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北一路律师用外国法律对动机和意图区分

日期:2021-11-12 阅读: 关键词:中山北一路律师,上海虹口区刑事犯罪律师事务所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在确定被告人的责任时,一直摒弃了动机的相关性。这种否定被认为是明确的,也被认为是不明确的。控方必须证明的是,被告拥有特定的精神状态或对所需行为的犯罪意图。然而,正如标题所示,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动机和意图这两个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以至于对动机的否定不仅是徒劳的,而且几乎是天真的。正如标题所暗示的,动机驱动着意图。因此,意图是动机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认为必须证明的是意图而不是动机来确定责任是一回事,而认为动机无论多么值得信赖都是不相关的又是另一回事。本文拟提请注意,尽管法律明确否定了动机与责任的相关性,但在许多罪行的定义中考虑到甚至纳入了动机的因素。为此,本文将展示动机和意图之间的区别是如何在法律和文字层面上变得模糊的。两者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区别,而是存在定义上的重叠。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动机和意图的含义是同一件事。

 

  以X为例,他拿起一把枪,按下扳机,打算(a)打Y,(b)造成Y的死亡,(c)与Y的女朋友结婚。在这种情况下,X按动扳机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这三种后果。然而,与此同时,可以说与y的女朋友结婚是动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x的动机和x的意图可以被看作是同一件事。JC Smith提出的观点是,本案中的意图之所以 "被认为仅仅是一个动机,是因为它是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的一个间接后果"。换句话说,控方需要证明的是,当x按动扳机时,他的意图是(a)和(b):即击中y并杀死他。x想杀y的原因是为了和他的女朋友结婚,这一点无关紧要。这并不是犯罪的一部分。因此,X可以在没有任何关于动机的证据的情况下被定罪。然而,当人们发现法律的做法并不总是一致时,问题就出现了。JC-史密斯举了以下例子。如果D根据E的合同条款解雇了提供了不利于他的证据的雇员E,据说如果他的 "动机 "是为了惩罚E的证据,那么D将犯有藐视法庭罪,但如果是出于任何其他原因,例如不称职或裁员,则不成立。术语的一致性表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说的是意图或目的而不是动机。例如,如果要对这种蔑视行为进行定义,定义可能会说,'意图惩罚证人'。
 

  我们认为,JC史密斯在这里暴露了法律在许多情况下确实考虑到了动机的概念。事实上,在这个例子中,D的行为背后的动机是关于他的责任的最关键问题。JC史密斯接着建议,为了保持一致性,法律必须重新表述法律,以便应用一致的术语。但很明显,"有惩罚证人的意图 "和 "有惩罚证人的动机 "之间没有本质区别。那么,撇开一致的术语不谈,很明显,在这些情况下,法律不外乎直接考察被告行为背后的动机。事实上,美国作家Perkins和Boyce认为,动机与责任隐含相关。假设在这样的情况下,即将发生严重的重罪,为防止犯罪而杀死罪犯在法律上是合理的,而就在此时,他被枪杀了。如果杀人者是出于防止重罪而促进社会安全的冲动,他就没有犯罪;如果他没有这种冲动,而是出于杀死个人敌人以满足旧怨的冲动,他就犯了谋杀罪。两种情况下的意图都是一样的--杀人;无罪和有罪的区别在于促使这种意图的动机。
 

  JC史密斯对这一观点提出异议。他认为,只要这个人知道有哪些因素使他有理由杀人,那么无论他的动机如何,他都不会犯任何罪行。然而,我们认为,法律可能没有那么简单或那么明确。在上面的例子中,我们认为,即使实施枪击的人知道有理由杀人的因素是无可争议的,但如果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控方还是会提出证据,如果存在这样的证据,证明凶手对受害者有个人仇恨。现在,如果JC-史密斯的方法是正确的,那么一旦确定了凶手知道有理由杀人的因素,举出这种证据又有什么用呢?按照JC-史密斯的方法,这样的证据将没有任何分量,因为动机是完全不相关的。虽然这在理论上可能得到支持,但我们认为,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法院无疑会考虑并高度重视这种怨恨的证据。因此,即使如JC-史密斯所说,辩方证明被告知道有理由杀人的因素,但如果能证明杀人背后的动机是个人恩怨,而不是为了促进社会安全,被告也会被认定有罪。
 

中山北一路律师用外国法律对动机和意图区分

 

