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迁律师事务所分享离婚拆迁纠纷案例

日期:2020-12-02 阅读: 关键词:上海拆迁律师事务所,上海拆迁律师,上海离婚拆迁

  上海拆迁律师事务所徐律师根据实际案例分析婚姻当中拆迁房产权问题。

  基础案情

  左某与张某乙原是夫妻关系,离婚时在协议上填写“产权归男方”,后两人就安置房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各执一词,被告称离婚时不了解拆迁补偿情况,主张产权归男方,不包括拆迁补偿。

  个案分析

  张某丙与陈某是夫妻关系,生育儿子张某乙,后全家搬到承包的鱼塘边一间小屋,购买新渔村7号房屋。之后,张某乙与左某登记结婚,并随张某丙、陈某生活在新渔村7号房,张某乙与左某生了儿子张某甲。

  张某丙作为户主(乙方)于2004年9月6日与越溪拆迁安置办(甲方)签订了《安置协议》。这一安置协议,据四原告说,不是针对房屋拆迁,而是针对农地征收;当时,没有房屋的渔民都可以得到安置;这一安置协议是张某丙代表原、被告五人与拆迁办签订的;被告左某也知道这一点。而被告则说,他不知道张某丙与被告签订的安置协议。听审时,左某认可了安置协议。根据上述安置协议,在2005年安置了安置房屋。

  2008年8月9日,左某与张某乙协议离婚,并搬出新渔村的房子。这对夫妻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填写了“产权归男方”、“有债务,离婚后由男方承担”等字样。左某称,关于安置房问题,他当时不清楚安置协议,也不知道安置房什么时候下来,具体是什么时间,所以离婚时他和张某乙没有涉及安置房的处理问题。双方还一致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债务是指2005年张某乙所借的赌债。左某称,2005年他听村里的人在说张某乙欠他10多万的赌债,但他没有具体问张某乙。审判期间,张某乙称,2004年张某丙卖了其中一套安置房给他和左某10000元用于买摩托车等物品,收到的钱和购买的物品都是买来的。这一点在法庭上得到了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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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

  《离婚协议》中“财产归男方”的约定应结合整个条款来理解。但是,由于离婚协议中的这一条款是民政部门为离婚当事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因此,在理解这一条款时也应考虑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格式条款中,除了要从一般人能够理解的意思的角度进行解释外,还应考察当事人是否再单独约定该条款。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双方协商确定,而不应以协议为准。

  如果在离婚协议签订时,有关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已经知道动迁安置协议的内容,即使离婚协议没有约定动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应当认为,动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产权归男方”,男方有权在房屋分配完毕后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但是,如果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有关证据表明当事人对安置协议完全不了解,则认为协议中约定归男方所有的财产不包括动迁安置房较为合理,离婚后取得的动迁安置房可以分割。

  法庭的裁决

  法庭裁决,安置房归原告张某乙,张某丙,陈某,张某甲四人所有。

  法学分析

  法庭认为,根据安置协议,可以认定左某也是安置人口,并享有安置房屋的份额。但是原告称,左某与张某乙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产权归男方”,即房屋产权包括安置房都归张某乙。被告人则表示,离婚协议中的“产权归男方”指的是离婚时居住的新渔村7号房屋产权归男方,至于安置房,由于其在离婚时并没有明确约定,所以在本案中没有涉及到安置协议。如果双方对协议条款的含义有争议,则应根据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协议的相关条款、协议的目的和诚实信用原则等来确定其真实含义。

  第一,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左某与张某乙离婚前是否知道左某在自己家中的安置问题,但原被告双方一方面在原告提供的安置协议和在2004年与苏越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具体过程中,仅以不清楚为由进行辩解;另一方面双方自认自己在2006年以前一直在家带孩子,在此期间,自己也确实听说过安置问题;并且在张某乙表示,张某丙在2004年卖出其中一套安置房时,曾给过自己一笔10000元用于购买摩托车一类物品,当时所获钱款和所购物品均得到证实。因此,左某在离婚前就已经知道了原告房屋的安置问题,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应当予以认定。第二,张某乙和左某的离婚协议是民政部门的模板,其中的“产权归男方”一词与“产权归男方”相对应:(原住地、产权归属?"……"也是固定格式,故仅以固定表述来证实"产权归男方"针对的是该二人离婚时所居住的新渔村7号房屋,缺乏充分的依据。最终,张某乙和左某均确认离婚协议中的债务由张某乙承担所指的是2005年张某乙因赌博欠下的外债,数额约为十几万元。这种情况也可以和张某乙关于左某在离婚时表示什么都不要,债务由自己承担的说法相印证。

  上海拆迁律师事务所徐律师认为,原告对张某乙与左某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归男方”的理解更合理、更可信,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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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法律和法规

  婚姻家庭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宜。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夫或妻所享有的权益等,应依法得到保障。

  案件来源

  与左某离婚的有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张某乙等人的民事判决书。吴开民初字第789号(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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