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庭婚姻律师谈女方离婚后给孩子改姓无过错

日期:2022-01-17 阅读: 关键词:上海市,家庭,婚姻律师,谈,女方,离,婚后,给,

  近日,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纠纷案件,该男子因离婚后改姓而起诉恢复原名,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梁先生和徐女士原本是夫妻关系。2011年,双方生了一个儿子,取名梁某某。2015年,梁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梁先生与徐女士离婚,梁某某由徐女士抚养。2018年,梁先生得知儿子梁某某改名为徐某某。梁先生起诉南县法院,以徐女士未经同意,理由是徐女士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婚生子姓名,侵犯了她对未成年婚生子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

  经审理,南县法院认为,上海市家庭婚姻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姓氏变更而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父亲或母亲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的,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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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徐女士未经梁先生同意擅自更改婚生儿子姓名确实不合适,但徐女士将儿子姓改为母姓,姓名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梁先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徐女士将婚生儿子姓改为继父姓,因此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责令恢复原姓。

  此外,上海市家庭婚姻律师考虑到双方婚生儿子已使用徐某某这个名字3年,已满9岁,具有一定的判断和辨别能力,为了有利于他们的学习、生活和成长,是否将他们的名字恢复到梁某某应该充分尊重他们自己的意愿。在诉讼中,徐女士及其儿子没有出庭,法院无法核实双方婚生儿子的现状。最后,法院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梁先生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成年子女姓氏的变更不仅涉及离婚一方(父亲或母亲)的权利,还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根本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婚生子徐某使用变更后的姓名已经3年多了,现在已经9岁了,正处于上学阶段。这个名字作为一个特定的个人符号,已经为他的同学和朋友所熟知。如果被迫恢复原名,可能不利于他的学习、生活和成长。

  此外,名称变更登记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梁先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其子女的原名,因此法院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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