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融资或收购有多大风险

日期:2021-11-12 阅读: 关键词:行业融资,直播短视频,上海企业法律顾问

  上海企业法律顾问案情介绍

  C集团为互联网传媒领域例如直播短视频领域、陪玩领域的龙头企业,其实际控制多家互联网传媒公司,其中包括本案中涉及的A公司。B公司为直播短视频行业的传媒公司,其拥有某头部直播平台的08号频道,该频道月流水约600万元人民币,且呈上涨趋势。彭某某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彭某1(本案我方委托人)为B公司的创始股东并且具备非常优秀的直播行业运营管理能力,占某是C集团中直播短视频业务板块的负责人且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CEO,各方就融资收购事宜进行了磋商。

  A公司为了顺利收购B公司,先后设计了一揽子协议为稳定过渡做准备,其中包括为初步控制B公司相对多数的股权表决权而设计的《股权转让协议》、为维持过渡期运营稳定而与原运营团队负责人签署的《劳务服务协议》、为降低投资风险而设计对赌条款签署的《频道合作经营协议》等等。以上协议为整体性协议,均以收购B公司为最终目的,所涉及的多个款项如“劳务报酬”、“合作费用”等也都是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款项。

 

  以上协议的重要内容主要具体如下

  01.2018年5月31日A公司以受让人3的身份与持有B公司100%股权的股东彭某某、受让人1王亮某、受让人2彭某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55%的股权以1元转让给王亮某,45%的股权以300万元(以下金额均为税前额)转让给彭某1;同时合同约定,若彭某1未在2018年9月1日前足额支付股权受让款,则视为放弃受让标的的股权,由A公司直接取代彭某1在本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益并承担义务,即受让45%的股权。

  02.同日,A公司与彭某1签订《劳务服务协议》,约定彭某1为A公司提供时长为2年网络演艺平台运营管理服务,A公司一次性付给彭某1“劳务报酬”200万元。

  03.2018年6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频道合作经营协议》,约定A公司与B公司合作运营08频道并分成,A公司支付B公司400万元“合作费用”,B公司保证A公司每年分成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直播融资或收购有多大风险

  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

  B公司55%的股权已成功转让给王亮某,其后经过两次工商登记股东变更,该股权所有人最终变更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占某,而B公司45%的股份已经转入彭某1名下,但彭某1未按期支付300万元的股权受让款,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应当由A公司直接替代彭某1的合同地位,即向彭某某支付300万元股权受让款,并受让彭某1名下的45%股权;此外,A公司根据《劳务服务协议》和《频道合作经营协议》分别向彭某1支付了200万元“劳务报酬”,向B公司支付了400万元“合作费”。

  争议起因:由于彭某某迟迟未收到B公司45%股权的相关款项,因此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提起仲裁1,要求A公司与彭某1支付300万元股权受让款;随后,A公司以彭某1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提起仲裁2,要求与其解除《劳务服务协议》并返还200万元合同相关款项。

  本案中,袁雨律师代理的是彭某1,即B公司的创始股东,也是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人2。该案为直播短视频领域融资收购的纠纷,虽然为经典的融资收购案件,但又有直播短视频领域的新特点,案情复杂、缺乏前例参考、涉案资料繁多、同时还存在大量对我方委托人不利的因素。但我方依据以往涉及互联网与直播短视频领域纠纷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反复研读案件材料、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等专业手段,从对方诉讼策略与证据中的破绽寻找到了突破,最终成功将棘手的案情化险为夷。

  风险一:我方面临的最大风险是作为当前B公司45%股权的持有人,有极大的支付300万元股权受让款的风险。

  尽管合同约定了若彭某1未在2018年9月1日前足额支付股权受让款,则视为放弃受让标的的股权,由A公司直接取代彭某1在本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益并承担义务,即受让45%的股权。但我方委托人尚未与A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同时A公司在答辩时也多次抗辩由于我方委托人拒绝配合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其无法完成相关股权受让,因此其主张应当由我方委托人支付300万元的股权受让款。另外,根据我方咨询的资本市场法律实践相关专业人士的观点,从公平原则出发,司法实践中作为股权实际持有人的我方委托人彭某1很有可能被认定有支付股权受让款的义务,这对我方是十分不利的。

  面对以上困境,我方经过深思熟虑,决定从整个融资收购交易的背景出发进行突破,最终证明A公司有支付300万元股权受让款的义务,而非我方委托人。其中最重要的是,我方将涉案的三个重要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劳务服务协议》与《频道合作经营协议》提交仲裁庭,并主张这三个协议为整体性的协议,是A公司为保证B公司在融资后运营稳定的设计,其中包括相对多数的股权表决权、频道运营服务、对赌条款设置保底等等,其根本目的在于股权转让,因此不能单独割裂来理解其中任何一个协议;同时举证了A公司法定代表人占某、高管高某与彭某某、彭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从侧面证明了A公司签订以上三个协议的真实意愿是受让B公司100%股权。

  另外,A公司关于我方委托人拒绝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从而导致其不负支付300万元股权受让款义务的主张,我方在这点上很是被动,但是在经过大量资料研读后,我方在以下两点上取得了重大突破,成功挽回了局面:

  01第一,我方根据文意解释的方式解释相关合同条款,强调我方委托人彭某1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股权受让款即为放弃B公司45%股权的持有,同时在A公司支付股权受让款之前,我方拥有先履行抗辩权,由此我方委托人仍然持有B公司45%股权这一事实带来的风险大大降低;

