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重大刑事律师刑事供述内容真实性

日期:2021-05-21 阅读: 关键词:刑事供述,刑事辩护律师,上海重大刑事律师

  上海律师免费咨询 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排除不合法,不相关及其他不可采的证据之后,就要对证据 的真实性 及全案证据是否达到应有的证明标准作出判断.证据要得到采纳,除了证据能力没有问题外,还应该被认为是真实的,否则不能被采信.要认定案件事实,一个重要前提是对全案证明标准作出判断.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标准,除了借助于证据的相互印证,一个重要的手段是合理心证.

  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真实性的技巧

  对证据的真实性,应从证据的取得方式.证据的形成原因.证据的形式.证据提供者的情况及其与本案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下简称被告人口供)的审查判断

  被告人口供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口供能够详细.具体地反映犯罪的动机.目的和时间.地点.行为.结果,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另一方面,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切身的利害关系,被告人口供往往还有虚假可能性较大的特点.“由于被告人对其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的动机,作案的手段.过程最了解,其有罪供述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直接证据,其无罪辩解也是证实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直接证据.同时,由于判断结果与被告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告人口供难免失真.

  审查判断口供是一项十分复杂详细的工作.判断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可以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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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审查供述的动机.被告人供述的动机多种多样,有基于真诚悔悟的有求于精神上解脱的,还有期望得到某种利益如争取从宽处理的,也有误解法律和政策的,等等.

  其二.审查供述形成的时间.一般而言,在犯罪嫌疑人尚未设立心理防线之前,公安人员同犯罪嫌疑人初次接触时形成的材料,往往具有较高的真实性,但应注意查明:审讯为是否合法有效,有无刑讯逼供等情况,被告人是在什么情况下供认的,供认的完整性.可信性和真实性程度如何.另外,案件明了犯罪事实水落石出后的供述也较为真实.

  其三.审查供述取得的程序.未经法定程序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向他宣读的,以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出补充的或者改正而没有补充的.讯问笔录,虚假的可能性较大.

  其四.审查口供的内容.一般来说,被告人口供做到具体明确,能说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以及其他具体的情节如赃款.赃物的数量.去向等,并且前后多次陈述内容基本一致,口供的真实性就大.

  其五.审查口供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要把口供与案内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对比.印证,看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不一致,应具体分析:若其他证据真实,则口供虚假;但其他证据不真实,也不能推断口供真实.这时,应重新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确认口供的真伪.

  其六.审查被告人口供是否合情合理,是否符合日常的生活经验法则,不符合经验法则的被告人口供一般来说不太真实.

  一、刑事证明对口供的严重依赖是导致不实供述的根本原因

  上海重大刑事律师 不实供述存在的原因就个案来说可能是单一的,但就这一现象本身而言,其原因则是多方面的是复杂而深刻的。对其进行探究也不能仅仅依靠理论上的推演,还需要从实证的角度进行验证。

  1、在部分案件中,口供是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不可或缺的证据甚至是指控犯罪唯一的根据。在实务中许多案件是没有人证的,物证也相对较少,此类案件若没有犯罪分子的供述,仅凭现有的物证是很难起到证明犯罪的效果。而在所谓“密室犯罪”(如行、受贿犯罪);物证在案件发生后不复存在的案件(如爆炸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极大可能会成为指控犯罪的唯一根据。英美国家的实证研究也表明,大约在20%的案件中口供对于警察来说是关键的或者说是重要的。警方也表示,如果没有口供,8%的案件将不会被起诉。

  2、口供具有重组功能。“刑事侦查是对事实碎片的收集、重组以尽可能的恢复事实原貌的活动。我们必须承认,即便能够收集到所有的物证,我们也无法还原事实的原貌。因为仅凭实物证据,不可能毫无遗漏的描绘出犯罪行为的全部内容。在所有的证据形式中,只有口供才能完整、全面地连接那些不会说话的物证,填补物证见的空隙,描绘出有关案件的真实世界。”在获取口供的前提下,侦查人员的下一步侦查即可按图索骥,查找相关的物证、书证等其他种类的证据,从而在较短的时间花费较少的精力达到较好的证明效果,节约司法成本。

  3、口供对于深挖犯罪有重要意义。口供中所包含的内容不仅局限于侦查机关所查办的案件本身,其中所包含的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信息对查获隐案、破获积案往往有重要意义。以职务犯罪侦查为例,检察机关以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为引,在讯问中深挖案件信息,努力查获案中案、案外案已经成为检察机关侦查中的基本工作模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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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是由于口供本身具有以上的特性,侦查人员欲要证明犯罪则不得不积极追求口供。侦查人员对口供的积极追求也就给虚假供述提供了存在的空间。没有刑事证明对口供的严重依赖也就不存在侦查人员对口供的积极追求,没有侦查人员对口供的积极追求也必然不会导致不实供述的大量存在。

  二、审讯的强制性是导致不实供述的重要原因

  从审讯角度来看有效获得口供的方法无外乎两种,身体强制和心理强制。所谓身体强制主要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肉体施加痛苦迫使犯罪嫌疑人做出供述;心理强制主要是指采用使犯罪嫌疑人形成错误认识的心理学方法来诱使犯罪嫌疑人做出供述。

  毋庸讳言的是,利用身体强制的方法获取口供具有高效快捷的优势,在刑事侦查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的时期在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也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实施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身体的侵害程度和残忍程度也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因屈打成招导致无辜者入罪的冤案比比皆是。经过几个世纪的批判,如今身体强制的审讯方式已经成为国际公约所明文禁止的行为。

  根据美国的实证研究可以发现,心理强制仍然会导致无辜者出于避免令人厌恶的处境,或者各种明示或者暗示的威胁,或者为了获得各种明示或者暗示的好处而对其根本未实施的犯罪做出自我归罪性的陈述。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强大攻心策略的强制下,部分无辜者竟然会从内心里相信自己实施了事实上并未实施的犯罪行为,甚至虚构相关事实用于佐证其假想事实。这种观点已经在我国得到了学者的实验性研究结果的支持。如陈欢博士和罗大华博士生导师开展了对101名大学生采用“电脑死机范式”实验研究,竟然有51.5%的被试签字供述认为是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电脑死机(实际上并非其所实施),而内化的占45.5%(即自己认同是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电脑死机。),为支持自己的虚构信念而做出虚构的占28.7%(即不仅仅认同是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电脑死机还会虚构相关细节用以佐证是自己的过错导致电脑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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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讯策略的不当运用是导致不实供述出现的直接原因

  审讯是一个对抗性极强的侦查过程,在此过程中审讯人员为了获得嫌疑人的真实供述必然会利用许多的手段和策略。如直接的方法和间接的方法,激情刺激方法和巧立名目的遁词诡计方法。

  在这些策略的运用过程中往往穿插了威胁、引诱、欺骗、甚至刑讯逼供等讯问手段。而这些手段有一些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造成直接的痛苦影响了嫌疑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如:刑讯逼供);有些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造成心理强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犯罪嫌疑人真实意思表达从而导致不实供述的产生。上海重大刑事律师

  刑讯逼供对于供述真实性的危害主要在于,刑讯逼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往往为了逃避眼前的痛苦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选择侦查人员希望的回答进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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