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制作淫秽物品出口国外如何认定刑事责任律

日期:2020-10-11 阅读: 关键词:上海刑事律师

  国内制作淫秽物品出口国外如何认定刑事责任律师咨询,上海刑事律师根据实际案例做出解答:

国内制作淫秽物品出口国外如何认定刑事责任律

  【案件概述】洪斌儿子洪小俊在日本做生意时发现动漫周边的淫秽物品业务特别赚钱,但日本制作这类产品成本耗费大。

  于是,洪小俊联系上国内朋友袁州,洪小俊负责从日本客户手中拿到需要制作的样式花纹,袁州负责“私人订制”,把打印好的布样缝制包装,邮寄回日本。

  订单越来越多,洪斌也开始参与其中,从一开始的帮忙联系,到后来甚至做起了“督工”,时常提醒袁州图样、印刷的尺寸大小等注意不要搞错。

  上海青浦区检察院认为:洪斌、袁州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制作淫秽物品,应当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分析】刑事案件上海律师说《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机关依法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对被告人洪斌、袁州提起公诉:我国法律禁止制作淫秽物品,犯罪嫌疑人有制作的行为,已违反了刑法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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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淫秽物品虽在国内制作,因是贩卖到日本,“荼毒”的是日本青少年身心健康,是否能得出“洪某等人不仅无过,而且有功”“人家出口到日本的, 国内运输过程中只要不露出来,用严密包装包装好,我认为是合法的”的结论?

  上海律师刑事案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不是为了牟利、传播,携带、邮寄少量淫秽物品进出境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故而,法律不仅禁止携带淫秽物品入境,携带淫秽物品出境亦是不允许的。

  道理其实很简单:1.如若不认定本案人员构罪,是否会有其他找不到投资方向的人对投资淫秽物品出口海外“趋之若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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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本案是邮寄到国外,但不能排除其他制作行为人利欲熏心,披着出口的羊头将淫秽物品在国内销售,损害国内青少年身心健康,这总是个隐患;

  3.中国法律禁止国内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但是允许制作出口到国外,这种事要是爆料出去了,影不影响国际名声不清楚,但总是不太好听。

  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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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规定: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 足以诱发犯罪的;

  (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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