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让老板看到这篇文章?上海公司律师普及强迫职工劳动罪法律知识

日期:2022-09-24 阅读: 关键词:上海公司律师,强迫职工劳动罪

  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本罪名为“强迫职工劳动罪”。如今,刑法修正案八已出台,将本罪称为“强迫劳动罪”。和上海公司律师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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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公安构造统领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规范的规定(一)》第3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治理法例,以限定人身自在要领强迫职工劳动,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备案追诉:(1)强迫别人劳动,造成职员伤亡或许患职业病的。所谓造成职员伤亡,是指造成职员重伤以上的情况。所谓职业病,是指因为劳动的性质或许非凡的劳动环境而惹起的疾病。是不是患有职业病,依据国家无关职业病规范认定。(2)采用殴打、勒迫、扣发人为、截留身份证件等手法限定人身自在,强迫别人劳动的。这是从限定人身自在的手法角度规定了备案追诉规范。(3)强迫主妇处置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膂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许其余禁忌处置的劳动,或许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主妇处置国家规定的第三级膂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许其余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为了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专门对妇女和未成年人从事劳动制定了特殊的规定。例如,《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9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严重侵犯妇女劳动权利的情形,应予追究刑事责任。(4)强迫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考虑到强迫职工劳动的情形的复杂性,规定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兜底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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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详细认准时,首先,要看行为人是不是进行了以限定人身自在的要领实行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行动。假如行为人尽管强迫职工劳动,然则因此限定人身自在之外的其余体式格局,如不发工资、不发补贴等来强迫劳动者举行劳动,或许用人单位只是对职工举行严峻请求,或许职工被迫超时加班、超负荷劳动等,此时就不能以本罪来认定。其次,看行动的情节是不是紧张,如果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情节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也不能对此行为认定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情节严重:长时间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劳动的;强迫多人无偿劳动的;因强迫劳动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致使职工自杀或病死的;强迫职工劳动手段恶劣、影响极坏的,如采用了暴力、胁迫、侮辱等手段;曾因强迫职工劳动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后仍然不思悔改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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