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出现问题如何处理?上海公司律师告诉你

日期:2022-08-09 阅读: 关键词:上海公司律师,企业纠纷

  欣武公司进行上诉研究认为,系争的《广中公寓、欣武大厦联建配电网络协议》是附有生效时间条件的,但条件发展成就时,上诉人已经基本不具备企业履行相关协议的能力,故协议未生效。合同的效力不及于欣武大厦的现业主,欣武公司已不是欣武大厦的权利人,无法有效履行劳动合同。且明确工作通道设计宽度为10米没有理论依据。故要求可以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服务请求。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公司律师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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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欣武业委会可以上诉研究认为,欣武大厦的房屋进行所有权及土地资源使用权是众业主的,系争的《广中公寓、欣武大厦联建配电网络协议》是恒业公司与欣武公司间的协议,效力不及于众业主。且该协议是恶意人员串通侵害了中国集体活动及第三人的利益,应认定为一种无效。故原审人民法院作为判决结果认定标准协议能够有效,判令开启10米宽的通道是没有理论依据的,要求企业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建政公司可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相关法律能够准确,应当及时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判决认定一个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恒业公司与欣武公司系恒源大楼与欣武大厦的开发商,双方签订《配电协议》,以恒业公司提供场地建造变电站,换取经由欣武大厦通往广中路的通道,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本案中也并无证据证明恒业公司与欣武公司在合同的签订中存在恶意串通,合同内容也未侵害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故欣武业委会认为合同无效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建政公司受让恒源大楼工程,作为权利义务的承继者应当继续履行该协议。

  《配电协议》第九条系附期限的约定,现双方大楼均交付使用,即所附期限已到,欣武公司应当按约履行义务,故欣武公司认定协议未生效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欣武公司与恒业公司协议同意欣武大厦通往广中路的道路由两栋大楼共同使用,是在土地权利上设立限制,其履行义务时,作为权利义务的继受人的欣武业委会应当予以协助。开启通道宽度合同没有约定,由原审法院酌定10米,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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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申请上诉,维持保持原判。

  二审法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中国上海欣武房地产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闸北区欣武大厦小区项目业主管理委员会各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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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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