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南京西路律师2021多类犯罪如何处罚

日期:2021-10-28 阅读: 关键词:静安南京西路律师,有期徒刑,罚金

  5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属于“重大伤亡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2、【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5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

  2.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美沙酮200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氢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其他毒品数量大”:

  美沙酮1千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氢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5千克,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54、【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

  (一)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同以上贩卖“毒品数量大”标准),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同以上贩卖“毒品数量大”标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55、【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两年内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两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6、【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2.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3.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7、【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

  (一)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3.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58、【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

  (一)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属于“情节较重”(特殊情形为50%),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4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5.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6.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特殊情形:

  1.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次组织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6.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5倍的;

  2.达到上述的数量标准,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

  2.达到前款“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59、【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不满3000株的;

  2.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万株的;

  3.非法种植罂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5.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6.抗拒铲除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属于 “数量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60、【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6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一款)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3.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4.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50%,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3、【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一)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参考浙江2014年标准)

  1.组织30人以上卖淫的;

  2.组织他人卖淫300次以上的;

  3.组织10名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64、【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一)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1.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2.卖淫人员累计达到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3.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65、【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三款)

  (一)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6、【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7、【特定行业单位人员犯包庇罪】(刑法第36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2.二年内通风报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4.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5.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6.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8、【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的;

  2.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

  3.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69、【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10万元,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70、【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二项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数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不满五百万元,但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偿还信贷资金,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行为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且担保物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认定为刑法第十三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7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数量在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50张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2、【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一款)

  (一)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3、【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二款

  (一)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74、【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违法发放贷款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刑法第18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4.收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7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8、【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2.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9、【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二款)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7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35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8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不满10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8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

  (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82、【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20公顷的;

  4.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二)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3、【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84、【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4.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的;

  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3.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7、【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2.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8、【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携带枪支1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

  2.携带爆炸装置1套以上的;

  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9、【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一)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0、【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的;

  2.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虚开发票500份以上的;

  2.虚开金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静安南京西路律师2021多类犯罪如何处罚


  9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一款)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二款)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93、【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三款)

  (一)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4、【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四款)

  (一)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95、【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不满25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3.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96、【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3.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1000件以上不满5000件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5000件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97、【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98、【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第⑴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3.虽未达到第⑴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4.犯罪手段卑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99、【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⑴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⑵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⑶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⑷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⑸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⑵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⑶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⑷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⑸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非法经营外汇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⑴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⑵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不满2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⑶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⑵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2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⑶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⑷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三)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⑴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⑵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⑶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上述二项的数额标准,且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⑵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⑶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上述二项的数额标准,且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⑷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00、【强迫交易罪】(刑法的22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人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3.强迫交易3次以上不满10次,或者强迫3人以上不满10人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2.强迫交易10次以上,或者强迫10人以上交易的;

  3.强迫交易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4.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5.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0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227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数量累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25000元,或者数量累计1000枚以上不满5000枚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25000元,或者数量累计100张以上不满500张的;

  4.非法获利累计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5.数额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250张以上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2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00枚以上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2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0张以上的;

  4.非法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5.数额巨大的其他情形。

 

  102、【强迫劳动罪】(刑法第244条)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2.强迫10人以上劳动的;

  3.因强迫他人劳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强迫他人劳动的;

  4.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5.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

  2.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10人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04、【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

  (一)报复陷害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或其他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2.报复陷害3人以上的;

  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5、【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致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6、【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10件以上的;

  3.非法生产、买卖警棍50根以上的;

  4.非法生产、买卖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100件以上的;

  5.非法生产、买卖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6.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的;

  7.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7、【赌博罪】(刑法第303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

  4.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4000元以上,且聚众赌博3场以上的;

  5.聚众赌博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6.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7.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8.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者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9.积极参加“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且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10.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108、【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二款)

  (一)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5.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9、【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纠集多人,采用强行发言、提示回答、叫喊、喧哗、鼓掌等方法哄闹法庭,不服从劝阻的;

  2.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纠集多人哄闹法庭,不服从劝阻的;

  3.纠集多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侮辱、诽谤、谩骂、威胁参与审判活动的有关人员的;

  4.无旁听证或者不得旁听人员拒不服从审判人员、值庭法警的劝阻,强行冲击法庭的;

  5.冲击审判活动区及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羁押室、候审室等相关场所的;

  6.采取殴打、投掷物品等暴力手段袭击出席法庭或者准备出席法庭的审判、检察等司法工作人员的;

  7.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其他情形。

 

  110、【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窝藏、包庇严重危害国家安全、重大恐怖活动犯罪分子的;

  2.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且窝藏、包庇行为严重干扰侦查活动的;

  3.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或者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多人,且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犯罪分子的近亲属实施上述第⑵、⑶、⑷项窝藏、包庇行为,如果对侦查活动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干扰的,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11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无法执行的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⑴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⑵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⑶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⑷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⑸被执行人故意转让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⑹被执行人挥霍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指定的行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⑻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1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

  (一)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或者组织1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7.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13、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多次运送或者运送1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要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4.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14、【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4.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1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2.多次损毁或者毁损多处名胜古迹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16、【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117、【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倒卖三级文物的;

  2.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2.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3.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18、【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所盗掘的系具有一般科学、艺术、文化、考古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没有造成该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损毁,且没有挖得文物或者仅挖得一般文物并在被追诉前全部上交。

 

  119、【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卖血3人次以上的;

  2.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3.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4.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5.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120、【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3人次以上,并导致引产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国家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6.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国家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7.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造成就诊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高院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形(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高院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121、【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伤的;

  2.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5人次以上的;

  3.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4.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5.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造成就诊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形。

 

  122、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动物疫病传入或者对农、牧、渔业生产以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动物疫病在国内暴发流行的;

  2.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所列的有害生物传入或者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以及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在国内传播扩散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5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0亩以上的;

  4.非法占用上述第⑵、⑶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一半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5.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125、【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6、【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刑法第34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10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珍贵树木制品5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7、【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满20立方米的;

  2.盗伐幼树1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株以上不满2000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4.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100立方米的;

  2.盗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满1万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⑷数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的;

  2.盗伐幼树5000株以上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1万株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4.数量特别巨大的其他情形。

 

  128、【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50立方米的;

  2.滥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2500株的;

  3.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4.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的;

  2.滥伐幼树2500株以上的;

  3.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5000株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4.数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129、【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三项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或者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或者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5.后果严重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30、【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三项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后果严重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31、【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一款)

  向他人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3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32、【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364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组织播放15场次以上不满50场次的;

  2.因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受过行政处罚3次以上,又组织播放的;

  3.向未成年人播放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播放50场次以上的;

  2.累计向10名以上未成年人播放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3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

  (一)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

  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13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3.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6.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13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1.造成重伤1人以上不满3人的、造成轻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1.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36、【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4.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6.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37、【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138、【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刑法第375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139、【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刑法第375条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3.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140、【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刑法第38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

  2.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4.拒绝重要军事征收、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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