  02第二,也是极为关键的一点,针对A公司出具的B公司股东大会的文件以及我方委托人拒不参加股东大会的所谓会议记录这一不利证据,袁雨律师在开庭后提交补充材料期间多次仔细回看了案卷材料。由于案情非常复杂,此时仲裁庭在开庭后半年多仍没有作出裁决,袁雨律师希望能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再做一些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我方委托人的风险。

  功夫不负有心人,袁雨律师在其中一次重新审阅卷宗时认真对比了调取而来的A公司和B公司的工商登记报告与前项会议记录,仔细梳理了涉案公司的多个股东、法定代表人与高管的登记变更记录及时间轴,终于有了重大发现:该项证据中的日期与参会股东的名字存在矛盾之处,B公司的该项会议由A公司发起并在A公司举行,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股东竟然有当时已经不是B公司股东的王亮某与当时还未登记为B公司股东的A公司法定代表人占某的签名,相关会议记录人并不具有参加该重要会议的股东资格,加之其他种种矛盾之处显示会议记录有伪造的高度可能性!

  袁雨律师通过这一重大发现在庭后补充书面质证意见中向仲裁庭主张,可以合理推断该份证据是A公司及其人员事后伪造的,但伪造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这些明显的疏忽导致该会议记录的种种漏洞。我方随即主张A公司涉嫌用倒签的方法伪造证据企图逃避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责任,同时也质疑A公司关于我方委托人拒绝转让股权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请求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不予采信;除此以外,我方还从正面举证证明我方委托人多次表示愿意配合A公司和彭某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最终从正反两面都证明了3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应当由受让人A公司支付。
  风险二:我方委托人面临的第二个重大风险,是仲裁2中《劳务服务协议》解除并返还200万元合同相关款项的巨大风险。该案棘手的地方在于,我方委托人彭某1与A公司签订的《劳务服务协议》中,除了法定解除权外,A公司还拥有影响极大的意定解除权,如“甲方(A公司)有权根据自己需要决定是否提前终止本协议”等条款,而A公司提起仲裁时该合同仍在履行期间。我方不仅要对抗A公司在仲裁2中主张的法定解除权,还要尽一切努力阻止其行使意定解除权。

  我方凭着敏锐的办案直觉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发现了A公司在诉讼策略上的漏洞,即其主张的是法定解除权,需要构成一定的法定情形才可以撤销合同。如果A公司主张的是意定解除权,那么我方败诉的风险会大大增加。因此,我方应诉的策略是尽全力证明对方主张的法定解除事由不存在,但同样重要的是,在合同到期前在时间和精力上阻止对方行使对我方更不利的意定解除权。由此,我方的应对措施有:

  首先要考虑的是,我方委托人签订该协议时是在A公司的主导下,缺乏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完全没有注意到仲裁条款的存在。因此,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我方第一时间向法院提出了确认仲裁条款无效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劳务服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如果得以成立,将更全面保护委托人的选择权。于是,原仲裁程序暂时中止了两个多月,这让法院全面审查了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我方也在此期间全面分析复杂案情并制定了进一步的诉讼策略。

  同时,为了更全面地保护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两手准备,我方提起了反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委裁定A公司解除《劳务服务协议》的行为无效,确保我方委托人不必支付因合同解除而返还200万元。此外,要对抗A公司的法定解除权和未来可能行使的意定解除权,我方在证据上作出了精密的安排,从我方委托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与合同签订的融资收购背景出发,反复强调该合同与股权转让的重要联系排除法定解除权适用的可能性以及主张在一揽子合同背景下仅解除单一合同的不合理性:

  向仲裁庭展示了《股权转让协议》、《劳务服务协议》和《频道合作经营协议》的原件,举证证明涉案的三个协议为一个整体性的协议,根本目的在于股权转让,不能单独割裂来分析其中任何一个协议;因此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各个合同的履行程度,解除《劳务服务协议》是具有极大不合理性的,A公司要求返还的“劳动报酬”实际为股权转让的相关款项,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方面要求返还该款项,违背了公平原则;

  另外,我方通过举证证明我方委托人彭某1在合同履行期内经常参与B公司主播演艺的运营事务,充分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A公司主张的法定违约事由不存在;我方还举证证明A公司在合同期间实际控制了B公司以及B公司拥有的08直播频道,而A公司在股东分红、频道日常运营经费审批以及给主播和运营人员发工资的重要管理事项上长期懈怠,导致08频道的流水大幅下降,B公司的股权价值大跌,因此B公司网络直播演艺流水的下降与我方委托人提供的运营服务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通过以上我方在程序和实体上的巧妙应对后,A公司的精力主要放在了我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相关的法定解除权的证明上,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劳务服务协议》的合作期限也已届满,A公司失去了主张意定解除权的机会,这成功地避免了我方委托人的一大风险,也大大节省了我方委托人因意定解除权纠纷可能会花费的额外成本!
 

       其他:因法律流程不规范而产生的潜在刑事风险。

  除了以上所述的民事风险,该系列案件中还存在一些因法律流程不规范而产生的潜在刑事风险,如未经股东会决议等程序就进行的不规范操作带来的刑事风险。我方通过在庭上出示了涉案三个协议的原件以及聊天记录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了B公司公账通过彭某1的转款实际为支付彭某某的股权转让款,而彭某某在仲裁1案件的庭审中也对此予以承认,最终我方从整体股权转让关系规避了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刑事风险。上海刑事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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