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家溇房产律师解决房产物业费终止权

日期:2021-10-29 阅读: 关键词:冯家溇律师,物业费,建设单位

  1、买的房子空置着,物业费可以少交吗?

  冯家溇律师:可以的

  根据日照市发改委、日照市住建局《关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日发改价格〔2020〕191号)第六条的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6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正常标准的60%。

 

  2、漏水问题是否必然属于物业服务瑕疵?

  导致漏水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若楼上或者隔壁邻居的房屋漏水,则多为相邻关系纠纷;若楼顶、公共管道等公共部位漏水,可使用公共维修基金进行维修。

  物业公司应积极协助查找漏水原因,冯家溇律师待查明原因后,业主应向相应的责任主体主张赔偿。


 

  3、失窃是否必然属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

  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源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失窃案件中,侵权方应承担责任。

  而在物业纠纷案件中,业主常常混淆侵权责任和安保义务。

  物业公司提供的安保服务仅是基本秩序的维护,若物业公司提供的安保服务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则业主应按约支付物业费;若物业公司的安保服务存在瑕疵,一般情况下亦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但法院可综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安保服务情况等,酌情调整物业费。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冯家溇房产律师解决房产物业费终止权
 

  4、物业合同期限届满,是否可以作为拒付物业费的理由?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并不必然导致物业服务终止。即使业主没有续签合同,但如果业主依然实际接受着物业服务,则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业主仍应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5、若房产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业主能否以其并非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方为由拒付物业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物业的有关事项所达成的协议。物业服务合同一经订立,即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不得以其并非合同签约方为由,拒绝履行支付物业费之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冯家溇律师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6、若房产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业主能否以房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属于一个集团公司为由拒付物业费?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虽属于同一集团公司,但确为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也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可在同一案件中进行处理。

  若业主与开发商存在纠纷,业主可以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其他途径予以解决。上海物业费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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