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同时由多人实施或者以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对方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关于办理敲诈勒察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五)项规定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采用上述手段,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强迫交易、献诈勒案,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为强素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寻衅滋事,构成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为通讨合法债务或者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五、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计债的犯罪活动

  20.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追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应予以没收。事央

  八、其他

  36.本意见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都联合发布或者单独制定的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内容如与本意见中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意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4月1日施行 法发〔2017〕7号)

  四、常见犯罪量刑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4年4月17日)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强迫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4年4月17日施行 高检发释字〔2014〕1号)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强迫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0日施行)【延伸阅读】《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2013年7月19日施行 公通字〔2013〕25号)

  三、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8.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7日施行 法释〔2013〕10号)【延伸阅读】《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九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 法发〔2005〕8号)

  ······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

  ······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二、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

  (六)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证据规格

  第二百七十四条 证据规格

  敲诈勒索罪: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

  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语言直接威胁,或者通过书信、电话、手机短信、网络聊天形式恐吓,或者通过第三者转达口信的方法威胁,或者用暗示的方法威胁,或者抓住受害人的某种把柄相要挟,或者制造某种借口进行勒索等;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

  5.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分赃情况、相互印证情况;

  6.有无前科。

  (二)被侵害人陈述

  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作案方式;

  2.被敲诈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

  (三)证人证言

  1.问明违法事实情节;

  2.问明被敲诈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

  (四)书证、物证

  1.出警经过,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2.扣押、收缴的作案工具,并制作照片附卷。

  (五)鉴定意见

  声音鉴定,笔迹鉴定,被敲诈财物要做价值认定等,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行为人和受害人。

  (六)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其他证人对嫌疑人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七)视听资料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应当及时调取。

  地方规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9月11日施行 鲁高法〔2017〕110号)

  (十)敲诈勒索罪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不满3千元,但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累计增加刑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1500元不满3千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敲诈勒索解释》)第二条规定所规定“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敲诈勒索数额达到3千元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敲诈勒索数额虽已达到3千元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予以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4.8万元不满6万元,且具有《敲诈勒索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32万元不满40万元,且具有《敲诈勒索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3万至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或者《敲诈勒索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累次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70%。

  (2)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8月7日施行 苏高法148号)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按下述敲诈勒索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数额未达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作案,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4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2000元不满4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数额达6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4.8万元,井具有《解祥》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4.8万元以上,未达6万元的,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敲诈勒索数额达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32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32万元以上,未达4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敲诈勒索致人受伤,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

  (2)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3)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以犯罪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并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

  (4)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5)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6)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7)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8)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9)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10)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1)为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或将敲诈勒索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仍有必要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2)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2017年8月1日施行 辽高法〔2017〕54号)

  (十)敲诈勒索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者两年内敲诈勒索达到三次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5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多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每增加一次作案,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况。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七万元,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上八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敲诈勒索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刑罚量:

  (1)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4)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问题

  (1)多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2)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8月1日施行 豫高法〔2017〕272号)

  (十)敲诈勒索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二年内敲诈勒索次数达三次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在E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和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两年内敲诈三次(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增加二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标准百分之八十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标准百分之八十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敲诈勒索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上情形每增加一种,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上,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2)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暴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事项:

  (1)多次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2)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6月14日施行 粤高法发〔2017〕6号)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5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3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50万元不足2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5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

  (4)多次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的,超过三次后,每增加敲诈勒索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二、四条的规定定罪量刑的,敲诈勒索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财物的;

  (8)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

  (9)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多次敲诈勒索的;

  (10)敲诈勒索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6月12日施行)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三千元的,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三十五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三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 数额未达到较大起点,但两年内敲诈勒索次数达到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三个月以下刑期;

  (5)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每增加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之一,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之一,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8)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因具有下述相关情形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除外:

  (1)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敲诈勒索;

  (3)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多次敲诈勒索且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以上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6月1日施行 渝高法〔2017〕134号)

  ······

  四、(十)敲诈勒索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两年内敲诈勒索次数达三次,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虽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但达到前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和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四个月至七个月刑期;

  (4)敲诈勒索未达到数额较大,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虽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但达到前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具有第1 条第3 款第(3)项至第(7)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四个月至七个月刑期;

  (4)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虽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但达到前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具有第1 条第3 款第(3)项至第(7)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四个月至七个月刑期;

  (4)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第1 条第3 款规定情形的(已被确定为构成要件犯罪事实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敲诈勒索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3)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问题

  (1)多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3)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

  五、附则

  1.本实施细则仅规范上列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2.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3.本实施细则将随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司法政策以及上级法院规定的变动适时作出调整。

  4.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适用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

  5.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6.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6月1日施行 渝高法〔2017〕134号)

  (十)敲诈勒索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两年内敲诈勒索次数达三次,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虽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但达到前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和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四个月至七个月刑期;

  (4)敲诈勒索未达到数额较大,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虽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但达到前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具有第1条第3款第(3)项至第(7)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四个月至七个月刑期;

  (4)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虽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但达到前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具有第1条第3款第(3)项至第(7)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四个月至七个月刑期;

  (4)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第1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已被确定为构成要件犯罪事实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敲诈勒索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3)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问题

  (1)多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3)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6月1日施行 桂高法〔2017〕142号)

  (十)敲诈勒索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五百元,或者两年内敲诈勒索次数达三次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軌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一千二百五十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増加二千五百元,増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増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増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犯罪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四万元起点,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三万ニ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増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増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増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每増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三十ニ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増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増加四万元,増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増加轻微伤一人,増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増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増加基准刑的30%以下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许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以上情形每増加一种,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敲诈勒索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50%。

  (3)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紫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宽处罚的情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5月4日)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上,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数额每增加四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点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至十二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数额每增加二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敲诈勒索(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减少基准刑20%以下。

  (2)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1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问题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5月1日施行 浙高法〔2017〕71 号)

  1.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3)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免除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2)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5年7月14日施行 闽高法〔2015〕260号)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敲诈勒索达到数额较大起点2000元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1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敲诈勒索达到数额巨大起点5万元的,或者敲诈勒索数额达到4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敲诈勒索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30万元的,或者敲诈勒索数额达到24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数额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2)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数额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3)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每增加6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4)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但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上的,每增加敲诈勒索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

  (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4.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因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广东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关于确定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2014年9月5日 粤高法发〔2014〕1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下称《解释》)已于2013年4月27日实施。《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问题的批复》(法〔2014〕174号)的批准,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五百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三、本通知下发实施后,广东省高级人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粤高法发〔2000〕35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8月1日施行)

  (十)敲诈勒索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三千元,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四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四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三种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三十万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5、以暴力、侵犯人身自由或其他危险方法敲诈勒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8月1日施行 黔高法〔2014〕68号)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敲诈勒索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的,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敲诈勒索数额达到巨大的,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敲诈勒索数额达到特别巨大的,每增加三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多次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以敲诈勒索三次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造成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惯犯或者流窜作案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多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上海刑事专业律师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8月1日施行)

法条,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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