  1998年《犯罪与骚乱法》

  此外,有人认为,有些罪行的动机是犯罪的一个要素。这样的例子是1998年《犯罪与骚乱法》所设立的种族加重罪。这项规定的效果是,如果 "犯罪的动机(全部或部分)是基于对某一种族群体成员的敌意,则该法所包括的任何罪行都成为种族加重的罪行"。很明显,在这些案件中,动机不仅是新罪行的一个要素,而且是必须证明的完整和关键的要素,以确定已实施的罪行。这显然破坏了关于动机与责任无关的观点。刑法中的另一个概念可以被视为破坏了动机与责任无关的观点,即要求有别有用心的意图。这适用于犯罪行为要求有意图产生犯罪行为以外的某种后果的情况。一个例子是入室盗窃。要实施入室盗窃,被告必须不仅作为侵入者进入房舍,而且还打算实施一些特定的罪行之一,如强奸、盗窃、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攻击或对建筑物或其中的任何东西进行非法破坏。然而,不需要实施特定的罪行;只要入侵者意图实施别有用心的罪行,就构成犯罪。据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动机是驱动意图的。此外,在入室盗窃的情况下,法院主要是看被告在实施侵入行为时的动机;有人认为,将该要求描述为意图只是一个术语问题。这是因为,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已经寻求并提出了自己对意图和动机这两个词的定义。据认为,这一定义与这些术语的字面定义并不完全吻合,这一法律领域的混乱源于这一差异。此外,法律试图利用每个概念的定义之间的重叠,以保护它所创造的虚构,即动机在确定刑事责任方面没有作用。换句话说,它在指 "动机 "时使用了 "意图 "一词,以维持动机在决定责任时不发挥作用的虚构。
 

  此外,即使人们暂时接受这样的观点,即动机从来不是犯罪的一个要素,因此,动机永远不需要被证明,但是否真的可以说,动机是不相关的。动机经常被用作确立必要的犯罪意图的证据,这一事实削弱了这种说法。换句话说,在上面的例子中,关于x打算和y结婚的证据无疑会被提交给法庭,以表明当x扣动扳机时他打算杀死y。人们很少在没有动机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因此,关于动机的证据具有高度的证明力。事实上,很少会有这样的情况:检方能够证明具体的证据,证明当X按下扳机时,他打算开枪杀死Y。换句话说,陪审团将不得不从x用枪指着y并向他开枪的事实中推断出x打算杀死y这一事实。控方很少能够就x的内心想法和意图提出直接证据,因为这是不可能被穿透或肯定地暴露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检方所做的是举出x的动机的证据。因此,在上述情况下,证明x有任何理由杀死y的证据将表明x确实打算杀死他/她。因此,可以看出,在证明需要意图要素的犯罪时,检方的关键证据是与动机有关的证据。因此,可以说,就检方而言,动机远非无关紧要,它往往是最相关和最重要的证据问题,因为它有时是证明必要犯罪意图的唯一手段。这也可以看作是对动机不相关的观点的削弱。
 

  此外,在决定是否起诉时,CPS通常会考虑到动机。因此,即使一项罪行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是不正当的,如果CPS认为,由于被告有一个非常好的和光荣的动机来做他所做的事情,放弃起诉将最有利于正义,那么更多的时候,指控被撤销。动机被明确和公开考虑的另一个阶段是在判刑阶段。当法律赋予法官判刑的自由裁量权时,判刑法官显然会考虑到被告的动机。如果动机是好的,判决很可能会更宽松。显然,反之亦然,如果动机特别恶劣,判决就会反映这一点。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尽管法律认为动机是不相关的,但我们已经看到,在现实中这是不正确的。动机往往是犯罪的一个具体要素,此外,在需要意图的犯罪中,动机在确定是否存在必要的意图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很明显,正如标题所暗示的那样,动机驱动着意图。虽然这一点没有得到明确承认,但在更隐蔽和隐蔽的层面上,法律在起诉犯罪的每一个阶段都对动机因素给予了大量的考虑和重视。   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




 

中山北一路律师,上海虹口区刑事犯罪律师事务所相关内容
  • 中山北一路律师解析男性遭强奸理解与适用
  • 中山北一路律师揭示企业里杀人责任
  • 中山北一路律师用外国法律对动机和意图区分 http://www.lvshi112.com/lvshizixun/shanghaiqiyefalvguwen/1317.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上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