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上海离婚程序以及注意事项

日期:2020-12-03 阅读: 关键词:婚姻律师上海,上海婚姻律师

  婚姻律师上海离婚程序的详细说明-离婚程序所需的材料、程序和注意事项。

  本文详细介绍了离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本文介绍了离婚程序中所需的材料、流程和注意事项。办理离婚手续时,首先要准备好材料,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婚姻律师上海离婚程序以及注意事项

  内地居民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出具的文件和材料如下:(1)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4)自愿离婚协议(5)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单身照两张。

  特别说明1:根据新的婚姻登记规定,离婚登记不再需要用人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出具介绍信,大大提高了离婚登记的效率。

  特别说明2:部分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原财产权属证明、驾驶证明或车辆登记档案证明,涉及公司股权分割的,提供相关工商登记证明。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应该提前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询问,以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一)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二)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夫妻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活动,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分析而承担的债务份额。

  (4)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离家出走的。逃跑党是日常生活所需的开销,也是纪患病抚养孩子所欠的债。

  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对方因索要财产生活困难,可酌情返还。如果很难确定获得的财产是请求还是赠与,可以作为赠与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不脱离家庭共同财产。一方要求分析财产的,可以先处理离婚和已经查明的财产问题,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明的财产分割,可以告知双方另行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分析案件终结后恢复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方非法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财产时,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给予少分或者不区分。在具体处理时,应将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视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该财产的一方的份额,以其他夫妻的共同财产抵销其应得的份额。抵消不足的,差额部分由隐匿、转移、变卖或者折价毁损财产的一方予以补偿。对非法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发给军人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数,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数是指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份分配给士兵的数额。具体寿命是士兵入伍时的平均预期寿命70岁与实际年龄之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婚姻律师上海离婚程序以及注意事项

  夫妻分割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财产和股份中的股份、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照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数量按比例分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

  婚姻律师上海婚前财产协议如何公证?

  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婚前财产一般是指婚前男女双方拥有的合法财产,包括私人房产、存款、家具、电器、证券(股票、债券等)。),文物、图书资料、树木、牲畜,以及个人所有的股份和生产资料。当事人在婚前财产协议中不应包括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果有的当事人要求将父母名下的房产或公房作为约定内容,是不合适的。

  2.男女都同意。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公正、合理,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一方在胁迫下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无效。

  3.双方不得恶意串通订立损害***、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协议。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或集体的利益。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损害第三人、集体、集体利益的,协议无效,公证处不予公证,法院不支持双方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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