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科技园律师分析工程层层分包后工伤划责

日期:2021-11-03 阅读: 关键词:松江科技园律师,连带赔偿,工程分包

  基本案情

  松江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与付二生签订位于松江区工程的承包合同,由付二生承包并负责施工,付二生为本工程钢构安装工程施工负责人,负责现场管理、招用工人及工程工人工资支配。付二生以24元/㎡承包单价将其中钢构安装工程分包给黄某兵。安乐发系黄某兵雇佣到上述地点从事钢构安装作业的。

  2016年11月15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安乐发在肇庆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当时该公司并未进行注册登记)处进行李某某、李某某二期五金车间3工程钢构安装工程作业时,因操作失当并没有佩戴安全带不慎从2米高处坠落,导致本案的损害事故发生。

  安乐发于2018年3月12日向上海至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鉴定,该所于3月30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安乐发因高处坠落腰2椎体粉碎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右肩部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致左下肢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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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

  如果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松江科技园律师即是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发包人、分包人在选任雇主时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是有过错的,为遭受人身损害的雇员能实现充分救济,法律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上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钢结构工程本质上仍属建设工程范畴,X公司分包给付二生的钢结构工程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双方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包工承包合同》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松江科技园律师关于X公司的责任确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如果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即是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发包人、分包人在选任雇主时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是有过错的,为遭受人身损害的雇员能实现充分救济,法律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松江科技园律师本案中,X公司明知付二生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仍将涉案钢结构工程分包给付二生,付二生又以24元/㎡为承包单价将其中的钢构安装工程分包给黄某兵,黄某兵再雇佣了安乐发来从事相关作业。现安乐发在作业过程中受到损害,其主张X公司与黄某兵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有据。二审判决认定X公司与付二生之间为承揽关系,X公司仅需承担选任方面的过失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再审判决结果:X公司、付二生、黄某兵连带赔偿给安乐发77882.26元。上海建筑工程纠纷律师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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